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日报报道,来自福建的任先生因曾与一位同乡产生私人恩怨,同乡在微信群组中对他恶语相向,让他感到名誉受损,想以“诽谤”为由将同乡告上民事法庭;律师15日表示,民事诉讼须证明实际经济损失、或证明对方言论毫无事实根据,才能构成诽谤
任先生15日到美国福建同乡会法律咨询求助,称他与那位同乡相识多年,曾因开餐馆产生矛盾、积怨多年,前几天他看见此人在几个社区微信群中恶意中伤自己,“语言极其恶劣,不但让人看了笑话,也让我抬不起头、名誉受损”;他特意保留了微信群组聊天纪录的截图展示给律师,询问若要提告会有何种结果
对于诽谤,各个州有不同的规定,不过很多人在引用诽谤法(Libel Law)都没有注意到,它是严格区分两种情况的:一种是公众人物对媒体的情况,另一种则是私人对私人的情况。
根据纽约州对诽谤的法律规定,构成诽谤的包括四个要素
一是被告散布了材料。被告将这些材料散发给了除原告以外的人(第三方),不管材料传播范围大小,只要是给了第三方,如果是在网上发布的这些材料,就会被视为满足了这一条件。显然微信群组满足这个条件。
二是材料是关于原告的。不管是否提到原告的名字,但只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材料中提到的是这个人,就符合这一条。
三是材料对原告的声誉造成了伤害
四是材料有错误,而且存在“真实恶意Actual malice”或漠视如果是公众人物,则需要证明存在“真实恶意”,而如果是私人或私人机构,则错误的标准很低,只要证明被告存在“漠视”,就符合这一条的标准。公众人物包括政府官员、通用公众人物(如电影明星、精英专业运动人员、主要大公司的负责人),还有有限公众人物。前面两类好理解,“有限公众人物”是指需要通过自己的争取,才能获得影响的人物或组织。
私人 v. 私人
前面提到的内容,多数情况下只适用于公众人物与媒体的情况,对私人或私人机构之间的诽谤诉讼并不适用,而且私人或私人机构之间的诽谤、侵犯隐私定罪标准要低得多。在联邦最高法院的另外一个判例中(Gertz v. Robert Welch, Inc.),对纽约时报诉沙利文判例有补充,认为纽时案可以作为判例,但仅在涉及出版和广播媒体利益时,它不构成(私人机构)免除责任的理由。
而且,如果私人发布对别人不利的言论或出版物,一定要小心。因为除了诽谤法之外,还涉及到隐私保护法。所以如果有人未经许可发布关于别人的信息,就有可能要吃官司。很多州有法律规定,限制未经许可发布别人的姓名、肖像以及其他个人的情况。具体而言,有两种情况是有可能被起诉的:一是公开私人的信息,另一种是使用他人的名字或肖像,两种行为都构成侵犯隐私。
侨报称,针对诽谤的赔偿问题,律师指出,受害者应向法庭证明自己的经济损失,才能获取相应的赔偿。但如果是对律师等专业人士的诽谤,或有关女性名誉操守方面的诽谤,则无须提供经济损失,法庭会根据案件情况判定赔偿金额。
律师提醒,微信不是法外之地,如果不负责任地发布有关诋毁他人的言论,并传播至微信群内让第三方知晓,那也将面临着法律的制裁。受害者可通过截屏、录屏或拍照的方式收集相关证据,并做好保存工作以便日后提告。
综合自 世界日报 侨报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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