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0年5月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提出“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的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由此,广大妇女从封建婚姻制度的束缚下彻底解放出来,生产积极性空前激发,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做出了巨大贡献。
撑起妇女那半边天
1950年4月13日,在中国法制史上,是一个具有里程碑纪念意义的日子: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并于当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它是新中国成立后出台的第一部具有基本法性质的法律。
 “《婚姻法》是仅次于宪法的国家根本大法”
制定婚姻法,是在1948年解放区妇女工作会议上提出的。当时,解放战争进入全面战略反攻阶段。如何抓住时机,进一步发动妇女群众,为创建新中国贡献更大力量,成为中共中央当时的一项重要工作。会议期间,刘少奇代表中共中央,向邓颖超等中央妇女运动委员会的同志布置了起草《婚姻法》的工作。
起草《婚姻法》没有参考资料不行,刘少奇将自己保存的一本1931年毛泽东亲自签发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交给邓颖超等人,并提出,希望他们深入调查研究解放区的婚姻状况,总结解放区这些年来执行婚姻条例的经验教训,反复讨论,再动手起草。《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的基本原则包括废除封建的包办强迫和买卖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利益等内容,这些基本原则符合人民群众的要求,法律基础也比较成熟,为起草《婚姻法》提供了重要参考资料。
经过历时两年的起草论证修改,1950年1月21日,《婚姻法》草案出炉,呈送党中央审查,又经过数次讨论修改。《婚姻法》草案于1950年4月13日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4月30日经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毛泽东发布命令,自5月1日起公布施行。
1950年4月30日,新中国的第一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图为中央人民政府颁布的命令。
1950年《婚姻法》同土地改革一样,是新政权对社会全面改造的一部分,是新政权力图通过改造传统的婚姻家庭制度及其观念,将占人口半数以上的妇女从家庭和社会的双重压迫中解放出来,是进一步扩大执政的群众基础的需要。毛主席认为,婚姻法是“仅次于宪法的国家根本大法之一,它是全国范围内实行婚姻家庭制度改革的法律依据,是同封建主义家庭制度作斗争的有力武器,也是建立和发展新婚姻家庭关系、改造旧式婚姻家庭关系的重要工具”。
“娶妻如买马,骑时用鞭打”
“山药蛋派”的代表作家赵树理,1943年因一部短篇小说《小二黑结婚》一举成名,作为他的作品中知名度最高的这部小说,多次被改编为电影和戏曲,广受欢迎。它讲的就是上世纪40年代的解放区,年轻人追求婚姻自由最终斗争胜利的故事。
小说的结尾是大团圆的结局,但现实却没有那么温情。实际上当初赵树理写这个故事,是他在河北辽县(后改为左权县)农村搞调研时,听到了一对青年男女岳冬至和智英祥在追求自由恋爱的过程中,受到双方父母的阻挠,以致岳冬至被人打死的悲剧故事。被打动的小说家虚构出了一个光明的结局,旨在借这个故事反映“人民政权是人民实现自主婚姻的最可靠的保证”。在当时的中国,妇女的生存状况实际上并不容乐观,各种陈规陋习依然在社会上肆虐。
在旧社会,在婚姻关系上,男尊女卑、包办买卖、一夫多妻的现象相当普遍,童养媳、娃娃亲亦不鲜见,不少地区还流行着早婚、典妻、租妻等野蛮落后的封建婚姻恶习,带有明显的歧视妇女的特征。尤其是在中国农村,包办婚姻、买卖婚姻盛行,男方认为女方是花了钱买来的,所以就把她当成牛马一样。所谓“娶妻如买马,骑时用鞭打”“鬼神不是神,女人不是人”等,都是对当时妇女在婚姻家庭中悲惨处境的描述,即使在新中国成立后,封建的婚姻观还阴魂不散。
