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想改变投资环境保护外来投资家企业利益是很重要的手段。沈阳市政府必须根据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意见》抓紧打击“套路贷”,近几年“套路贷”在全国范围乱象频现,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非法占有之实,因此社会危害极大。不但影响金额损失巨大,还危害公安和社会和谐稳定,尤其破坏了沈阳投资环境,所以必须保护沈阳的投资环境,打击“套路贷”。
要。
  一、签订套路合同
在借款前根据律师要求签订套路合同并把企业所有印章及公司土地使用证、营业执照等所有印鉴上交;借期十个工作日。目的是要还我在以后的按揭贷款,并要求将我房产过户到公司名下为下一步骗取房产做好准备。然后将公司公章、契证、土地使用证、营业执照副本、国地税登记证副本、企业代码证都放到律师事务所保管(这是套路的开始),从而导致借款人无法办理贷款手续,借款人给出借人打电话不是说人在国外就是人在香港。其目的就是让借款人违约,这边借款人违约,那边出借人马上到法院起诉借款人违约,然后申请财产保全。从借款开始到法院财产保全前后不过二个月时间,财产保全后借款人就无法从银行贷款,也就无法偿还出借人的借款了,由于是无法按时偿还借款就造成所谓的“事实违约”。所以实际就是以霸占房产为目的,只要套路合同一签订,你的房产就没有能拿回来的可能性了。
二、虚构债务金额
根据需要任意虚构债务金额(因为所有印鉴在律师手中,根据需要补借条虚增债务金额);形成违约后,通过法院审理等程序坐实借款人违约,然后在威胁诱骗借款人在已盖好财务章的空白借条上签字(不签字就马上还钱)然后再次虚增欠款330万元,紧跟着在通过法院审理等程序坐实借款人欠款数额,(通过几次的还款违约,然后在几次到法院起诉申请赔偿。就这样从原始的1000万元借款在一年多的时间内翻到了1800多万元),一切手续准备好,下一步就是虚假诉讼;
三、虚假诉讼、霸占房产
通过以上准备后在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和黑律师的合谋用同一律师事务所指派的两名律师在法院进行虚假调解;就这样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即代表了原告又代表原告。当天审判,次日宣判,至此我市值4000多万的房产通过“套路贷”的方式被出借人和黑律师合谋骗取。
   根据刑法、形式诉讼法、有挂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等规范性文件规定,对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1、“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明见借贷之名,诱使或破事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 “抵押” “担保” 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协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务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2、“套路贷”与平等主体之间基于意思自治而形成的民事借贷关系存在本质区别,民间借贷的出借人是为了到期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收回本金并获取利息,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也不会在签订、履行借贷协议过程中实施虚增借贷金额、制造虚假给付痕迹、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行为。
3、实践中,“套路贷”的常见犯罪手法和步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制造民间借贷假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以“保证金” “行规”等虚假理由诱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会以被害人先前借贷违约等理由,迫使对方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
(2)故意制造违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会以设置违约陷阱、制造还款障碍等方式,故意造成被害人违约,强行要求被害人偿还虚假债务。
(3)恶意垒高借款金额:
当被害人无力偿还时,继而与被害人签订金额更大的虚高“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不断垒高“债务”。

4、依法严惩“套路贷”犯罪:实施“ 套路贷 ”过程中,未采用明显的暴力或者威胁手段,未采用明显的暴力或者威胁手段,其行为特征从整体上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务的,一般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多人共同实施“套路贷“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所参与的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应当认定为主犯,对其参与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应当认定为从犯。在认定”套路贷“犯罪数额时,应当与民间借贷项区别,从整体上予以否定性评价,”虚高债务“和以”利息“ ”保证金“ ”中介费“ ”服务费“ ”违约金“等名目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非法占有的财务,均应计入犯罪数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套路贷“ 违法所得的一切财务,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有证据证明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实施 ” 套路贷 “ 而交付给被害人的本金,赔偿被害人损失后如有剩余,应依法予以没收。三人以上为实施” 套路贷 “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应当认定为犯罪集团。对首要分子应按照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符合黑恶势力认定标准的,应当按照黑社会性质组织、黑势力或者恶势力犯罪集团侦查、起诉、审判。
  5、依法确定“ 套路贷” 刑事案件管辖:” 套路贷“ 犯罪案件一般由犯罪地公安机关侦查,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所以“ 套路贷” 不贷而是犯罪,既然是犯罪他就不是金融问题而是司法问题。古人云“ 法力,有犯而必施;令出,唯行而不返” ,“套路贷” 也从各式各样的面孔出现,危害着社会安全和投资者的利益。这是一个法治社会所不能容忍的,需要司法与时俱进的关注及积极解决。为严打“ 套路贷 ”提供结实的司法保障。当地政府也应对此事件高度重视并严厉打击。
转自智慧中国 作者 智慧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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