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减除费用,每月5000元,这个月申报怎么变成15000元?工资明明和上月一样,为何有的员工个税和上月一样,有的员工个税却比上月高了不少?本月个税税款怎么成了负数?莫慌!
出现上面这些情况,主要原因是工资薪金所得个税计算方法变为累计预扣法导致。
〔文件依据:《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
那什么是累计预扣法?怎么计算?为何要这样算?请听我细细道来。

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
累计预扣法计算公式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这也解释了为何有的单位申报所属期2月个税时,1月就在该单位任职的员工费用扣除变为5000×2=10000元,4月申报所属期3月个税时,您将会发现这部分员工的费用扣除变为5000×3=15000元呢,以此类推。”
税率表
工资和上月一样
个税一定和上月一样吗?
“这可不一定呢。举2个例子,您就明白啦!(以收入稳定的小王和张经理为例)”

例1
职员小王2015年入职,2019年每月应发工资均为10000元,每月减除费用5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为1500元,从1月起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1000元,没有减免收入及减免税额等情况,以前三个月为例,每月预扣预缴税额如下:
1月份:(10000-5000-1500-1000)×3% =75元;
2月份:(10000×2-5000×2-1500×2-1000×2)×3%-75 =75元;
3月份:(10000×3-5000×3-1500×3-1000×3)×3%-75-75 =75元;
进一步计算可知,小王全年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为30000元,一直适用3%的税率,因此各月应预扣预缴的税款相同,均为75元。
例2
张经理2015年入职,2019年每月应发工资均为30000元,每月减除费用5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为4500元,享受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两项专项附加扣除共计2000元,没有减免收入及减免税额等情况,以前三个月为例,每月预扣预缴税额如下:
1月份:(30000–5000-4500-2000)×3% = 555元;
2月份:(30000×2-5000×2-4500×2-2000×2)×10% -2520 -555 =625元;
3月份:(30000×3-5000×3-4500×3-2000×3)×10% -2520 -555-625 =1850元。
“例1中小王个税始终为75元/月,例2中张经理2、3月份应预扣预缴个税却有所增高,这是因为张经理2月份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为37000元,已适用10%的税率,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变化导致。这也解释了为何有的员工个税和上月一样,有的员工个税却比上月高了不少。
某公司报税人员小A
“看完例2,难道张经理个税和税改前相比非但没减少反而增加了吗?”

答:“不是这个意思,从张经理年度缴纳的个税总税额来看,个税降低了,只是由于计算方式的改变,不再像税改前,如果每月应纳税额一样的话,每月个税税额也一样而已。如果您还不明白,我们再看个例子。”
税改前后个税计算对比
(以例2中收入稳定的张经理为例)

如果以按月计算的“老算法”,原费用扣除标准为3500元/月,查找原个人所得税税率表,适用税率为25%,速算扣除数为1005。

每月张经理应该缴纳个税:(30000–3500-4500)×25%-1005= 4495元,全年应纳个税税额4495×12=53940元。
参照例2继续计算出张经理4月应预扣预缴税额:(30000×4-5000×4-4500×4-2000×4)×10% -2520 -555-625-1850 =1850元,
以此类推计算出5月、6月、7月税额为1850元,8月税额为2250元,9月、10月、11月、12月税额为3700元,全年合计应纳个人所得税27480元。
相较于个税改革前,张经理年合计个税税额足足少了53940-27480=26460元。
为何有的员工本月个税税款是负数?
“这种情况也是有可能存在的,比如说↓
您公司2月申报个税时,有的员工还未采集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导致多缴了个税。

3月申报个税时,由于适用累计预扣法,这名员工补扣除了所属期1月、2月的专项附加扣除后,不但不用缴纳个税,而且存在多缴税款的情况,这时本月应预扣预缴税额就为负值啦。
不过您不用急着办理退税,如果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则可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工资薪金个税
采用累计预扣法的原因及好处
之所以采用这种累计预扣税款方法,主要考虑到税改后工资薪金所得计入综合所得,按年计税、税款多退少补,如果还按照税改前的方法预缴税款,将有不少工薪纳税人年终需要补税或者退税。
而采用累计预扣法,将有效解决这一问题,对大部分只有一处工薪所得的纳税人,纳税年度终了时预扣预缴的税款基本上等于年度应纳税额,年终将无须再办理汇算清缴申报;同时,即使纳税人需要补税或者退税,金额也相对较小,不会占用大家过多资金。
本文来源:厦门税务,海沧区税务局,税政第一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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