建国初期,因封建婚姻制度迫害妇女,造成死亡的现象仍然很严重。据山西省五十几个县妇联的统计,1949年1月到10月共发生妇女人命464件,其中因男人或翁婆虐待而被迫致死者占25%。山西省人民法院1950年1月一份《关于目前婚姻情况发展的几个举例》的报告显示,山西省河津、万泉两县半年来有二十九个妇女被逼上吊、跳井自尽寻死……如平遥赵秉盛之妻因提出与赵离婚,被赵将烙铁烧红在阴户上烫死毙命,凌川南冶青年妇女李召孩,平日劳动很好,因不堪婆婆与丈夫虐待,终于自杀毙命。
据《四川省贯彻婚姻法运动总结》记载,四川省剑阁县木马乡一个村的调查,共191户人,即有丈夫虐待妻子的72人,婆婆虐待媳妇的49人。金堂县赵镇乡十二村杨维金一贯虐待其妻廖氏,竟将廖氏捆起用锄头将双乳挌掉,全身共挖30多处,最后将头挖掉致死。
1949年《中国儿童》杂志第三期记载,在安徽巢县的一个温泉:“大约十几年前,庄上人都把鸡蛋放在水池里煮一会儿就拿起来吃,可是有一天,庄上的一个童养媳,因为她的婆婆很凶,每天不是骂就是打,这个童养媳受不了她婆婆的折磨,傍晚就跳到水池里去了;等大家来救她时,已经烫死了。后来庄上的人再也不在水里煮鸡蛋吃了。
”陈规陋习不只流行在农村,上海某工人在讨论婚姻法时,提出疑问说:难道今天连打老婆都不行吗?丈夫打妻子是天经地义的观念在人们心中根深蒂固。即使在《婚姻法》颁布初期,据《关于检查婚姻法执行情况的指示》统计,妇女因婚姻不能自主受家庭虐待而自杀和被杀的,中南区一年来有一万多人,山东省一年来有1245人,苏北淮阴专区九个县在1950年五月到八月间有119人。    
“原来女人是有权‘休夫’的”
1951年9月26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检查婚姻法执行情况的指示”中指出:根据各方面的报告,许多地方带有封建思想的人仍有继续干涉男女婚姻自由、虐待妇女和虐待子女等非法行为,而一部分干部竟对此种行为采取袖手旁观的态度,而且有意予以宽纵、袒护,甚至他们本身也做出直接干涉男女婚姻自由的非法行为,致使被干涉者和被虐待者得不到法律上和事实上应有的保护。有些干部把妇女看成男人的私有财产,认为农民离婚失掉老婆如同失掉牛羊土地一样;有许多妇女说“要想离婚须过三关:丈夫关、婆婆关、干部关,干部关是最难过得”。
正如鲁迅在《祝福》中所写的祥林嫂的改嫁,由于旧社会落后意识与野蛮传统在婚姻问题上的深重影响,在干涉婚姻时,民间陋习时常表现出野蛮到无人性的程度。如抢寡妇、卖寡妇,就是地主恶霸的生财之道,他们将寡妇偷偷卖掉,寡妇本人和家人谁也不知道,他们卖了以后,买主就前来抢亲;寡妇不能改嫁,改嫁时,全族人都有干涉之权,如族人同意,可以随意杀害寡妇,而在一般群众和一些乡干部中间存在浓厚的封建观点,认为寡妇自由恋爱是非法的。
针对这种情况,1952年11月至1953年2月,全国开展了一场声势浩大的宣传贯彻《婚姻法》的群众运动。据统计,全国70%以上的地区开展了这场《婚姻法》宣传贯彻运动,全国成年人口近一半直接受到了教育。
 50年代,北京市基层干部在宣传婚姻法
大规模贯彻《婚姻法》的运动,唤起了广大群众对旧的爱情婚姻观念的反抗,加之党和国家通过开展冬学等扫盲运动,文化知识水平的提高,也唤醒了妇女们尘封已久的捍卫婚姻自主的权利意识,她们拿起《婚姻法》这一有力武器,向几千年来的封建婚姻制度进行了激烈的斗争。许多“捆绑夫妻”、童养媳、守寡者等纷纷要求摆脱封建婚姻束缚,从而掀起了中国第一轮离婚、再婚浪潮。

1953年2月21日《重庆日报》报道,武汉市有个童养媳叫王龙仙,不满1岁就与姓雷的结了亲,6岁就到雷家当童养媳。什么粗笨活都要做,每天拾粪,不拾满一土坑,不准回家吃饭。还要捡柴火,挖树根,下大雪也不间断。公婆丈夫常打骂她,公婆丈夫吃白米饭,她吃红薯,常年吃不饱。幸喜有了婚姻法,许多像王龙仙这样的童养媳都解放了,有的回娘家,有的另行结婚。仅据湖南省6个县10个月内的统计,就解放了2614个童养媳。
辽宁省铁岭三区东营盘村王素兰,跟虐待她的婆婆作斗争,离婚后自主找对象结了婚,婚后积极生产,被选为生产组长,生产非常起劲。当许多死了丈夫的妇女听到《婚姻法》宣传后,破除了“好马不背双鞍,好女不嫁二男”的陈腐观念,表示婚姻要自由,寡妇要改嫁。一位只有29岁却守寡13年的妇女读到《婚姻法》里“禁止干涉寡妇婚姻自由”一句时,不禁反复地念了十几遍;她高兴地说:“我得到自由了!
