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4日,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对李某某、吴某某侵害烈士荣誉的行为,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该案是浙江省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的英雄烈士保护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18年12月30日,李某某、吴某某在杭州市萧山烈士陵园身着仿纳粹德军制服进行拍照。事后,李某某将照片发布并扩散,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微博网友@上帝之鹰_5zn 当时反映,有人在杭州烈士陵园穿着带纳粹标志的军服自拍。
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是中华民族的共同历史记忆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全社会都应当崇尚、学习、捍卫英雄烈士。
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李某某、吴某某的行为系对烈士革命精神的诋毁亵渎,侵害烈士荣誉,明显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2019年1月30日,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民事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在《检察日报》发布公告。期限届满,无适格主体提起诉讼。4月4日,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对李某某、吴某某的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新闻背景
根据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1月2日下午的通报,2018年12月31日,有网友在微博发帖,称有人在杭州市萧山区北干山烈士陵园穿着带纳粹标志的军服拍照。警方通过侦查,于当日17时将涉案人员李某等抓获。
经查,2018年12月30日22时许,李某与同事吴某下班后,二人穿着李某在老家订制的仿二战纳粹德军制服,和其他三名同事一起前往北干山烈士陵园拍雪景。
事后,李某将着军服的照片发布在其QQ空间,相关照片被迅速转发扩散,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据李某交代,他是一名军迷,穿军服拍照是图“好玩”。目前,李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已被警方刑事拘留,案件还在进一步调查处理。
记者从警方获悉,目前查实仿二战纳粹德军制服由李某购买并提议穿着拍照,吴某不知道是仿二战纳粹德军制服,在李某提议后穿上,事后未在公共场合或网络空间发布照片,目前暂未对其行处理。(澎湃新闻1月2日报道)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
第二十二条: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第二十五条: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来源:杭州检察微信公号
监制:陈知春
编辑:陈子夏、周喆
实习:陈炳旭、杜虹乐、张文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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