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年前,邓小平先生曾经在会见港澳同胞国庆观礼代表团谈话中说过,中央有权在香港驻军,驻军还有一个作用,可以防止动乱。那些想搞动乱的人,知道香港有中国军队,他就要考虑一下,即使有了动乱,也能及时解决。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8月15日举行吹风会,请专家学者谈对香港当前事态看法,并答记者问。
会上香港无线电视记者提问称:
最近我们看到解放军方面也提出了一些看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香港的基本法,是可以宣布香港进入紧急状态,还可以把全国性的法律引入到香港。现在看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否已经要采取这个决定?如果真的采取这个决定,有些香港人就担忧,解放军一旦进入香港去行动的话,就是对“一国两制”很大的破坏,可能会令香港的局势更不可收拾。
中国人民大学“一国两制”法律研究所所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基本法委员会委员韩大元表示,今天我们很多专家都谈到了如何回到法治。
第一个问题,我们大家都知道,“一国两制”的前提是“一国”,国家的统一、尊严和安全是“一国两制”的根本出发点,任何一个国家都会把国家安全、统一作为国家首要的任务。
我们讲“依法治港”,用法律来治理香港,这就意味着要通过法治维护国家的统一和主权,始终维护香港的繁荣与稳定,始终要保障基本法赋予香港市民的权利和自由。这是我们法治的一个基本要求。
第二,当国家面临一些情况的时候,按照国际的惯例和法治一般原则,在法律中,对一些可能出现的情形,都做了预防性的制度规定,或者法律规定。
刚才你谈到的这个问题,首先,香港有一个完备的法律体系,包括香港立法会通过的700多个条例,有《基本法》,有原有保留的法律,还有全国人大通过法律程序列入附件三的全国性的法律,我们认为法律是很完备的;
第二,《驻军法》第14条明确规定了制度性安排,如果特区政府必要的时候,请求中央人民政府,请驻港部队协助维持社会治安和救助灾害。请求权是特区政府可以行使的,经中央人民政府批准以后,可以派出驻军人员协助维持社会治安;
同时,《基本法》第18条第4款也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这是宪法和基本法明确规定的权力,它既有判断权,同时也有决定权、宣布权。
但是这个权力的行使,根据《基本法》第18条第4款的解释,从学理上来说,它有法律的标准,一个是发生了危及国家统一或安全的动乱,二是特别行政区政府不能控制的情况下,根据《宪法》和《基本法》第18条第4款,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宣布紧急状态。根据《驻军法》相关规定,驻港部队根据中央人民政府的决定履行职责。这是法律上的规定。
至于刚才这位记者问的,这个规定的实施会不会造成“一国两制”的失败?我个人认为,“依法治港”的应有之义,就是通过法治来维护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以及香港的繁荣稳定和香港市民的权利和自由。如果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时,有严格的法律程序。所以我们强调法治、回归法治,通过法治来解决香港面临的问题,这是我们唯一的途径。
如果大家有兴趣的话,可以看一下,35年前,邓小平先生曾经在会见港澳同胞国庆观礼代表团谈话中说过,中央有权在香港驻军,驻军还有一个作用,可以防止动乱。那些想搞动乱的人,知道香港有中国军队,他就要考虑一下,即使有了动乱,也能及时解决。
35年前制定《基本法》的时候,很多规定是个预防性的制度,我们要这样理解这个条款,它是学理上的立法原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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