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前,上海、宁波鄞州等多地已对有性侵害违法犯罪记录者设置行业禁入。(东方IC/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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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质疑者:公开性侵害犯罪人员信息有违“一事不二罚”原则,性侵儿童的罪犯服刑期间已受到了法律惩戒,待其出狱后再公开其个人信息容易让人联想起现代版的“黥刑”(在犯罪人的脸上刺字)。
  • 支持者:从儿童利益保护最大化原则出发,公民的部分个人隐私权应该做出一些让渡。
  • 上海市法学会未成年人法研究会副秘书长田相夏认为,与信息公开相比,从业禁止是更保守的一种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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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南方周末特约撰稿 桂天舒
南方周末记者 谭畅
南方周末实习生 张洊维
责任编辑 | 钱昊平
两个月来,已有10807人被浙江宁波鄞州区检察院“审查”,这些人都在鄞州从事与未成年人相关的职业。检察院要查询他们是否有性侵害违法犯罪记录,以预防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尚未发现异常。
供查询的数据库建成于2019年儿童节,由鄞州区检察院研发,这是首个覆盖全国的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基本信息数据库,目前有三十余万条信息。鄞州区检察院要求,辖区内与未成年人有密切接触的单位或者部门,要加强对入职人员的审查,严禁录用有涉性侵害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
据当地媒体报道,检察院在和培训机构负责人座谈时了解到一个细节:一些培训机构的老师听闻要进行查询,主动离职了。
包括鄞州在内,一些地方近年来借鉴国际经验采取行动,预防未成年人被性侵,途径主要有从业禁止和公开性侵者个人信息两条。
相较之下,有研究者认为,从业禁止的预防力度不及信息公开。但由于从业禁止面临的争议较小,探索更为顺利。
2017年12月15日,四川威远县检察院工作人员走进威远县严陵镇白塔小学为全校师生宣传讲解未成年人自我保护知识,并教全校学生唱“防性侵儿歌”。 (IC photo/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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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禁止:信息库扩容
探索从业禁止,鄞州并非是第一个“吃螃蟹”的。
2016年下半年,上海市闵行区教师林某某在补课时强奸猥亵15岁女学生。闵行区法院判处林某某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服完刑后三年内还被禁止从事教育及相关工作。
这是全国首例适用从业禁止的案件。此前于2015年11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新增“从业禁止”为非刑罚处罚措施,主要是基于预防再犯罪的需要。
有了个案突破之后,2017年,闵行区将从业禁止作为重点,通过入职审查将性侵害犯罪人员从未成年人身边隔离。闵行区检察院建立的信息库,收集了闵行区近五年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名单及基本情况,不限于性侵未成年人的犯罪人员,也包括性侵成年人的犯罪人员。
试点两年后,2019年5月,上海市出台了《关于建立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限制制度的意见》,这是全国省级层面首个涉性侵违法犯罪人员从业限制制度,适用对象不仅包括教师、医生、保育员等直接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工作人员,还将保安、门卫、驾驶员等具有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条件的其他人员纳入其中。
广州紧随其后,在5月正式上线“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信息库”。据广州市检察院官方微信公众号介绍,该系统与教育局等职能部门对接,“将有侵害未成年人前科人员挡在门外。”
