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6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出台《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及《黑龙江省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黑龙江省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办法》配套文件。
其中,《实施意见》明确民办学校要建立健全奖助学金评定、发放等管理机制,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开发适合民办学校特点的金融产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及税收优惠等方式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支持……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及税收优惠等方式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支持
要完善相关制度政策,加大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扶持力度,在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基金奖励、捐资激励、土地划拨、落实税费减免政策等方面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扶持。
支持社会力量举办或参与举办各级各类教育。各地政府要因地制宜制定实施办法,凡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进入以及不损害第三方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安全的领域,政府不得限制。
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开发适合民办学校特点的金融产品
探索创新教育投融资机制,扩大办学资金来源。鼓励和吸引社会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举办学校或投入项目建设。
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开发适合民办学校特点的金融产品,探索办理民办学校未来经营收入、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提供银行贷款、信托、融资租赁等多样化的金融服务。
允许学校管理者、教职工以资本、知识、技术、管理、专利等方式出资,参与举办民办教育,形成举办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
允许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以教育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自身发展抵押贷款,鼓励民办学校利用捐赠资金和办学结余设立学校发展基金。探索营利性民办学校以有偿取得的土地等财产,依法抵押融资用于办学。鼓励社会力量依法设立教育投资融资机构,为民办学校提供贷款、担保等融资服务。
可用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作为办学出资
探索多元主体合作办学。探索创新政府与社会资本在民办教育领域的合作机制。积极鼓励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相互购买管理服务、教学资源、科研成果。
探索举办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允许以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办学并享有相应权利,在学校管理、人员聘用、人才培养、财务管理等方面充分发挥多元主体办学的体制优势。
来源: 民办教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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