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视频是「三分钟保险」的 第3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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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算视角看保险
导读:不要再拿“不可抗辩条款”做挡箭牌了!
前阵子我不是和你聊过,我有个朋友因为做了“如实告知”而被保险公司加费,从而对她的保险代理人耿耿于怀吗?
我现在终于知道她为什么这么不开心了。
哦?是为什么呢?
因为后来她遇到了另外一个保险代理人。那个代理人跟她说,《保险法》里面有“不可抗辩条款”,也就是新《保险法》的第十六条,说只要投保后两年没有发生理赔,保险公司就不得解除合同而且她自己也去看了一下《保险法》,确确实实有这一条。
所以她觉得,与其被加费,还不如不告知,这样只要熬过两年不理赔,她的保单就不存在风险了
我听说过不少保险代理人拿着“不可抗辩条款”做挡箭牌的案例。但实际上,这只是一些不负责任的代理人诱使客户买单的说辞罢了
我们只要动脑子想想也能知道,假如熬两年就肯定可以拿到理赔,那但凡是身体有点小问题的人买保险,肯定都不做如实告知了
如此一来,保险公司的核保系统不就形同虚设了吗?
那么,《保险法》里又为什么要有“不可抗辩条款”这一说呢?
保险相关的法律里面,“如实告知”主要是用来保障保险公司权益的,因为一旦投保人没有做好“如实告知”,保险公司就有权利解除合同。保险公司的权益单方面得到保护了,如果没有一条相应的法律条文去保障投保人的权益,保险公司就会变得过于强势。
比如说,在“如实告知”的保护下,保险公司只要找到一个投保人在投保时没有如实告知的点,哪怕真的是因为投保人的疏忽造成的,保险公司也可以进行拒赔。这样做,难免对投保人很不公平,所以我们就需要“不可抗辩条款”来平衡一下双方的权益,来防止保险公司滥用“如实告知”而随意进行拒赔
所以说,“不可抗辩条款”的存在,并不是为了鼓励大家在投保时隐瞒病史,而是为了保护投保人在真的因为疏忽而没有完全告知的情况下,免遭保险公司拒赔的风险
可是,我们究竟要以一个什么样的标准去评判投保人究竟是故意没有告知,还是因为疏忽而没有告知呢?
有关于这一点,确实是很难有一个清晰的界定的。
通常来说,保险公司都会以“这个没有告知的项目究竟会不会影响保险公司的核保决定”作为评判依据。如果没有告知的事情是无关紧要的,不影响核保结论的,那么就算是没告知也无所谓;但是如果未告知的事情是可以导致保险公司给出截然不同的核保结论的,保险公司一般就会认为是投保人故意没有告知。
比如说你体检项目里有个异常,作为一般人是不可能不放在心上的,但是你投保时候却没告诉保险公司,就显然有“带病投保”的嫌疑啦。
我们再来看一下《保险法》的第十六条,除了“不可抗辩条款”,还有写一条:“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所以,就算是有“不可抗辩条款”保护,假如投保人在投保时存在故意隐瞒重要事实的倾向,那么保险公司仍旧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这么看来,现在仍有很多保险销售人员打着“不可抗辩条款”的幌子让投保人不做健康申报,自己轻松赚取了佣金,却把风险留给了投保人,其实是非常不道德的啊。
没错,大家如果遇到身边有这样的保险销售人员,请对他们说一声“No”!
好了,以上就是本期《三分钟保险》的主要内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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