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图:全景视觉
2017 年,提到小黄车,我们会想到一个行业排名前二的共享单车巨头;
2019 年,再看到小黄车,恐怕不少人想到的是自己寄存在他们那儿的 199 元押金。
从 2018 年下半年开始,ofo 的「退押金难」逐步发酵,在推出线上退押金系统后,几天之内退押金的排号就超过了一千万人,待退押金在 10-20 亿之间。就算每天退一万人,也要三年才能退完,所有申请退押金的用户都在无奈中开始了漫长的等待。
上周,知乎用户 @周六六律师 和 @黄小牛巧妙利用「破产制度」,拿回了 199 元 ofo 押金,而当时,排在她们前边的等待押金退回的人还有 1300 万
这让我们不禁好奇这个「破产制度」是个啥?
太长不看版
来自知乎法律话题的优秀回答者 @王瑞恩
破产那点事——从申请 ofo 破产说起
知友:黄小牛(200+ 赞同,法律话题优秀回答者)
很多人可能以为破产制度算是一个非常非常年轻的法律程序,其实不然。
破产制度的起源和运用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代,与我们的上古五刑「笞杖徙流死」的年代对比,应该算同属奴隶制社会。
不过那个时候古罗马还没出现公司,破产制度其实是指个人破产,而破产的个人是要卖身偿债的。
所以大家穿越回古罗马时代不要随便欠钱不还噢~小心变奴隶。
在我们国家,破产制度出现得比较晚,这主要是我们的经济体制决定的。改革开发发展市场经济之后,破产制度就应运而生了。
我们先来释义:
翻译一下:破产是债务人(仅指企业法人),还不起钱了,就通过法院把帐给算清楚,解决问题的一种程序。
下面是快问快答环节:
Q:什么人可以提起破产申请?
A:债权人或者债务人。
Q:可以对个人提起破产申请吗?
A:不可以,目前破产程序只适用于企业法人。
Q:债权人申请的条件是什么?
A: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
Q:申请破产对到期债务的数额有要求吗?
A:理论上说,1 块钱都行。
Q:我又拿不到债务人的会计帐,我怎么证明对方「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A:债权人申请时,只需要证明对方「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即可,债务人是否具有「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是债务人提出异议时,通过反证来确认的。
Q:我去申请时,法院跟我说得先诉讼或者仲裁确认债权,并且无法执行的时候才能申请,是这样的吗?
A:对于经过诉讼或仲裁确认的债权,且经强制执行程序亦无法清偿的债权,肯定是符合「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标准的。
但是,根据《企业破产法解释一》第二条:
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一)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 (二)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三)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即便不经过前述程序,只要符合以上三点,法院就不应该要求申请破产的债权人先通过诉讼或者裁定确认债权。
Q:什么叫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
A:债权人需要对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进行举证,通常是合同。
Q:什么叫履行期限届满?
A:债权人需要证明已超过该给钱的时间。
Q:啥叫未完全清偿债务?还一半算未完全清偿吗?
A:少 1 块钱都是未完全清偿。
好,基本问题完成了,来聊点深入的。
破产制度在我们国家的法律体系中,算是个新东西。对破产制度的重视也是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而加强的,具体表现在近年来,政府一直在推进「僵尸企业」的清理工作。
大量的「僵尸企业」存在,相对于我国的经济发展,就犹如人身上长了很多烂肉。如果不能治疗(破产重整)就要剜肉断根(破产清算)。
所以,所谓破产程序,其实是由两大分支组成,一个是重整、一个是清算。
重整就是咱们一起看看还能不能治,怎么治?清算就是不能治了,我们把坏的扔掉(债务消灭),好的部分划拉划拉分了吧。
周六六律师对 ofo 提出来的是破产清算的申请,因为她作为一个小得不能再小的债权人,重整对她而言是没有任何意义的。
其实我们也不是真的想进入破产程序,一旦进入破产程序,她手中的债权又不是优先债权,很难得到清偿。
那为什么我们还要申请呢?
因为相对于周六六的 199 元债权,ofo 以及 ofo 的大债权人更在意的是千万不要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只有让周六六失去债权人的身份,丧失申请的主体资格,才能平息这次危机。
这是一场博弈,我们选择了正确的支点,用法律的杠杆撬开了 ofo 的钱包,拿回了原本就是周六六应得的押金退款。
很多小伙伴私信问我,破产手段能不能用在对 P2P 平台上。
在此我统一答复一下:通常情况下,P2P 平台是第三方,承担担保责任,并非真正的债务人。如果想要申请 P2P 平台(公司)破产,需要先确认其债务人的身份。这个的确要通过诉讼或仲裁才能达到的,或者 P2P 平台自行承诺愿意承担债务(取证问题)。
一直以来,我都是在处理烂尾楼案件的过程中,涉及到破产的程序。破产程序是个比较新的产物,很多基层法院法官没有接触过,所以有畏惧心理。
而烂尾楼案件里都是针对房地产企业的破产申请,又涉及到了大量购房人如何安置的问题。所以在房企破产的问题上,法院会慎之又慎。
可这样虽然能维持一时之安宁,房企资金链断裂的社会后果却在不断扩大。因为没有任何一家企业会坐以待毙,尤其是房地产企业。
最终房地产企业耗尽了所有的资源,即便法院愿意受理破产申请时,也已经没有多少资产可供清偿了,更加不能解决购房人的安置问题了。这几乎已经形成了恶性循环。
这次 ofo 退押金的事情,也算是让我作为一名律师,重新感受到了法律的力量吧。
说真的,有一种任督二脉打通真气流动,马上要称霸武林的赶脚(笑哭)。
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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