”当时制定《婚姻法》“争论最大的是有关离婚自由问题”。1931年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第9条规定:“确定离婚自由,凡男女双方同意离婚的,即行离婚。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亦即行离婚。”这一条,新的《婚姻法》要不要写进去?大家争论激烈。“反对的人认为,在农村,离婚自由了,必定要触动到一部分农民的切身利益,他们必然将成为反对派。另外一种顾虑是,当时形势发展很快,马上就要进城了,怕进城以后,一些干部以‘离婚自由’为借口,另有新爱,把农村的原配抛弃了。
”尽管存在这些问题,但在制定《婚姻法》的讨论中,邓颖超态度鲜明,坚持主张写上“一方坚持离婚可以离婚”这一条。因为当时无论在城市和农村,提出离婚要求的或解除订婚婚约的,主要是妇女。这是由于一部分妇女在家庭中遭受非人生活,所逼迫出来的不得已的结果。一方坚持离婚可以离婚,实际上是反映了绝大多数受迫害的妇女的意愿,保护了她们的利益。
1950年《婚姻法》颁布后,特别是1953年贯彻《婚姻法》运动月后,我国出现了第一次离婚高潮,1953年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高达117万件。据统计,1951年到1956年期间全国大约就有600万对夫妇离婚。看来这些积压已久的社会情绪,终于像地底下的岩浆从火山口喷涌而出……很多中国人正是在此时第一次意识到,原来女人是有权“休夫”的。
男女平等的理念还需深入实践
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开篇用了近1/4的篇幅用来批判西方宗教控制下男女差异的天然性和永恒性,后来法国现代哲学家波伏娃在《第二性》中开篇即用近1/3的篇章来解构男女天然差异的社会性建构,并进而说出了著名的“女人不是天生的,而是被塑造的”之语。许多单纯的生理差异被建构成有价值高下的社会性不平等。
1950年婚姻法明确将生产劳动、抚养子女规定为夫妻双方的共同义务,立法意图改变过去男主外、女主内的性别分工格局。
1950年的贯彻婚姻法是党和政府在特殊时期运用剧烈的群众运动来实现的社会改造,后来不免有所反弹,但经过贯彻婚姻法运动,广大妇女进一步从封建婚姻制度的束缚下解放出来,从而提高了妇女的家庭地位和社会地位,极大地激发了妇女的生产积极性,为即将到来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做出巨大贡献。
70年来,我国的男性女性的地位已经发生明显的变化,过去顽固的礼法也正在被慢慢地打破,但2019年春节假期,“山东媳妇吃饭不上桌”一文引起的男女平等话题依然能够引爆舆论。
不得不提的是,我国1950年婚姻法就明确规定了男女平等的基本精神,随后,1954年将男女平等写入宪法,2012年将男女平等作为基本国策写入十八大报告。
然而,近年频现的一些女德班,以“顺从”为首要目标来规训女性,还大肆宣扬什么“男为大,女为小”“骂不还口,打不还手,逆来顺受,绝不离婚”等谬论,这应当引起我们足够的警惕。
(参考资料:《中国革命与婚姻家庭》《当代中国婚姻法与家庭研究》《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共产党婚姻理论及其实践研究》《天下婚姻》、辽宁省档案局(馆)官方订阅号等)

  1950年5月1日,《光明日报》刊登《婚姻法自今日起施行》一文。
中央人民政府命令公布
婚姻法自今日起施行
各解放区有关婚姻暂行条例一律废止
中共中央要求全党保证执行
【新华社三十日讯】中央人民政府本日颁发命令,公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按该法全文已由本社于四月十四日发表)。命令全文如下: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应自一九五○年五月一日起公布施行。自公布之日起,所有以前各解放区颁布的有关婚姻问题的一切暂行的条例和法令均予废止。此令。       
  主席 毛泽东  
  一九五○年四月三十日
(本文原载《光明日报》19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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