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张失控发票重伤了多少无辜企业,被要求进项税额转出补交增值税不说,还得缴纳滞纳金,同时还会影响企业纳税信用。

 我们先来看看一个案例 

甲公司于2015年9月至2016年9月期间向某省境内乙公司购买纺织品,成交金额2096797.91元。
该项业务三流合一,交易真实,附有购销合同、出库单、入库单、银行转账凭证为证。交易发票都已按期申报缴税(已抵扣)。
然而,2018年9月,甲公司收到当地税务局通知,因乙公司走逃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目前已无法取得联系。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规定:将上述发票认定为失控发票。需补缴增值税35万元,同时加收滞纳金12万元,合计约47万余元。
甲公司据理力争,不接受缴纳滞纳金的要求。但最终还是妥协了
(查你,你怕不怕?不批发票,你怕不怕?这其中的门道有点多)。

 一张失控发票 

 引发的巨大争议! 
对于税务局来说:上游企业收了钱不交税跑了,而你用他的发票抵税了,国家没有收到钱,又找不着上游企业,不找你补税找谁?因为税款不能流失。
对于受票企业来说:为啥逃跑企业的错,需要受票方去承担呢?进项税受票方掏钱买过单了,补缴增值税就算了,还要我缴纳滞纳金。受票方做错了什么?
其实双方都没有错,错都在走逃企业,只是希望税务局在处理这类情况的时候多站在纳税人的角度考虑,让他们尽量减少损失。
不然伤了纳税人的心,谁还愿意在你这儿投资?请不要让受控发票再次失控!

 那么什么是“失控发票”呢? 

按照有关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每月不去抄报税,税务部门就会视同为失控发票。
受票单位往往不知道收到的发票是失控票,因为是真票,所以能够通过发票认证从而抵缴了当期的销项税。只有出票方出了问题,才会找到受票方。

 失控发票又是如何产生的呢? 

1、开票方纳税人开票没有按时抄报税;
2、纳税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抄报信息不包含丢失发票的号段;
3、纳税人丢失税控卡/税控盘等,导致无法抄报;
4、纳税人虚开发票被发现并走逃,没抄报。

 那么取得失控发票如何处理 

 才能尽可能减少损失呢? 
情况一:受票方未申报纳税
若受票方未报税或未申报纳税,按照现有政策,受票方取得的失控发票不得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强调: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失控发票),不管是否为善意取得,暂不得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规定:
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准许其抵扣进项税款。
那么,开票方如果为走逃(失联)企业,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发票就是一句空话,受票方抵扣进项税也就成了一句笑话。
情况二:受票方已申报纳税
1、证明自己是善意取得的
受票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能证明,证明该项业务三流合一,交易否真实,证据可以是购销合同、出库单、入库单、银行转账凭证等。
受票方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该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年利率:18.25%)的滞纳金"的规定。
所以,要向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证明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才能适用不缴纳滞纳金的规定。
(因为税法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不同税务人员都存在不同理解,这就是为什么证明自己是无辜的,还会缴纳滞纳金的原因。)
2、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发票
受票方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能找开票方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是准许其抵扣进项税款的。
3、诉讼开票方,可以作为资产减值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抵扣。
其实我知道,如果诉讼开票方,要求赔偿,会遇到执行难的问题,难以得到实际获赔。
那么,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
1)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2)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3)同时该办法第三章第十七条规定,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
因此,对于企业这部分无法回收的债权经司法机关书面文件确认以后,可以作为资产减值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抵扣。
企业因失控发票追偿不到的钱,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再走一个执行程序,经过税务机关申报后,至少可以追回25%的损失。

 如何防范失控发票? 

1、坚绝不购买发票,不虚开不虚抵
2、建立完善的风控系统,对供应商进行筛选:
在确定供应商之前,先了解核实对方的身份、经营范围、经营规模、企业资质等,比如取得对方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件等。
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查询开票方的名称、营业执照号码、经营范围,比对二者是否一致。
3、严格资金支付:
购货时要尽量通过银行账户转账汇款,注意对方提供的银行账户是否与发票注明信息相符,若不一致,应暂缓支付,对购货业务进一步审查。
4、取票后,查验发票信息
1)货物内容是否一致。核实实际收到的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金额与发票票面的信息是否一致。
2)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通过发票所属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官网查询发票真伪。
本文来源:众智财税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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