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6日,外网疯传一段视频:
一女子一边与朋友嬉笑,一边从超市的冷柜中取出了一盒Blue Bell冰激凌,打开盒盖,舔了一口,然后又放了回去。
这段视频很快在网络上引起了热议,德州警方根据该视频,很快确定了此人的身份,并对外发表声明:
将以商品篡改的二级重罪起诉该女子,这一罪行的审判上限是20年有期徒刑。
很多人听到20年这一数字的第一反应都会无比惊异。
舔一口冰激凌竟然可能被判20年?是美国的司法体系太严苛还是资本的力量太强大呢?
事实上,这里所谓的20年,是在美国德州法律中商品篡改二级重罪 的一个刑罚上限。
并不是说只要被起诉商品篡改,嫌疑人就都都会被判刑20年。
商品篡改二级重罪是指:
个人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对在公共场合待出售的商品或待赠与的礼品进行非法的添加或改制,可能造成购买者或收礼者受到身体严重伤害,被称为商品篡改。
而已对购买者造成了身体严重伤害的,则上升为 商品篡改一级重罪。
(a) (2) "Tamper" means to alter or add a foreign substance to a consumer product to make it probable that the consumer product will cause serious bodily injury.
(b) A person commits an offense if he knowingly or intentionally tampers with a consumer product [including food] knowing that the consumer product will be offered for sale to the public or as a gift to another.
(d) An offense under Subsection (b) is a felony of the second degree unless a person suffers serious bodily injury, in which event it is a felony of the first degree.
根据德州刑法条例,商品篡改二级重罪的量刑视情节程度从有期徒刑2年到有期徒刑20年不等。
然而根据该法律法规,有人在网络上对警方的通告提出了质疑:
“该女子的行为是否谈得上商品篡改?
虽然女子本身确实为商品“加了料”,但后缀所强调的“对顾客身体造成严重伤害”似乎有点言之过重。
由于美国贩卖冰激凌大多是桶装,因此有人提出,该女子的行为与在派对上把使用过的勺子放回冰激凌桶中从身体伤害的层面上是没有什么差别的。
因此,似乎没有办法真正将其定性为“对顾客身体造成严重伤害”。
美国的司法体系,由于法官掌握着量刑的权力,因此十分强调通过旧有案例来保证判决的合法性。
在德州的司法历史中,是曾有类似的事件发生的.
相比舌舔冰激凌,2006年德州一烘培店的员工,向面包上大批量撒上类似巧克力粉的排泄物粉末显然更会对人造成“身体严重伤害”。
这个案例最终的判决是商品篡改二级重刑,5年的有期徒刑。
因此,问题的关键便聚焦在了舌舔冰激凌是否算得上对“顾客身体严重伤害”
由于该事件中女子的未成年身份,以及行为本身的边界性,对于此事件最终的量刑标准我们只能暂且观望.
而当我们观望时,有一些人却已经坐不住了。
就在近两日,随着这个视频的热议,美国多地发生了模仿并录制视频行为。
由于摄像地点的复杂性,我们没办法查清这些视频的拍摄者在录完视频后,是否会将冰激凌买下。
但显然这个恶劣的行为,已经开始传播了。
这种现象其实自1888年的“开膛手杰克”案后,社会就开始意识到了“模仿犯罪”的现象。
有潜在犯罪心理的群体,在看到相关案件报道后,会受到鼓动,进行模仿犯罪。
在这其中,研究表明,舆论的作用最为重要。
如果舆论对于犯罪行为本身是中立或者是带有同情或脱罪色彩的,那么就会导致大量的“模仿犯罪”的行为发生。
相反,如果舆论是明确的反对,或者说一面倒的对犯罪者进行谴责,出现“模仿犯罪“的人数则较少。
回到舔冰激淋女子这里,我们必须强调这种行为本身所展现出的素质低下以及无底线的娱乐.
不知道该涉案女子的职业,但她却让我联想起了很多为拔眼球,而无下限的主播们。
抵制日货期间,直播打砸抢;披国旗上戛纳;调侃日本侵华;
在网络时代,一个个人在利益的诱导下变成了一批批的牛鬼蛇神,不断跨越道德底线甚至法律底线,只为了那一点点的流量与热度。
社会的道德是在一次次下探中被毁灭的,而我们,不做那沉默的助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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