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幼儿园应建立集中用餐陪餐制度,每餐均应有学校相关负责人与学生共同用餐,做好陪餐记录,有条件的中小学幼儿园还应建立家长陪餐制度;中小学幼儿园一般不得在校内设置小卖部、超市等食品经营场所。
3月19日,教育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卫健委共同发布《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从4月1日开始执行。
近日成都七中实验学校发生的食品安全问题引发公众高度关注。记者注意到,很多网友建议效仿国外一些国家的做法,实现学校校长与学生在食堂一起进餐的制度。19日公布的《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对这一呼吁作出了回应。
《规定》要求,学校食品安全实行校长(园长)负责制,中小学幼儿园应建立集中用餐陪餐制度,每餐均应当有学校相关负责人与学生共同用餐,做好陪餐记录,及时发现和解决集中用餐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有条件的中小学幼儿园还应建立家长陪餐制度,对陪餐家长在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等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及时进行研究反馈。
学校应当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营养健康管理人员,建立并落实集中用餐岗位责任制度,明确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相关责任;
还应建立集中用餐信息公开制度,利用公共信息平台等方式及时向师生家长公开食品进货来源、供餐单位等信息,组织师生家长代表参与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的管理和监督。
学校在食品采购、食堂管理、供餐单位选择等涉及学校集中用餐的重大事项上,应当以适当方式听取家长委员会或者学生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意见,保障师生家长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
同时畅通食品安全投诉渠道,听取师生家长对食堂、外购食品以及其他有关食品安全的意见、建议。
中小学、幼儿园一般不得在校内设置小卖部、超市等食品经营场所,确有需要设置的,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并避免售卖高盐、高糖及高脂食品。
学校自主经营的食堂应当坚持公益性原则,不以营利为目的。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不得对外承包或者委托经营。学校食堂不得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
中小学、幼儿园食堂不得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不得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
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应当对每餐次加工制作的每种食品成品进行留样,每个品种留样量应当满足检验需要,不得少于125克,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等。留样食品应当由专柜冷藏保存48小时以上。
规定原文:
教育部、
市场监管总局、
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
《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食品安全工作提出的“四个最严”要求,加强对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的监督管理,日前,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和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了《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要求,学校集中用餐实行预防为主、全程监控、属地管理、学校落实的原则,建立教育、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学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故应对工作,教育部门应当指导和督促学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相关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学校集中用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校园食品安全风险和营养健康监测。
《规定》明确,学校食品安全实行校长(园长)负责制。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有关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要求,定期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集中用餐学校相关负责人陪餐制度,及时发现和解决集中用餐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有条件的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家长陪餐制度,对陪餐家长在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等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及时进行研究反馈。学校应当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营养健康管理人员,建立集中用餐信息公开制度,针对学生营养健康需求,引导学生科学营养用餐等。
《规定》强调,学校集中用餐应当坚持公益便利的原则,围绕采购、贮存、加工、配送、供餐等关键环节,健全学校食品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学校自主经营的食堂应当坚持公益性原则,不以营利为目的。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不得对外承包或者委托经营。
学校食堂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建立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状况自查制度、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培训等制度,并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等。
有条件的学校食堂应当做到明厨亮灶,运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加强对食品来源、采购、加工制作全过程的监督。中小学、幼儿园食堂不得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不得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
《规定》明确,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对学校提供营养指导,倡导健康饮食理念,开展适应学校需求的营养健康专业人员培训。学校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和健康中国战略要求,开展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的宣传教育。
学校应当根据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发布的学生餐营养指南等标准,针对不同年龄段在校学生营养健康需求,因地制宜引导学生科学营养用餐。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培养学生健康的饮食习惯,加强对学生营养不良与超重、肥胖的监测、评价和干预。
有条件的中小学、幼儿园应当每周公布学生餐带量食谱和营养素供给量。中小学、幼儿园一般不得在校内设置小卖部、超市等食品经营场所,确有需要设置的,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并避免售卖高盐、高糖及高脂食品。
《规定》明确,学校应当建立集中用餐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和突发事故报告制度,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同时,还进一步明确了教育、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卫生健康等部门报告和处置食品安全事故的职责分工和工作要求,细化了对学校食品安全相关工作人员发生违法违规情形进行追责的规定等。
《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下一步,教育部将会同市场监管总局、卫生健康委深入宣传解读和贯彻落实《规定》,推动地方和学校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工作。
来源:北京青年报(记者雷嘉)、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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