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王仲
导读
曾担任广东省海丰县委书记的王仲,是改革开放后第一个因贪污腐败被枪毙的县委书记,其腐败行为带有明显的时代特征。因此,王仲案也被称为“改革开放第一案”。
王仲,天津市蓟县人,1947年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同年加入中国共产党,从1976年2月起,任海丰县委副书记、县委书记、县革委会主任,1981年8月调任汕头地委政法委员会副主任。
侵吞缉私物资影响恶劣
自1980年7月至1981年8月,王仲以“作价样品”、“照顾领导”“外出需要”等借口,大量侵吞缉私物资,先后通过缉私管理人员从汕尾镇、海丰县公安局汕尾分局、汕尾边防检查站等缉私物资仓库拿走手表263只、收录机17部、电视机1台、电风扇2台及其他物品一部。
王仲侵吞的物资,按海丰县当地零售价折算计58141元。
海丰县与港澳海上交通方便,随着对外开放政策的施行,同港澳的联系日益频繁,从港澳回乡探亲和申请去港澳的人也越来越多。
1979年秋,当地一位广播员,给王家送了一台17英寸黑白电视机,因此他赴港探亲报告提早获批;不久,海丰县教师送给王仲一台彩电和收录机,该教师一家5口去港的要求亦顺利获批。
尝到甜头后,王仲的胆子越来越大。此后他开始大量收受、索取港商的电视机、收录机、电冰箱等,然后转手卖出。
当时,海丰县打击走私贩私斗争正处于高峰期,被查获的私货在汕尾镇堆积如山,令王仲垂涎三尺。
他到处“视察”堆放私货的现场,钻入各个缉私货物仓库,想要什么就拿什么,把大量缉私物资攫为己有。
自1979年下半年至1981年7月,王仲先后收受和索取6名申请去港人员的贿赂,共有电视机6台、收录机2部、电冰箱1个,价值11608元。
王仲接收贿赂后,多次向县公安局下“指示”、批条子、授意、说情,为行贿者积极活动,使11人提前获准去香港。
在此期间,王仲侵吞缉私物资、受贿索贿的总金额达6.9万元,这在改革开放初期,是一个触目惊心的数字。
王仲的不法行为在海丰县影响恶劣:沿海猖獗一时的走私活动得不到有效制止,一批干部被腐蚀,一些党的基层组织瘫痪,一些缉私人员执法犯法、监守自盗。
海丰县一时成为远近闻名的私货市场,甚至有人讥讽地将海丰喻为“远东的国际市场”。
王仲身为中共海丰县委书记、革委会主任,并实际担负领导、指挥海丰县缉私工作的重任,竟无视国法,利用职权,肆意进行经济犯罪活动。
在他的纵容和影响下,海丰县一些干部和缉私物资管理人员,乱拿和私分缉私物资的现象十分严重。海丰县走私贩私一度泛滥成灾,社会秩序混乱,沿海一些社、队的基层党组织丧失战斗力,有的甚至烂掉了,王仲负有领导责任。王仲的犯罪活动,也严重地败坏了党和国家声誉,危害了社会主义事业。
1982年2月20日《人民日报》报道了海丰县四艘缉私艇人员执法犯法被速捕法办的消息之后,王仲自感问题严重,为了掩盖罪行,与妻子陈巧兰、儿子王建成等人将赃款赃物转移疏散到8个亲友家窝藏,并与有关人员订立攻守同盟,对抗审查。
经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汕头地区检察分院立案侦查,掌握了王仲大量的犯罪事实。1982年8月24日,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汕头地区分院批准将王仲依法逮捕,并于1982年12月31日将王仲一案诉至广东省汕头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王仲,利用职权侵吞缉私物资、受贿索贿总额达69749元,情节特别严重,已涉嫌构成贪污罪和受贿罪。 
陈云亲自过问杀一儆百
此案的处理,受到时任中纪委第一书记陈云的极大关注,他多次听取案情汇报,先后派出100多人次的工作组调查此案。
有人说,王仲是老同志,曾为党作出一些贡献,是否该从轻处理。
但陈云认为,在改革开放的关键时刻,在一个地区出现如此严重的情况,王仲起到非常坏的作用,如果不依照党纪国法惩处,对打击经济领域严重犯罪活动及改革开放都是不利的。
于是,广东省汕头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5条、第185条和第53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处王仲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王仲不服,提出上诉,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于1983年1月17日执行枪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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