▲ (农健/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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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傅昌波和课题组对2011年-2016年亿元以上的捐赠做了跟踪调研,发现有多笔捐赠没有实际落地,“这五年间年捐赠额超过1亿元的123位捐赠者,只有少数人践行战略慈善理念,大多数人的捐赠行为是感性、短期、不可持续的。”据傅昌波的观察,自2016年以后,大额捐赠者才逐渐聚焦战略方向。
  • “‘诺而不捐’的原因是不同的。”邓国胜认为,有的是因为税收减免政策不落地,股权捐赠需要缴纳很高的税;有的是因为承诺之后,企业经营出现困难;也不排除企业家为了出名,高调承诺捐赠,达到目的之后却不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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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南方周末记者 刘怡仙
责任编辑 | 张玥晗
180亿元,是媒体为企业家何巧女统计的承诺捐款总额。
2015年,作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园林)董事长,何巧女宣布捐出“东方园林”7630万股股票,市值29.23亿,凭借这笔捐款,她登上2016年胡润慈善榜,成为当年中国“女首善”。
此后,何巧女又多次在不同场合承诺捐款,承诺捐赠总额不断增加,但涉及170亿元的捐赠是否落地迄今不明。
2019年7月30日,“东方园林”再起波澜,何巧女及唐凯夫妇宣称转让5%公司股权,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这意味着何巧女出让自己经营近三十年的企业。股权变更后,180亿承诺捐赠如何落地,再度引发热议。
近年来,承诺大额捐赠的企业家数量不断增加,据国际公益学院、北师大中国公益研究院联合发布的《中国捐赠百杰榜》(2018)统计,2012年,中国内地捐赠额一亿元以上捐赠人仅有17人,2017年已上榜40人。而2018年“百杰”捐赠总额256亿元中,169亿元为承诺捐赠。
榜单课题组负责人、深圳国际公益学院助理院长傅昌波和课题组也对2011-2016年亿元以上的捐赠做了跟踪调研,发现有多笔捐赠没有实际落地,“这五年间捐赠额超过1亿元的123位捐赠者中,只有少数人践行战略慈善理念,大多数人的捐赠行为是感性、短期、不可持续的。”据傅昌波的观察,自2016年以后,大额捐赠者才逐渐聚焦战略方向。
南方周末记者在梳理中发现,慈善法对“诺而不捐”虽有所规定,但实际监督效用有限。近年来,巨额捐款的形式日趋多样化,但捐赠相关制度并不够完善,富豪们公开进行“感性”“短期”的承诺捐款,即便没有落地也很难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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糊不清的诺言
在捐赠“东方园林”7630万股股票前,何巧女已以个人名义向清华大学、北京大学、北京林业大学承诺多笔千万捐赠。
2015年,何巧女首次以股权捐赠的名义,向自己作为创办人的北京巧女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巧女基金会)捐款。
股权捐赠是国内外企业家大额捐赠的重要方式之一。1999年,比尔·盖茨、沃伦·巴菲特率先捐赠巨额股权,并于2010年举办“劝捐晚宴”,当时其捐赠形式也引发国内企业家关注。
据清华大学公益慈善研究院副院长邓国胜介绍,股权捐赠的好处一方面是于接受捐赠的慈善组织而言,可以通过拥有的股权增值获得稳定收益,解决了慈善组织缺乏投资理财能力的困境;另一方面,股权捐赠不需要将股票套现,更便于解决税收减免的问题。
但何巧女的方式有所不同。
据媒体报道,此次捐赠的方式为本人减持股票后的现金捐赠,根据项目进展逐年拨付。巧女基金会也将这笔捐赠置于官网上的显要位置,却未描述受赠方是谁以及具体的捐赠方式。
何巧女此后的捐款,多出现了这种“模糊”状态,即捐赠形式、捐赠期限、接收捐赠的对象都没有明确。
2016年8月,何巧女宣布向阿拉善SEE基金会捐赠1亿元用于支持后者“任鸟飞”专项基金。当时签有捐赠协议,用5~8年的时间执行,她也实际执行了,目前,该捐赠进行至第四年,阿拉善SEE基金会收到的捐款累计仅1500万元。
2016年~2017年间,何巧女分别在不同场合宣布要向巧女公益基金会投入10亿美元、15亿美元,支持气候变化和应对可持续发展,但这些捐赠,都没有受捐方,也未提及捐赠协议。
