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地时间7月18日,美国法院对章莹颖案作出最后的判决——判处被告终身监禁,不得保释。
“法官沙迪德在声明中表示,在审议过程中,一些陪审员认为死刑是合适的,但至少有一位陪审员认为死刑并不合适,他们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根据规定,他必须判处克里斯滕森终身监禁,不得假释、保释或是减刑。”
“当克里斯滕森得知免予死刑时,他低下头,“微笑地看着他的母亲。”
当我看到这些报导时,我的悲愤难以抑制!
文明不是十全十美的,它必然带有缺陷和污点!
联想起之前的东哥案,被判无罪;更早前的周立波案被判证据不足,无罪。再看咱国的ZKK案,这些都引发人们思考一个问题:
程序正义如何保证最大限度地实现实质正义。
无限权力可以做到“宁可错杀一万,也绝不放走一个”,使得无数无辜的人被冤杀。
无限权力很容易导致冤案,好人被冤枉;但以现在美国这样的程序正义,也有太多的罪恶被放过,漏网。
虽然民众被冤枉的概率得以降低,但受害人得到正义声张的成本则大大增加,犯罪人太容易逃脱惩罚或被轻罚,这就是程序正义的缺陷。
如果程序正义以放走50个罪犯的代价来避免无限权力冤枉100个好人,那么这个程序正义是必须改进的,甚至可以说是50步笑百步。
一个漏洞百出的程序正义并不值得用自由高于一切为他辩护。
正确的做法是要进一步改进,而不是墨守成规,死守程序正义的教条。
并不是说程序正义不好,而是说这种程序显示出来的明显的错误,是需要改进了,可能目前想不出好的改进办法,所以流着泪让罪犯逍遥法外或得以轻判,但流泪绝不能代替正确的价值观,纠正改正,才是真正追求正义公平。
让我们通过以下几段案例和描述了解一下美国的程序正义:
【辛普森被宣判无罪而释放时,“美国公众接受调查,对是否认为辛普森有罪,回答是yes;对是否认为辛普森受到了公正的审判,回答也是yes”。显然,在这两个yes的回答里,前一个yes表明,美国民众认为辛普森在实质上是有罪的。后一个yes表明,美国民众对审判过程和结果是认可其公正的。
辛普森案展示了一个程序公正与实质正义相背离的现象,更值得关注的是这样一个相背离的结果美国民众却接受了。也就是说,在美国民众眼里,一个案件只要法院按照正当程序进行审判,不管结果如何都是公正的,可接受的,尽管明知审判结果与实质正义不符,也会说“yes。
这是一种典型的程序优先的司法文化。正如罗尔斯所说:“在纯粹程序正义中,不存在对当下结果的独立标准,而是存在一种正确或公平的程序,这种程序若被人们恰当的遵守,其结果也会是正确的或公平的,无论它们可能会是一些什么样的结果。”
程序正义即正当程序理论,是西方法学理论的基石,它体现了西方法的独特历史传统与西方法律文化的鲜明特色,因此,韦伯将西方法概括为“形式理性”。】
【相信看过美国大片的通知一定对“米兰达警告”并不陌生,今天我们就来深刻讨论其蕴藏的深刻问题——两种正义的矛盾与制约。
1963年3月3日深夜,一位在美国亚利桑那州凤凰城某影院工作的女孩下班回家时,一辆汽车突然停在她面前。一名男子从车里钻出来,一手抓胳膊一手捂嘴,将她塞进汽车后座,把手脚都捆住,并在车内将其强暴。该女孩被放开后,马上跑回家给警察打了电话。根据她的描述,警察于3月13日将米兰达抓获。
抓获后,警察将被告进行了“排队”,受害女孩当场指认米兰达就是罪犯,米兰达也供认不讳,并写了一份供认书,还在上面签了名字。以米兰达的供认书和招供情况为证据,法院判决米兰达犯劫持罪和强奸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0年和30年。
米兰达不服,在狱中多次向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写信上诉,被告认为,自己当时的招供是被迫的,警察违反了不得强迫被追诉人对自己作证的宪法修正案第5条规定。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同意了被告的观点,认为:虽然被告肉体上没有受到强迫,甚至也没有人直接告诉他必须招供,但“心理上”的强迫是存在的,于是米兰达被无罪释放。
这一事件震惊了美国警界,此后,联邦最高法院明确规定:在审讯(抓捕)之前,警察必须向犯人宣读“米兰达警告”,原文如下:
You have the right to remain silent. Anything you say can and will be used against you in a court of law. You have the right to talk to a lawyer and have him present while you are questioned. If you cannot afford to hire a lawyer, one will be appointed to represent you before questioning, if you wish one.