但各地配合从业禁止制度设置的信息库大多有一个弊端——仅收录了辖区内犯罪人员的信息。如宁波和慈溪两级检察机关在2019年2月研发的信息库,当时仅录入了在慈溪市实施性犯罪的三百余名罪犯的个人信息。
这样的信息库存在先天不足。“如果某个人在外地刚刚因为性侵的违法犯罪服完刑跑到鄞州来,我们也是无从防范的。”鄞州区检察院专职委员陈静在接受《方圆》杂志采访时表示,经过多方协调,鄞州区检察院联合区政法委、法院、公安等九家单位出台了“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工作制度”,率先建立覆盖全国的信息库并投入使用。
鄞州信息库收集的是全国近十年内性侵刑事犯罪或因此受到行政处罚人员的信息,截至目前已有三十余万条。鄞州区检察院未检科科长陈祺向南方周末记者确认,信息库数据主要来自法院裁判文书网和公安系统的信息,每月月初,公检法信息采集委员会对数据实时更新。
陈静说,通过这个信息库,能保证在鄞州区内从事教育相关工作的人员不存在瑕疵,“至于在全国范围内如何推行,则需要上级机关及多部门联合推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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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一直不让我们公开”
地方对公开性侵犯个人信息的探索,几乎与从业禁止同时起步,但步调慢得多。
2016年,隶属宁波的慈溪市率先出台《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在相关犯罪人员刑满释放后或者假释、缓刑期间,要通过公检法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等渠道公开其个人信息,公众可以随时查询,以达到警示犯罪的目的。
但南方周末记者查询发现,自办法出台以来,慈溪只在2017年和2018年各公布了一名犯罪人员的信息,公开渠道仅有司法机关官网,公开内容包括两名犯罪人员的姓名、年龄、户籍所在地、罪名和刑期以及照片。
“公布户籍有什么用?”中国政法大学青少年犯罪与少年司法研究中心主任皮艺军表示,户籍所在地不一定是犯罪人员离开监狱后的居住地址,慈溪公开的内容过于笼统,达不到提高家长警惕的目的:“(公开是为了)让社区知道,这个人就在我们身边。”
慈溪的试水曾被寄予厚望。人们将该办法称为中国版“梅根法案”,希望以此建立美国式的社区公告制度。
1994年,美国新泽西州颁布了犯罪登记与社区公告法。该法在7岁女孩梅根·康卡被邻居强奸、杀害后制定,又称“梅根法案”,要求性侵犯假释或刑满出狱后,必须到警方登记住所地址,并根据犯罪人员的危险等级提供不同层次的社区公告,提醒社区内的公众提高警惕,预防犯罪的发生。
到1996年,美国50个州都制定了自己的“梅根法案”,标志着在全美范围内建立起犯罪人登记和公告制度,同时建立了性犯罪人的查询、通报、跟踪监视、电子监控、复权等一系列配套制度。
加利福尼亚州司法部办公室工作人员告诉南方周末记者,该州符合公开条件的性侵犯罪人员(如暴力性犯罪、性侵儿童等)被要求定期向警察局报告他们的情况,住址、姓名的变动都会被记录在内,并及时向社区公告。犯罪人员的信息会在网上详细公开,供公众查询。但这种公告并不是永久的,当犯罪人员满足一定条件即可申报将自己的名字移除。
南方周末记者登录加州梅根法案网站,发现地图上用象征不同危险等级的彩色图标精准标注了犯罪人员的位置,点击每个图标可以看到该犯罪人员的照片、案由、地址和犯罪编号。公众也可以输入州内任意地点查询附近犯罪人员的分布情况,或输入犯罪人的姓名进行查询,就像查询附近的餐厅一样简便。
美国不同的州公告方式大相径庭。山东大学(威海)法学院教授刘军介绍,美国有一些州的法律允许法官自由裁量是否附加其他形式的社区公告,如特拉华州要求在性犯罪人的驾驶证上做特殊标记,而得克萨斯州的科珀斯克里斯蒂市甚至要求21名性犯罪人在其前院竖立指示牌,标明:“危险!登记在案的性犯罪人住在这里!”
很显然,慈溪的公开力度与美国各州相距甚远。
慈溪之后,2017年12月,江苏淮安市淮阴区法院对4起涉嫌强奸、猥亵未成年人案件进行集中宣判,并宣布将择日公开涉案犯罪人员的个人信息。根据淮阴区委政法委、区检察院等9家单位此前发布的相关文件,符合条件的性侵害未成年人的严重刑事犯罪人员,自刑事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都将被公开姓名、身份证号、照片、年龄、性别和案由,公众可通过公检法司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等渠道查询。
截至目前,淮阴区仍未公布任何一个犯罪人员的个人信息。淮阴区法院拒绝了南方周末记者的采访申请,淮阴区检察院的工作人员则称:“领导一直不让我们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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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有权知道?
