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教培行业观察、导游服务中心
成都七中实验学校听说很牛逼,私立名校,一年学费三四万。直接上图:
我们可爱的校长,必须放到中间供起来:
名师荟萃:
可是又有什么卵用,在孩子还没到人生巅峰的时候,就已经倒下了。
最近很多家长发现自己的孩子老是肚子疼、拉肚子、流鼻血甚至便血,感冒发烧中西药如何调理都好不了,面黄肌瘦不长个也让家长担忧。有的孩子放假在这里有的家长甚至怀疑自己的孩子有了厌学症,也有的家长觉得学校食堂有问题。
3月12日下午,据家长们在网上爆料,成都七中实验学校小学部食堂食品质量存在问题,学校食堂不仅给孩子吃各种冻肉,速食食品,甚至还有发霉食物和过期食品。
家长微博爆料图片
家长微博爆料
原谅我没见过世面,还有这种东西
家长微博爆料
家长微博爆料
据家长反馈,食品问题被发现后,学校食堂疑似连夜转移证据,被家长们围堵在学校门口。
网传视频显示,很多家长不忍直视这些“食材”,更有一些家长现场失声痛哭。家长是痛不欲生,肠子都悔青了:
七中实验官方资料显示,学校食堂并非学校经营,而是外包给的了一家名为德羽后勤的公司,而该公司网站已经被“流量耗尽暂时无法访问!”
媒体报道,这家公司全名为四川德羽后勤服务管理有限公司,在其官网上明确写到,现在服务于成都七中,树德中学,广元中学,广安中学,德昌中学,成都地铁,南充师范学校,隆昌一中,冕宁县中学、巴中棠湖外语实验学校、兴文二中、蓬安中学等20余所学校,覆盖10万学生。
而至于七中实验之外的其他学校食品是否存在类似问题,尚需等待调查结果。
七中实验官网介绍,成都七中实验学校是一所高起点、高品质、现代化、具有国际水准的十二年一贯制大型民办学校,按照国家级示范学校规格建设,由享誉全国的百年名校——成都七中强力领办。作为此次事件当事机构,目前尚未对家长做出合理解释。
事件发生后,成都市温江区相关部门赶赴学校进行处理并对该事件进行了通报。
目前,区市场监管局已对食品原料封存并送检,结果将及时反馈家长,并根据检测结果依法依规处理。区教育局负责对学生家长的诉求进行收集和回复。区公安分局已对学校及食堂相关责任人进行调查。学校食堂用餐将由区教育局组织供应安全可靠的食材,区市场监管局全程监督。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官方微博
对于食品问题,有家长反馈,去年就出现的问题 今年还没解决。
而就在半个月前,三部委刚刚联合发布了《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对学校食品管理体制,学校职责,食堂管理都规定了明确的管理细则,而《规定》发布还未满月,就爆发此类事件,背后动机很值的探究。
观察君把责任追究部分节选给大家读一下: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以及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学校食堂(或者供餐单位)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餐饮服务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第(四)项,学校食堂(或者供餐单位)未查验或者留存食用农产品生产者、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或者经营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学校食堂(或者供餐单位)采购、贮存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三款,中小学、幼儿园食堂(或者供餐单位)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或者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十条,学校食堂(或者供餐单位)未按要求留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有食品安全法以及本规定的违法情形,学校未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管理部门会同教育部门对学校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由学校主管教育部门视情节对学校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
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学校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的,应当从重处理。
第五十八条 学校食品安全的相关工作人员、相关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应当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应当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食品、食品原料劣质或者不合格而采购的,或者利用工作之便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二)在招投标和物资采购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工作不负责任、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违规操作致使师生人身遭受损害的;
(五)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擅离职守或者不按规定报告、不采取措施处置或者处置不力的;
(六)其他违反本规定要求的行为。
第五十九条 学校食品安全管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主管教育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隐匿、伪造、毁灭、转移不合格食品或者有关证据,逃避检查、使调查难以进行或者责任难以追究的;
(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未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组织抢救工作致使食物中毒事态扩大,或者未配合有关部门进行食物中毒调查、保留现场的;
(四)其他违反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六十条 对于出现重大以上学校食品安全事故的地区,由国务院教育督导机构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并依法提请有关部门予以追责。
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未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要求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所辖区域内学校集中用餐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依据食品安全法和相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为什么总有人铤而走险,甚至是顶风作案?就是因为违法成本过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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