译文:你有权保持沉默,否则你所说的一切,都能够、而且将会在法庭上作为呈堂供词;审问之前,你有权与律师谈话,得到律师的帮助和建议;你受审问时你有权让律师在场;如果你想聘请律师但却负担不起,法庭将为你指定一位律师。
程序正义被视为“看得见的正义”,其实是英美人的一种法律传统。这源于一句人所共知的法律格言:
“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Justice must not only be done, but must be seen to be done.)。
所谓的“看得见的正义”,实质上就是指裁判过程(相对于裁判结果而言)的公平,法律程序(相对于实体结论而言)的正义。而实质正义意味著正义的终极状态必须实现,也就是善人(或善行)应该得到善报,恶人(或恶行)必须得到恶报.如果司法制度或公共政策无法体现实质正义,就会被视为欠缺正当性。
关于这两种“正义”的争论爆发在一个历史事件之后,这就是上面提到的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强奸案。】
【“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来实现。”出自丹宁勋爵的这句话几乎是法律人的基本信仰之一。这句话强调了程序正义/手段正当的重要性,甚至认为程序正义/手段正当重于实质正义/结果良好,只有程序/手段正义是真正的正义。
但是,很显然,并非所有的程序正义/手段正当都能达致实质正义/结果良好。丹宁勋爵或者法律人之所以强调程序正义/手段正当的重要性,乃是因为实质正义要求人们发现案件的真相并就其如何处理达成一致意见。
但是,在现实世界中,人的理性是有限的,人不可能彻底还原案件的真相,更不可能就如何处理达成完全一致的意见。因此,人们只能退而求其次,借助于易于衡量和掌握的程序正义来探寻真相并作出判断。如果打破了程序正义,用不正当的手段来获取不确定的实质正义,那这样的实质正义是否值得追寻,本身就要打一个大大的问号。
在电影开头,蝙蝠侠显然一度认可这样一种程序正义的理念。所以,他认为,检察官哈维·丹特才是能让哥谭市的民众更安全、更乐观的人,不带面具并且依据法律惩治犯罪的哈维·丹特才真正代表了哥谭市光明的未来。
但是,小丑很快就以其出人意料且挑战基本伦理底线的邪恶行动教训了蝙蝠侠。他以无规律的恐怖袭击告诉哥谭市,坚持这样一种程序正义的理念是要付出代价的。代价就是,在许多情况下,依循合法手段,通过正当程序,穷尽所有救济,可能都无法达致实质正义。此时,实质正义如何被实现?或者说,程序正义难道就是我们追寻的终点吗?
小丑透彻地洞悉人性的弱点,实际上,他是在唤起蝙蝠侠、哈维·丹特甚至所有哥谭市民隐藏在心底的丑陋的一面。他认为,所有人都是魔鬼,他们并不比自己更高尚,所有人都会为了达到一个目的——即使是正义的目的——而不择手段。
面对这样的小丑,我们到底应该怎样应对?】
这几段大致说明了程序正义的优点,即丹宁勋爵提出的简单明了的一句话“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来实现。”
现在让我们着重看看下面这一段,我们回过头来,看看这段有哪些疑问,我当初正是从这些疑问开始觉得程序正义是需要改进的。
【也就是说,在美国民众眼里,一个案件只要法院按照正当程序进行审判,不管结果如何都是公正的,可接受的,尽管明知审判结果与实质正义不符,也会说“yes。这是一种典型的程序优先的司法文化。正如罗尔斯所说:“在纯粹程序正义中,不存在对当下结果的独立标准,而是存在一种正确或公平的程序,这种程序若被人们恰当的遵守,其结果也会是正确的或公平的,无论它们可能会是一些什么样的结果。”】
两个“yes”,充分表达了美国公众的憋屈的心理,但他们坦然接受这样矛盾的事情。这里哪里出了问题?还是他们觉得程序正义就是这样,只能接受?而不能有任何其他作为了吗?
罗尔斯那段话就更有问题了,罗尔斯提出过三种程序正义,如下:
程序正义不能必然保证结果的正义,但实质正义不确定性,却必然产生不正义。这是为程序正义辩护的一种说辞。
但是罗尔斯说:“在纯粹程序正义中,不存在对当下结果的独立标准,而是存在一种正确或公平的程序,这种程序若被人们【恰当地】遵守,其结果也会是正确的或公平的,无论它们可能会是一些什么样的结果。”
这里问题多多," 其结果也会是正确的或公平的”,这是否意味着是正义的结果?
所以,最大的问题是:我们无法接受美国人两个YES的矛盾-----这种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严重背离,【一定是哪里出了问题】!!!
程序正义之所以优越,它的终极目标如果不是能【最大限度】地彰显正义,惩罚罪恶,那就一定要对它进行纠正,这种纠正最可行的办法就是对现有具体程序进行优化改进。
如果,美国人流几滴眼泪,就把事情过了,依然悖谬地说着两个YES,太阳依旧从东边升起西边落下,那么,这种法律观念已经死亡了。任何法律上的突破都是以自然正义为基础,而对现有程序所做的修正。
可能美国人长期处于一种程序正义氛围当中,已经对这种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悖谬见惯不惯,麻木不仁了,所以,才会有辛普森案之后的毫无改进。
这种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悖谬,这种程序正义对于惩治犯罪的无力感,已经到了无法容忍的程度,一定一定是哪里出了问题,一定一定一定是要改进了。
因为现在的律师是久经沙场,越来越人精,他们充分利用法律程序的漏洞来为罪犯开脱。而法律方面,正义的人精们,法律专家人精们,却没有及时堵住这些漏洞。
这些律师我基本给与不太高的评价,因为他们的职业决定了他们必须那么人精,而不可能有什么正义感。
律师在飞速进化,而法律跟不上。
律师打败了法律
陪审团玷污了法律
他们用法律打败了法律!
这是文明的污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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