慈溪的做法引发了不小争议。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院长姚建龙撰文分析,质疑者认为这种做法与现行法律相冲突,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监狱法规定刑满释放人员与其他公民一样,享有平等的权利,而且当地政府有帮助刑满释放人员安置生活的义务。
质疑者还认为,公开性侵害犯罪人员信息有违“一事不二罚”原则。性侵儿童的罪犯服刑期间已受到了法律惩戒,待其出狱后再公开其个人信息容易让人联想起现代版的“黥刑”(在犯罪人的脸上刺字)。在质疑者看来,信息公开也不利于犯罪人重新回归社会,而其一旦被社会孤立,反而可能更漠视法律、诱发更多问题。
支持者则认为,犯罪记录属于公共记录,公民有权知晓他们的邻居是否有性犯罪记录,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从儿童利益保护最大化原则出发,公民的部分个人隐私权应该做出一些让渡。
姚建龙撰文称,美国新泽西州“梅根法案”出台后也存在很多争议,但仍然在全美得到迅速、全面的适用。“我们不禁要反问,在美国这样一个高度重视隐私权保护的国家,为什么会率先出台‘梅根法’并且全面推广?”姚建龙说,无论是在法理上还是在实践中,坚持儿童优先与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立场不应成为争议。
最高法刑一庭负责人在2019年7月接受采访时表示,近年来,一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呼吁建立性侵儿童犯罪者信息数据库并公开其信息,部分地区已在进行试点探索,但因涉及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目前对公开性侵前科劣迹人员的标准、范围、程序不明确,且公开信息制度只有与对该类人员的特殊矫治、管控措施协调配合,才能更好发挥应有的预防作用,“而相关的上位法律依据均付之阙如。”他表示,亟须立法作出明确规定,补足社会治理短板。
“在我国建立什么样的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公开制度,一定是对各种相互竞争的刑事政策目标综合考量的结果,尤其取决于其他制度如登记、通报、查询、从业禁止等是否足以遏止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刘军认为,如果上述制度建立后仍然无法遏止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高发,那么美国式的社区公告或者信息公开制也将成为中国的选择。
刘军建议,未来还可以考虑采取英国的信息披露制。根据英国法律,符合条件的性侵犯必须向当地警察局提供确切的登记信息,并且保证登记信息发生
变化时及时报告。这些信息主要用于政府部门的管理工作,不会进行社区公告。然而,任何公民都可以向当地警方申请,调查某人是否为登记在册的性侵犯。
在共识未形成前,地方对信息公开的探索确实放缓了。“上面一有风吹草动,我们就不敢深入地走。”淮阴区检察院工作人员对南方周末记者说,希望信息公开得到法律确认,那样基层才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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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当于把争议给回避掉
上海市法学会未成年人法研究会副秘书长田相夏认为,与信息公开相比,从业禁止是更保守的一种选择。如上海的性侵罪犯信息仅供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查询,不在网上全面公开,“相当于把争议问题给回避掉了”。
广州市检察院发布的宣传视频显示,其信息库属于检察院,也不对社会公开。鄞州的信息库同样不能随意查询,用人单位须凭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信到鄞州区检察院现场查询,或将拟招录人员信息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提交给检察院,检察院再将查询结果反馈给用人单位。
信息库虽然不是谁都能查,但该查的不查,也会受到惩罚。实行从业禁止的地方大多规定,相关用人单位具有查询拟招录人员是否具有性犯罪前科的义务。如鄞州规定,如果因未查询或怠于履行管理监督职责,造成已在数据库的人员再次实施性侵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019年7月,最高法发布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与少年司法制度创新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案例是,上海某培训机构招聘了一名有猥亵儿童前科的书法老师赵某,赵某利用教授李某练习书法之机,对李某进行多次、长时间猥亵。
法院判决赵某犯猥亵儿童罪,处有期徒刑三年,并且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禁止从事教育及相关工作。同时,法院也认定培训机构存在过错,招聘中未发现赵某曾有猥亵儿童的前科,且对学生举报赵某的猥亵行为处理不及时,是对赵某猥亵行为的放纵,故判决培训机构支付李某精神损失赔偿金3万元。
最高法认为,该判例对于警示相关单位雇人管人、履行职责,防范侵害未成年人权益具有示范意义。
“从业禁止确实向前走了一大步,但我觉得还是不够。”包括皮艺军在内,不少研究者坚持,在预防性侵儿童犯罪的问题上,必须采取社区公告等“激进”方式,“因为这种罪犯出狱后再犯的风险较大,如果仅在职业上做限制,他又不可能住单位,还是会回到社区生活”。
但在当前,从业禁止更被认可。2019年8月2日,最高检第九检察厅厅长史卫忠公开表示,检察机关将建立全国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信息库,推动形成涉及未成年人相关职业入职查询和从业限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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