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微博 @演员吴秀波工作室
如何看待王思聪怼吴秀波?
知友:王瑞恩(200+ 赞同,法律话题的优秀回答者)
陈梦琳因涉嫌敲诈勒索被刑拘一事,在我看来是公器私用,滥用口袋罪名。
当然这只是纯粹观点抒发,不值得提倡,要是想进行一些法律相关的探讨,可以单说事件中引发争议的律师声明。
职业人士有两次糟糕的公文写作,是好事:一次不长记性,三次就可能彻底被行业定性为不靠谱。
不知道这份律师声明这是第几次:
第一处,D.Han 理解为主语错误。有人认为可以理解为 XXX 因案件被拘留,但这依然是不通顺的,问题在于「因...已经公安部门刑事拘留」少了「被」,本应是被动语态。
第二处,「原陈梦琳的微信圈」更是让人摸不到头脑。这里的「原」不论理解为相关方原名,抑或发布内容来自其原来的微信圈,似乎都说不通。
第三处,「出现署名为陈昱霖的爸爸妈妈发表了封《公开信》」一句,狗屁不通。有两种理解:1、署名为「陈昱霖」的文章作者是陈梦琳的爸爸妈妈;2、出现了一篇文章,署名为「陈昱霖的爸爸妈妈」,至于后面不通顺之处,结合声明总体文风,似乎也不重要了。
至于 @D.Han 指出的其他问题,太高阶了,怕是会被认为「鸡蛋里挑骨头」。
律师不是相声演员,相声演员才盼着死同行,律师大部分还是惺惺相惜的。我不是律师,所以说得直接一点。
出现这样的工作成果,有几种可能:律师工作水平不行,律师状态不好,律所管理出了问题,客户品味就是这样。
写作水平,是语文老师的事情,但国内法学院轻文书写作训练、轻实务也是客观存在的问题。现在有不少二三线律所开始要求法硕起步了,有朋友吐槽说,本科生写的东西没法看。
我说,这个问题就值得琢磨:美国法学院读三年,学生出来以后,律所怎么就敢让他们写东西?不是时间问题,是训练强度的问题。
状态不好,也是常有的事情。看到 @王大力 前辈一条关于投行从业者的吐槽「睡四个小时,跑三个地方,吃两口饭,吹一路牛逼」,其实法律行业也有不少人过着这样的生活。一到周五,效率更是滑向低谷。
如果知道自己状态不好,脑子不清楚,就要有意识找人补位、请人帮忙把把关。当然,请人补位这种事情,在很多律所是不能妄想的,这其实也和第三点相关。
第三点,律所管理。有人吐槽说,可能是实习生写了这份声明,师傅看也没看就发了,不排除这种可能。
负责任的师傅,可遇不可求,我在国内律所短暂实习时的师傅就说,对她来说有实习生帮忙干活比自己单干还累,因为实习生做的工作她还要再做一遍,而且比自己做的时候还要小心。
跟着这样的师傅,难免自己写的东西给画满红圈打回来,但这是一种幸运。这种「实习生假说」也只是一种臆想,毕竟这份声明上署名只有一个,那么署名的律师就要为其质量负责 - 不管实际上是怎么完成的。这是律所管理最起码的共识了。
最后,这种丢人现眼的工作成果,也可能和客户自己的水平和品味相关。
像是这样一份可以预期会被广为传播、引发社会广泛讨论的声明,吴秀波的经纪团队乃至本人都有充分的理由阅读一遍,给出反馈修改意见后再通过媒体发布。
无论是没有想到要看一遍,或者是看了但觉得没有问题,都说明水平和品味不行。
这种瓜,吃起来索然无味,但如果能从他人的翻车现场中汲取一点可以应用于自己本职工作的经验教训,也算是没白围观一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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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评论想让我谈谈对事件整体的看法,其实关于敲诈勒索罪的具体使用,我没有资格评论,期待看看知乎上刑事诉讼律师的见解。
我说点务虚的,和最近知乎上热议的一起事件结合起来说:如何看待长春大一女生坐网约车犯困怀疑被下药划伤司机?
这起事件中,一名乘客基于错误的认知,误认为会受到网约车司机伤害,因此持刀将其划伤。警方在进行调解后没有追究乘客刑事责任。不少知友认为此案处理不当,过于轻了,但也有法律从业人士认为假想防卫 + 过失致人轻伤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操作于法有据。
为什么和吴秀波事件放在一起说呢?
这其实就是一个公法使用尺度问题:划伤人不追究,很多人认为太轻;发文控诉涉嫌「敲诈勒索」被刑拘,绝大多数人认为太重,而这两起事件,其实都处于公法和私法的边缘地带 - 动用国家公权力背书的《刑法》似乎踮一掂脚也够得到,通过民事途径,基于侵权责任来处理,也能大致满足权利受损一方的诉求。
在这种五五开的局面下,选择什么路径,不单单是法律技术分析问题,也决定了社会对使用法律的人们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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