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华社/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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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于强奸罪犯的减刑必须慎重。对于严重暴力犯罪者,应该要尽量考虑如何避免再危害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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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辛省志
责任编辑 | 陈斌
2019年7月6日下午,四川宜宾高县公安局通过官方微博通报,此前因失踪报警的初中女生肖某证实遇害,犯罪嫌疑人是邻近村的陈某奎。而这位陈某奎,曾经两次因强奸杀人入狱,其中后一次在狱中因“表现良好”获得4次减刑,刚刚出狱半年多。
根据报道,陈某奎第一次犯罪时还未成年,当时才十四五岁的他将邻居一位差不多同龄的女生奸杀后抛尸。虽然犯下强奸杀人的重罪,但因为他当时是未成年人,所以未被判处死刑。据村民们回忆,那次他在监狱蹲了十六七年(因为是未成年人犯罪,裁判文书网没有公开他这次犯罪的有关文书)。陈某奎第二次犯强奸罪是在2007年,这次被判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从2007年8月12日起。但他在服刑期间获得四次减刑,共减刑期3年7个月,最后于2019年1月11日刑满释放。仅仅半年过去,陈某奎就再次犯下强奸杀人的重罪。
根据法院对其减刑的司法文书,陈某奎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此被认定“确有悔改表现”,准予减刑。但实际上,刚刚出狱半年就再次犯下强奸杀人罪,让“确有悔改”的认定显得非常讽刺。减刑所依据的积极参加教育、劳动等等,只是表面的现象,而他的内心究竟如何,并不能通过这些表象而获知。根据陈某奎多次犯罪的情况看,他奸杀的对象都是未成年的少女,这是一种变态的犯罪心理。也许,有这种变态心理,反而更能够驱使他在狱中营造“确已悔罪”的虚假表现,以便能减刑早日出狱,再次犯案。
对于强奸罪犯的减刑必须慎重。事实上,最新修正的刑法对减刑、假释做了限制,规定因犯强奸等罪而被判死缓的罪犯法院可以同时决定限制减刑,因强奸等罪被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不得假释。这体现了刑法对包括强奸罪在内部分严重犯罪分子要谨慎减刑假释的态度。陈某奎的多次减刑,虽然不能说是违反了刑法的规定,但显然是不够谨慎的。
最近一段时间,罪犯在服刑期间因为假立功、虚假的积极表现而获减刑的案例被曝出不少。这些减刑案中,有些存在腐败现象,比如昆明孙小果以假专利发明而被减刑,已经有多名监狱系统人员被调查。还有一些则可能是被罪犯积极表现的假象所迷惑,比如陈某奎减刑案,说明他在狱中的表现很有迷惑性,而仅仅依据表象判断,就会认为他“确有悔改表现”。
另外,陈某奎第一次犯罪就是强奸杀人,因为是未成年人,没有被判极刑,而是被监禁十余年,目前并不清楚其是否也获得了减刑。
如果陈某奎在前两次犯罪的时候能得到更严厉的惩处,如果他在服刑期间没有被减刑,那他应该还在监狱中,那么也许这位无辜的15岁少女就不会遇害。尽管这只是假设,但血的教训应该吸取,对于强奸等恶性犯罪分子,应该严惩,更要谨慎减刑。减刑不能仅仅考虑狱中的所谓“表现”,更应该深入考察罪犯的心理状态,判断其是否会对社会形成新的危害。对于严重暴力犯罪者,应该要尽量考虑如何避免再危害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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