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丛虎
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研究员
当下,“行政约谈”作为一种柔性监管手段,已经成为政府治理常用的方式之一,同时也成为政府回应社会诉求和及时采取行动的有效举措。理论界多将之归类为“回应性监管方式”。“回应性监管”(responsive regulation)的概念来自于西方发达国家。作为一种监管方式或模式,“回应性监管”是基于对“命令控制性监管”(Command and control regulate)批判而提出的。它是对“制定详细的法律标准、依靠严苛的强制惩罚、实行无差别待遇”的“对抗式监管”的反思,进而提出要建立“政府和政府之外组织间的合作”,即“从监管权在政府和非政府之间合理配置出发而提出了一系列新的监管理念和监管措施”。
具体说来,“回应性监管”提出,在监管格局上,应该建立起以治理组织网络为基础的对话平台,保证各个监督主体应有地位,并着力提高各个监管主体的能力,以形成社会共治的监管格局;在监管策略和方式上,应该剔除掉单一的监管模式或完全依靠市场调节的监管路径,而应将多种监管手段并用,并强调监管主体多元性和监管手段的多样化。“回应性监管”被引入中国后,基于中国国情,理论界普遍认为,应该更强调政府对公民诉求反馈的及时性与充分性,应该更关注针对被监管对象不同情况采取差别性对待和处理,应该逐步建立起分级监管、联合惩戒等新型监管方式。
不可否认,中国作为快速发展中的大国,随着经济总量的不断提升,社会和经济监管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也显著增强。为此,构建“回应性监管模式”或“回应性监管国家”也提上日程。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监管和经济监管的作用发挥,并提出要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国务院则提出具体要求: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优化服务,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政府。
随着我国“放管服”改革的持续深入推进,政府如何创新监管方式已成为推进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尤其是涉及国计民生的问题,如关乎国家安全、生命健康、环境保护等重要领域,不仅要加强监管,还要不断创新监管策略和监管方法,以提升监管效能。以互联网、食品药品领域的监管为例,我国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其监管的回应性,并突出了“事前”的预防性监管和“事中”及时性、有效性处置,如强调通过大数据手段及时发现风险源、并及时反应;强调约谈、警告、警示、处罚等分级处理手段,及时处理。这不仅有利于有效防范突发性重大事件的发生和蔓延,也有利于及时化解和处理各种衍生的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
“回应性监管”作为对传统监管模式的反思和超越,其本身就是基于对社会变革和社会矛盾的回应而起,同时也是不断凝聚社会共识、深化“回应性”价值取向的一种行政管理创新。为此,基于当下不断变化的国际国内环境和技术创新的条件,我们应该确立起以人民为中心的监管理念、以互联网新技术的充分运用为基础,去不断创新和完善各种回应性机制、丰富各种回应性策略和方法。
我们有理由相信:只要我们心在人民、志在改革创新,一个能够快速适应复杂环境、回应民众关切、监管高效便民的“回应性监管体系”就会完善起来。 
来源:光明网
本期编辑:黄米佳
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于2013年6月正式成立,于2015年12月入选首批国家高端智库建设单位,2018年初在“中国大学智库机构百强排行榜”中名列首位。国发院以“国家战略、全球视野、决策咨询、舆论引导”为目标,服务党和政府科学决策,引领社会进步和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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