《捐赠百杰榜》(2017)课题组向巧女基金会询问15亿美元的捐赠时,得到的回应是“该承诺对2015年股捐善款的使用方向做了进一步明确”。也就是说,该捐赠都囊括在2015年的股权捐赠中,但何巧女和基金会在捐赠时并没有清楚解释,导致追责时也不清楚,日后媒体总结承诺捐款数量时,将她近年来的承诺累积,最终算出180亿。
2018年5月,东方园林公司爆出经营问题,2019年一度拖欠员工工资,巧女基金会的项目随之陷入停滞及暂缓,据南方周末此前报道,巧女基金会副总裁石全华女士称“目前落地项目只占到签订合作协议项目的15%”。
对于南方周末关于数笔模糊不清的捐赠的采访请求,巧女基金会未予以回应。巧女公益基金会的年报显示,何巧女累计向其基金会捐赠约3.37亿元。
傅昌波认为巧女基金会遇到实际的经营困难。针对巧女基金会对深圳国际公益学院的捐赠承诺,基金会曾派人到深圳面谈解释,“她说希望扭转危局后能够继续履行她的捐赠承诺”。
但谈及巨额捐赠时,有基金会秘书长总结,一个项目如果没有明确捐赠对象、捐赠时间以及接受捐赠的公益组织,“通常都不可信”。
2
税负过重的“诺而不捐”
“诺而不捐”引起争议最早在2008年。汶川地震后,少数明星陷入“诈捐门”,人们开始在大型募捐晚会上紧盯举牌的捐赠企业。
2009年10月20日,福建富商陈发树宣布成立新华都慈善基金会,将其个人持有的有价证券捐赠给基金会,价值83亿人民币。
不到一年,陈发树被指责“诺而不捐”,当时有报道指出,陈发树宣称要捐的83亿仅到账1.6亿。2012年,陈发树因减持股份再遭质疑。新华都慈善基金会最后回应:“陈发树在基金会成立之日即捐赠1亿元本金;过去两年,通过捐赠股票的收益,持续向基金会捐赠1.87亿元。”
至于“股票未过户”,该声明称,“我国慈善税收及相关配套政策尚不完善,股票过户将产生巨额税款。”
当时的陈发树仍显狼狈,人们对他的捐赠动机产生怀疑。为此,邓国胜坐不住了,他当时接受媒体采访时称,“不管是不是‘作秀’,只要捐了就该尊重人家!”
邓国胜认为不少人热衷于追问“捐款动机”,对捐款人“到底想要干吗”议论纷纷,却不关注于公益慈善体制、捐赠程序和善款使用效果等关键问题。
“我不喜欢简单粗暴谈‘诺而不捐’。”邓国胜回看当时的情境,认为当时的制度不健全,舆论过度指责企业家“诺而不捐”不应该。
当时,股权捐赠视同销售规定,捐赠股权给基金会,须缴纳约25%的所得税,想做慈善的企业家们将付出高额的税收成本。2011年,福耀玻璃董事长曹德旺发起“河仁慈善基金会”,并承诺捐赠3亿股福耀玻璃股票,市值35.49亿元,为实现捐赠,需要交纳6亿元税收。
几经沟通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的批示,对曹德旺的股权捐赠专门下发了一个通知,允许曹德旺不必立即缴纳税款,在基金会设立后5年内缴齐税款。
高额税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股权捐赠的积极性,直至2016年慈善法颁布后,股权捐赠才进入零税负时代。
2016年4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该文件明确了企业股权捐赠行为应视同转让行为,股权转让收入额以企业取得股权时的历史成本确定。
邓国胜认为,“新规定实际上减免了捐赠人此前就股票增值部分需缴纳所得税。这一税收优惠政策大大激励了企业大额捐赠行为。”
3
慈善信托有瓶颈
“我国的公益慈善发展与经济发展的速度相比仍有一定空间。”慈善信托专家和晋予在多次进行慈善信托研究和实践后这样认为。
和晋予从事信托行业十年,因公益信托、慈善信托开始深度参与公益慈善。他认为,公益慈善制度越完善,各方的参与热情就越高,这也关乎巨额捐赠的落地。
2014年4月,阿里巴巴两大股东马云和蔡崇信捐出阿里巴巴2%的股权,在新加坡成立个人公益信托基金,当时市值达到245亿元。此举也被业界理解为避开国内股权捐赠税收的做法,另一方面,这一形式被视为富豪做慈善的新方案,实现“捐赠”的另一条途径。
以和晋予所从事的信托行业为例,“慈善信托”为其本源业务,委托人可以以慈善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即专业的信托公司或公益组织管理,通过慈善信托灵活、高效、持续地开展慈善活动。
2001年,信托法早已确认公益信托的身份,但开展起来受制度掣肘,直至2016年9月1日,慈善法正式实施,才明确了慈善信托的“顶层设计”。
“目前,国内慈善信托最大的瓶颈还是企业家设立慈善信托难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邓国胜提到,慈善法只是规定没有备案的慈善信托不能享受税收减免待遇,但并没有规定备案之后,如何享受税收减免,因此不具备操作性。他认为,这也是美的集团创始人何享健承诺捐赠一亿股美的股权(目前股价相当于50多亿人民币)设立慈善信托,至今难以落地的原因。
