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责任制改革是司法体制改革的“牛鼻子”,司法责任制的实质和核心是构建“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新型审判权力运行机制,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是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关键,既包括宏观审判管理,也包括依法对具体个案进行必要监督。
为填补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的制度“空白”,进一步加强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职责,省法院制定出台了《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职责的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省法院审管办主任李忠义为大家详细解读《办法》的相关内容。

看看《办法》出台的前前后后——
司法改革以来,全省法院全面完成了法官员额选任工作,按照改革后新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开展审判工作,切实做到“放权到位”,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院庭长的审判监督管理方式已从“直接”转变为“间接”,不再是改革前对案件的直接“把关”。
“放权”与“控权”既对立又统一,如何做到有效监督管理,又保障法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厘清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权责界限”是强化院庭长审判职责加强审判管理的重要措施。
司法改革以来,省法院紧紧围绕“放权”与“控权”,不断加强制度顶层设计,先后研究制定了20余个司法责任制配套制度规范,对院庭长权力清单等方面进行了强调和实践规范,夯实新型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基础,着力解决审判实践中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责任不到位等实际问题。
今年是省法院在全省法院部署开展为期三年的“加强管理年”活动的开局之年,院党组高度重视司法责任制落实,将加强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作为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和“加强管理年”活动的重要举措,作为强化审判管理的重要抓手,作为司法体制改革“牛鼻子”的“牛鼻子”,全面加强审判管理制度化建设,将《办法》作为全省法院“加强管理年”活动省法院出台的第一个管理性规范文件,在起草过程中组织相关部门,认真学习中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全省法院实际,在全省三级法院广泛征求意见建议,省法院审判委员会进行审议完善,于是,4月11日,《办法》经省法院党组会审议通过、印发全省法院执行。
《办法》的主要内容和重点事项有哪些?
本《办法》共计6章23条,强化了院庭长审判管理、审判监督职责履职指引,并对“四类案件”的发现机制、启动程序、监管方式和责任追究等进行了细化、明确。
(一)从审判管理入手,厘清权责清单
院长主要行使以下9项审判管理职能:一是从宏观上指导本院各项审判执行工作,组织研究相关重大问题;二是全面负责审判管理工作,主持制定相关管理制度;三是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案件审理执行中的程序性事项做出决定;四是主持审判委员会讨论审判执行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五是主持法官考评委员会对法官进行评鉴;六是定期听取审判运行态势分析,组织研判抓好审判质效;七是配置审判资源,包括专业化合议庭、审判团队组建模式及其职责分工等;八是督促分管院领导、庭长组织分管的部门完成审判执行工作任务;九是行使其他与审判工作相关的必要管理权。
副院长履行以下9项审判管理职责:一是提请院长召开审判委员会,受院长委托主持审判委员会;二是指导、管理分管的审判执行业务部门完成审判执行工作,总结审判经验;三是在分工范围和权限内,采取优化内部程序的措施,落实审判管理工作要求;四是对分管部门的审判执行工作、案件质量、审判执行效率进行监督指导,对长期未结、久押不决等案件进行催办、督办;五是协调、组织重大审判执行活动的相关工作;六是根据需求和请求,召集、主持专业法官会议;七是对下级法院相关业务部门进行监督指导,协调上下级法院相关业务部门、其他机关的相关业务工作;八是检查监督纪律作风,通过接待群众来访、处理举报投诉、日常监督管理,发现案件审理中可能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九是完成院长授权或者交办的其他审判管理工作。
庭长履行以下12项审判管理职责:一是指导管理本庭审判、执行工作,落实本院确定的审判、执行工作任务;二是依照法律和法院内部规定,对审判、执行过程中的相关程序性事项做出决定;三是研究制定各合议庭和审判团队之间、内部成员之间的职责分工,合理配置庭内的审判资源;四是依照分案规则,负责随机分案后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分案的事宜,确定案件的承办法官。五是依照规定召集、主持本庭专业法官会议,或者提请分管院领导决定是否召开专业法官会议、受分管院领导委托主持专业法官会议,或者提请分管院领导决定是否提交审委会讨论本庭审理、执行的案件;六是根据工作需要,细化落实本庭审判管理制度,针对存在的问题优化内部管理措施;七是定期分析本庭审判运行态势,讲评典型案件,研究、讨论法律适用问题,交流审判经验,积极采取措施提高审判质效;八是组织做好本庭信访案件的释法答疑、矛盾化解、息诉息访等工作;九是组织做好本庭的司法调研、信息报送、司法建议、司法公开等工作;十是监督管理本庭案件审判流程,督促本庭审判团队均衡结案,对长期未结、久押不决等案件进行督办;十一是加强对下级法院相关业务指导,统一裁判尺度;十二是协助分管院领导管理与审判执行有关的其他事务。
副庭长协助庭长履行审判管理职责。
(二)从“四类案件”入手,规范审判监督
司法改革后,最高人民法院多次强调院庭长应当对“四类案件”进行监督,即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疑难、复杂且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与本院或者上级法院的类案判决可能发生冲突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执行行为的。
本《办法》明确、细化院庭长“四类案件”审判监督管理职能,院庭长对“四类案件”的监督管理,可以采取查阅卷宗、旁听庭审、审核审理报告、要求独任法官或者合议庭在规定期限内报告案件进展和评议结果、提供类案裁判文书或者检索报告等方式进行。
(三)明确禁止性事项,划定监督管理“红线”
为进一步规范院庭长依法履行审判监督管理职责,本《办法》明确了院庭长在履行审判监督管理职责时严格禁止的情形:一是违反规定或超越授权行使审判监督管理权;二是违反规定对案件处理作出批示或提出具体处理意见;三是违反程序规定变更案件的审理程序、审理期限;四是违反程序规定对审判、执行工作中的相关程序性事项作出决定;五是违反规定直接改变独任法官或合议庭对案件的裁判结论;六是违反规定对未参加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进行签发;七是其他违反法律、纪律规定,干扰、过问独任法官或合议庭依法独立审理案件的行为。
目前,本《办法》已经正式印发全省法院贯彻落实,在下一步工作中,全省法院将紧紧围绕“加强管理年”的工作部署,抓紧抓好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职能落实,积极借助信息化手段,努力实现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线上操作、全程留痕,重点实现“四类案件”监督管理智能化,将制度呆板的条文转化为立体化、可视化的操作,推动吉林法院司法责任制改革举措持续深化,助力吉林法院司法改革成果落地生根和法院各项工作高质量发展。
来源: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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