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教育部发布《教育部关于取消一批证明事项的通知》教政法函〔2019〕12号),其中关于民办学校,取消了五年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经历证明、审计报告、无犯罪记录证明等多项证明事项,可谓重磅福利!小编将与民办学校相关的证明事项予以梳理,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取消部门规章设定的10项证明事项
(八)取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20号)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申请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时提交的验资证明(针对有资产、资金投入的)。
(九)取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20号)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申请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时提交的评估报告(针对外国教育机构已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
(十)取消《社会力量办学印章管理暂行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公安部令第17号)第五条规定的,学校刻制印章时由教育部门出具的资质证明。
二、取消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12项证明事项
(十一)取消《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教发〔2016〕20号)第十一条规定的,社会组织申请筹设或者正式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时提交的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社会组织近2年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结果。
(十二)取消《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教发〔2016〕20号)第十一条规定的,民办学校举办者再申请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时提交的近2年年度检查的证明材料和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学校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结果。
三、无明文规定但在部分地区或学校实施的证明事项
(三)取消申请举办民办学校时提交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证明,改为申请人书面承诺或者政府部门核查。
(四)取消申请举办民办学校时提交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改为申请人书面承诺或者政府部门核查。
(五)取消申请举办民办学校时提交的理事或董事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的证明,改为申请人书面承诺并提交个人简历向社会公示。
(六)取消申请举办民办学校时提交的校舍建筑质量合格证明,改为政府部门核查。
(七)取消申请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时提交的信用证明,改为申请人书面承诺或者政府部门核查。
教育部明确:各地各校要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精神,提高政治站位,将减证便民、优化服务作为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重要内容,认真执行。
对本通知明确取消的证明事项,自通知发布之日起要不折不扣予以落实。
在今后的日常管理中,应当进一步为广大群众办理事务提供便利,无法律法规依据不得设立证明事项,已设立的要自查自纠、立行立改,一律取消;
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也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实际需要进行简化,避免重复证明、循环证明。
来源:大民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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