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校闹行为猖獗,与之前的医闹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老师之于学生,俨然成了无限责任公司,一旦出现校闹,首当其冲的必然是老师。所以,出台规定明确责任成为老师们的期许。
《湖南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条例(修订案)》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了幼儿园、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等各类学校的预防职责,为保护学生人身安全撑起“保护伞”。
 5种“校闹”行为被认定违法 
条例修订案明确,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发生后,任何单位和个人采用以下5种方式表达意见和要求都将视为违法:
1.侮辱、威胁、恐吓、故意伤害教职工、学生或者非法限制教职工、学生人身自由;

2.在学校等公共场所停尸;
3.围堵学校或者进入学校扰乱教育教学活动;
4.侵占、毁损学校房屋、设施设备;
5.蓄意进行不实宣传报道或者制造、散布谣言。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引发社会治安问题,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开展教育疏导,劝阻过激行为,防止事态扩大;将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参与人员带离现场调查,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明确4种情况学校可以免责 
1.因学校以外的第三方侵害造成的;

2.学生自杀、自伤、走失的;
3.因学生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学生、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告知学校且学校无法预见的;
4.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意外发生的。
 建立和完善校园欺凌预防和处理制度 
针对频频发生的校园欺凌现象,条例修订案明确:
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校园欺凌预防和处理制度;

建立校园欺凌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明确相关岗位教职工预防和处理校园欺凌的职责;
及时调查处置校园欺凌事件;
对涉嫌违法犯罪的校园欺凌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八岁以下学生幼儿应建立
上下学接送交接制度
条例修订案还规定,中小学校、幼儿园上下学时段,应当组织门卫和保安人员在校门口值守,组织教职工或者成年志愿者维护秩序;对八周岁以下的学生、幼儿,应当建立上下学接送交接制度。

这5种校闹行为目前在湖南省认定为违法,在全国范围内推广想必是一众老师的呼声。

真心希望学校能成为一片净土,让教师能自信地、安宁地教书育人。该老师承担的责任老师会去背负,不该承担的责任他人不要强行施加,给老师起码的人格和尊严,别让教师在“高危”、“胆寒”中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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