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100000+人已关注加入我们
据美国媒体《The News-Gazette》消息,美国中部时间7月18日下午4点,北京时间7月19日早晨5点,美国伊利诺伊州皮奥里亚联邦法院12名陪审团成员作出最后裁决——判处被告布伦特·克里斯滕森终身监禁,不得保释。
美国的终生监禁意味罪犯不得保释,即不存在保释、假释,减刑或保外就医等任何离开监狱的可能性。一旦被判决终身监禁,克里斯滕森将最终死在牢里。
由12人组成的陪审团经过一天的闭门审议后,无法就判处死刑达成一致,克里斯滕森免于一死。具体几名陪审员反对死刑,目前尚不得而知。当听到陪审团告知法官无法就死刑达成一致时,克里斯滕森当场低头露出了笑容。
地狱空荡荡,恶魔在人间。

从7月8日进入量刑阶段以来,35名证人依次出庭作证。检方和辩方律师通过各种证人和证词力图说服陪审团被告是否应当被判处死刑。控方为了让陪审团相信克里斯滕森必须被判死刑,强调“重判”的原因包括:犯罪“经过大量规划和预谋”,同时,以“特别残忍、令人发指的方式”犯下了罪行,而且克里斯滕森至今缺乏悔意,没有透露章莹颖遗体所在,对受害者家人影响巨大。
而辩方则提供了一系列“减轻因素”的内容,通过各种证人和证词,将被告描述为一个聪明而有礼貌的年轻孩子,正在努力应对抑郁、焦虑、睡眠问题,以及酗酒等。
在美国判处死刑并非易事。根据皮尤公司数据,包括伊利诺伊州在内的21个州已经废除死刑,过去5年只有13个州曾执行过死刑。
这个案子,让我们深入了解美国法律制度和社会文化环境,也让我们对美国有了重新认识。
在不同的法律制度下,司法的宗旨和原则截然不同:是追求程序的正确,还是查明事实真相;是追求受害者的权利保护,还是保护被告人的各项权利。公平正义,每个人心中都有自己的“一杆秤”。尽管此案还有漫长的法律程序要走,但人们希望正义终将得到伸张。
程序的公正,对受害人的公正,哪个更重要?
10年前,美国华纳兄弟公司拍摄了一部名为《魔鬼代言人》的影片,影射美国社会现实,透视人性。好莱坞著名影星基努·里维斯在片中饰演一名年轻有为的律师,其中一段描写他禁不住金钱的诱惑,在明知被告有罪后仍为其辩护,甚至不惜隐瞒证据,为了追求利益而打赢官司的剧情曾引发了热烈讨论。
导演通过影片对美国一贯奉行的司法辩护制度提出了质疑。美国律师,尤其辩护成功率高的大律师,一向是有钱人的工具。面对金钱和虚荣的诱惑,有多少律师能够主持正义?
尽管影片最后把现实转换为带有宗教色彩的魔幻世界,观众还是能得出结论,并把矛头指向利用美国司法制度的丑恶人物,甚至是美国司法制度本身。这是一个人人都存疑,但人人都无法摆脱和战胜的制度。这种司法制度似乎很公平,但也为罪犯提供了脱身的可能。
习惯了某国公权力机构的强硬做派,很多华人不解美国的司法体制。要解答这个问题,必须先了解美国刑事司法体系设计的背景。
“米兰达警告”,无需自证其罪、禁止严刑逼供,这些程序是否会影响美国警察破案、法官审判的速度?从客观上讲,当然会影响。
章案前后持续了两年,那为何美国不采取类似中国的快速结案方式?美国司法如何在效率与公平间寻求平衡?
刑事司法体系是基于公权力,由国家机器进行的针对公民的暴力。对大部分的普通公民来说,对刑事审判结果的信服,取决于对刑事程序是否正当(公平)的信服。
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美国的刑事司法理念开始由“给人威慑”到“让人信服”转变。如何做到让人信服?只有强调程序正义。程序贯穿整个过程,从抓捕嫌疑人、指控、起诉到判决,法律条文都有严格的规定。
美国司法独立远胜于一切,最重要的就是程序正义。“检控官和警察属于国家机器,如果倾国家力量来对付一个被告,被告手上什么都没有,那么这时要给一个相对的程序上的公正性,让你至少取得某种程序上的保障。否则这个宪法就成为一纸空文。”
在抓捕嫌疑人的过程中,美国非常强调证据,而口供只是其中的一种。“在美国如果要起诉一个人,证据必须要达到一个无可争议(质疑)的程度。”
这次章案中嫌犯驾驶的黑色土星车在当地一共有18辆,理论上每个车主都有1/18的概率是嫌疑人。“所以在最初发现有18辆车都符合嫌疑的时候,只能对这18个人进行监听。然后确定车辆跟目前获得的证据吻合,再申请法院许可、搜索以及监听令,才能确定重要嫌疑人。”
不仅联邦,各州也有对警方取证的法律规定,对证据取得以及排除做出细节性的解读。比如:第五修正案明确提出“无需自证其罪”和“米兰达警告”(即你有权保持沉默)。简单地说,在美国不会因为“警察说你是坏人”,你就自动负担起了“证明我不是坏人”的责任。
到了陪审团环节,要证明一个人有罪,需要经过所有陪审员的统一意见,且必须是排除所有的合理疑点(Reasonable Doubt)。换句话说,陪审员需要负责任地质疑检方提供的证据是否真的证明嫌疑人犯罪,且罪行程度是否与检方所说的相符。
用一句话概括,美司法体系的设立原则是“宁愿有罪的人被释放,也不可以有无罪的人被定罪”,这一原则贯穿整个司法程序。
