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图:《千与千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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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工伤认定在国内司法实践中充满很多奇葩的故事,有些情况看起来匪夷所思的受伤都能认定为工伤,以至于前两天我们还在说:工伤认定这事情,主要就靠编故事。
言归正传,工伤认定在我国是一个行政行为,由统筹地区社保行政部门作出。
行政行为的特性决定着必须遵循合法性,法无授权即禁止,换言之哪些行为能够认定为工伤,是规定的非常死的,符合规定就是,不符合就不是。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稍微归类一下举出的情况肯定是不可能符合第十五条的规定的,可以排除,再看第十四条,其实工伤分为两类,一类是职业病,一类是意外事故。
无论怎么解释,肥胖都算不上意外事故吧。再说职业病,2013 年 12 月 30 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布了《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将职业病调整为 132 种,10 大类。
这十大类是:
1. 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
2. 职业病皮肤病。
3. 职业性眼病。
4. 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
5. 职业性化学中毒。
6. 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
7.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
8. 职业性传染病。
9. 职业性肿瘤。
10. 其他职业病。
体重超标哪一个都放不进去。
综上,在国内不算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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