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用报销能不能只用一张发票?有人就说了,怎么不能,我们一直就是这么干的!不过最近有一个案例,建议大家都看一看!
案例
先来看看重点:
企业所得税核实情况,税前列支不符合税收规定的费用未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2016年:经查明,你单位在2016年3月17日记31号凭证中列支会务费140,000.00元,并签订《会务费协议》,《会务费协议》中甲方为该企业,乙方为广州xx酒店有限公司,但《会务费协议》中第四条注明:“...由乙方一次性将款项支付给甲方...”,第五条注明:“...甲方只提供会务服务。”,财务负责人已确认该笔费用为虚假的协议,税收违法证据已经复印并经财务负责人签字确认,因此认定该《会务费协议》为虚假的协议,该笔费用不符合税法真实性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本次检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58,401.89(18,401.89+140,000.00)元。

这是3月27号才查处的案例,大家5月31号之前看到还不算晚,大家看完文章先去看看自己公司有没有类似的情况。光靠一张发票并不足以支撑业务是真实合理的!无论是在企业内部控制管理来说,还是税务管理来说,只靠一张发票入账都是存在着极大风险和漏洞的!
汇算清缴前必看!
费用报销不能只附一张发票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虽然企业所得税法并没有明确将税前扣除凭证限定为发票,但是对于可以取得发票的情况来说,和其他证明业务真实合理的有效凭证一样,符合规定的发票也是不可或缺的。
对于这一点,很多文件都有规定
国税发[2008]8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第八第(二)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第二条第(三)3项规定:加强发票核实工作,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第二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购买商品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发票。
报销发票要看这些!
那么,日常工作中主要的业务实质性要件有哪些?包括但不限于下面这些情况
本文来源:会计说、二哥税税念、武汉市税务局,税政第一线。
免费领书
500本中级职称考试教材包邮免费
长按识别下图二维码领取
↓↓↓
学习管理会计CMA的意义
CMA帮助财会人建立全球化视野
培养财会人快速解决问题的能力
点击
阅读原文
免费申请CMA课程试听
继续阅读
阅读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