一、禁止警方逼供,口供只能是证据之一
最明确的一条就是美国法律规定警察不许通过刑讯逼供、诱供的方式,“强迫”嫌疑人通过口供的形式认罪。美国司法体系的程序正义给公权力带上了种种的紧箍咒。
“警方会对重大犯罪嫌疑人被抓捕后的24小时进行突击预审。”执业多年的叶宁表示,美国也重视口供。“如果几个人参与一个犯罪活动,控方可以选择一个突破点,与辩方进行交易,得到污点证人。污点证人的证词在审判过程中可以具有非常大的杀伤力。”
“但从过去的案例来看,有无辜之人承受不住压力而招供,也有有罪之人做伪证,误导警察的侦查方向。所以美国重证据,刑侦机关靠自己的努力去寻找证据,而不应该依赖讯问和证词(重口供)而破案。”
为了保证刑事被告的程序正义,美宪法设置了诸多限制性的要求。比如在突击预审阶段,警方要宣读宪法第五修正案(“米兰达宣告”,Miranda Warning),它规定当事人有权保持沉默,否则你所说的都能成为呈堂证供。同时,刑事嫌疑人不用自证有罪,第六修正案还规定了嫌疑人要获得律师的帮助。
这些对警察、检方审讯手段的明确要求,有力限制了警察公权力的行使,从而保障犯罪嫌疑人既有的宪法权利。这也是中美司法区别比较大,令华人不解的地方。
因为“口供乃证据之王”的观念应该避免,即先把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拿下,让其交代作案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再对照口供搜集其它的证据,如能佐证,就万事大吉。”“逼供是取证过程中最忌讳的事情,是造成冤假错案的原因”。换句话说,美警方要撬开嫌犯的嘴巴来逼供是绝对不行的。
二、约束公权力,非法证据不得采用
在美国,警方搜证还存在一种“毒树毒果”理论——如果取证程序有误,那么所取的证据不能被采用。
这里不得不提辩护律师的作用。因为被告无需自证有罪,在庭审中被告的辩护律师有义务审查、质证每一桩检方展示的证据。
换句话说,如果美国警方真的对嫌犯克里斯滕森进行行刑逼供,获得部分有利的证词,这些证词在法庭上都会被辩护律师驳回,因为不可信、不算数。
从电视上也可能看到,警察审讯时嫌疑人可以要求打电话找辩护律师到场。根据“米兰达宣告”,如果你想聘请律师但负担不起,法庭将为你指定一位律师。
这种司法制度设计的好处是在程序上给予被告支持,但它的另一面的缺陷则是庭审冗长和损失效率。
如果检方搜集的证据被定为有误,不得作为呈堂证据,在一定程度上是会降低执法效率,拖延庭审过程,但如果没有这些规定保护被告,“那执法人员的权力大得很。如果调动全国的力量来对付一个嫌犯,可能会给破案、起诉、公诉、审查以及定罪提供效率上的支持,但这样有可能会制造冤假错案”。
美国的正当法律程序不是太多,还需再加强才是。“即使在目前的正当法律程序下,仍有冤假错案发生,因为政府的公权力太过强大,许多(不当)证据可通过。”
三、嫌犯有可能钻法律空子脱罪吗?
有人问,如果警方取证程序有误,嫌犯会不会钻空子逃脱法律的制裁
从客观上讲,假如检方掌握的证据不算全盘大胜,辩方自然有辩解和质证的余地,比如被告表示其它所有的都是推测,而被告没有索要赎金、被监听到的对话也并无强有力的佐证(Corroborating Evidence),被告也存在脱罪的可能,只是概率大小的问题。
辛普森杀妻案是一个非常典型的例子,洛杉矶市警方当时在侦破案件、搜集罪证、遵循正当程序等方面漏洞百出,且控方急于结案,没能采集到足够重要的事实证据,造成终审时证据不足,最终成为辛普森被无罪释放的重要原因。
然而关于辛普森杀妻案,美国民众至今仍有巨大疑惑和对立。当年在刑事审判中无罪释放后,辛普森在民事审判中被判有罪,需要向受害者家属支付3300万美元赔偿金。
20年后,辛普森的辩护律师罗伯特·夏皮罗在接受美国全国广播公司访谈时表示,围绕辛普森有两场审判,一场是法律上的审判,一场是道德上的审判。在道德审判方面,他从未向任何人讨论过这个话题。在法律审判方面,“我们不希望无辜的人被定罪。为此我们付出的代价是:有时候有罪的人能够而且确实逃脱了法律制裁。
而回到司法效率这个话题,快慢与公平之间是需要平衡的。注重程序正义、强调刑事程序中的个人权利(公平)难免对审判定罪、惩罚犯罪的速度有影响。但如果一昧追逐结案率而忽视程序正义,那不吝于因小失大,反而造成冤假错案和上诉率上升,甚至影响民众对整个司法公正性的认同。
美国的法律并不完美,但万事并不是非黑即白。章莹颖作为一个个案,在美遭遇不幸,案情判决引众人关注,但同时大家也要多加理性思考,中美法律不同。
听说转发文章
会给你带来好运

美国红马财富
美国保险、职业移民、美国房产
 红马财富,美国资产配置一站式服务平台
    业务咨询、洽谈合作,添加上方微信二维码联系
          E-mail:[email protected]
    http://redhorseiic.com/
想了解更多,快来关注我们吧!
美国保险&移民咨询
继续阅读
阅读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