2017年7月25日,何享健宣布60亿元捐赠计划,其中1亿股美的股票捐赠将设立“和的慈善信托”,慈善信托财产及收益将全部用于支持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5亿元现金设立的“顺德社区慈善信托”很快得以设立,成为当年国内设立金额最高的一笔慈善信托,但1亿股权设立慈善信托则进展缓慢。
和的慈善基金会秘书长汪跃云曾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从2016年以来,和的慈善基金会团队便尝试从各种渠道推动税收问题的解决,和政府部门交流、沟通,和信托公司合作寻找对策,和专家学者研讨,并且直接、间接参与了两会代表的相关提案。
据和的慈善基金会官网显示,目前这笔股权尚未落地,股权收益分红仍是独立核算,直接捐赠至和的慈善基金会,最近一年现金分红2.5亿元已完成捐赠。
但和晋予对上述情况更为乐观,他认为慈善信托的税收问题不能笼统地一概而论。在个人或企业以股权等非货币财产设立慈善信托的时候,税收问题已引起相关部门的关注,“企业捐赠股权的税务处理方法,为股权慈善信托的税收优惠问题提供了有益参考”。
4
“诺而不捐” 能否追讨
或因税收等慈善制度不完善,企业家“诺而不捐”,但也有人为了扩大知名度承诺捐款却不履行。
“社会上的确存在大量诺而不捐的现象,一些企业家一方面高调捐赠,借此扩大知名度与影响力,另一方面,诺而不捐,或者第一年捐赠第一笔资金之后,就不再捐赠,所以,法律有必要做出明确的规定。”邓国胜解释了慈善法立法的背景。
2016年颁布的慈善法第四十一条,对“诺而不捐”的行为做了界定,首先需要符合两个情形,一是捐赠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公开承诺捐赠;二是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且签订了书面捐赠协议。
但以上条款还要考虑两个关键要素——“逾期”和“接受捐赠的人”。因为慈善法对“诺而不捐”给出的方案是,“捐赠人违反捐赠协议逾期未交付捐赠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慈善组织或者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要求交付;捐赠人拒不交付的,慈善组织和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
如果没有明确捐赠时间,何来“逾期”呢?如果没有明确受捐对象,又该谁来追讨呢?邓国胜提出建议,“需要有公益诉讼人进行起诉”,同时他也坦承“操作难度大”。以现在较为常见的“环境公益诉讼”为例,尽管有多项法规支持,民间组织的公益诉讼之路并不好走。“即使是指定的受捐公益组织,也很可能不会站出来追。”中国慈善资产管理论坛秘书长刘文华认为。
李田是一家亿元捐赠体量的基金会筹款官员,她告诉南方周末记者,规范的基金会管理中,每家基金会都有其年度筹款规划。“我会拿出我们的品牌计划一二三四给对方选择”,不会把捐赠集中于某个项目,也不会依赖某一笔特定捐赠。
此外,基金会筹款都是提前的。“今年筹的都是明年用的”。某个捐赠者“诺而不捐”对基金会的正常运作不存在特大影响,不会导致某一公益项目直接瘫痪。“捐赠迟到的情况对我没什么困扰。”李田说。
另一名接触过大额捐赠的筹款官员则认为自己不会主动追捐款人,“毕竟是‘金主爸爸’,我们的慈善文化中,捐赠人要比基金会强势”。
另一方面,对于经营的确出现问题的企业家,慈善法也留了空间,如果捐赠人承诺捐赠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向捐赠地的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后,可以不再履行捐赠义务。
刘文华认为,关键在民政部门或受捐人是否认可其“家庭生活”受到严重影响。“若需要的钱是微不足道的,似乎很难认同其‘家庭生活’受到了严重影响。”
而针对故意高调捐赠,却“诺而不捐”的企业家,傅昌波提议,可以考虑在法规上做更多的细则安排,如承诺捐赠的期限不超过十年;你对自己的承诺捐赠有哪些实现步骤;最后,你有哪些资产是可见的,可被公开监督的,也需要外界的监督、媒体的追问,“这些声音都是好的”。
(应受访者要求,李田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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