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水 雄
人大国发院研究员、社会学理论与方法研究中心教授
一、“酒疯子”引发的问题
小的时候,父母接手进城乡亲的生意,在村里慢慢经营起一个小店铺,卖一些油盐酱醋等日用品。我上学放假,通常还会在里面帮帮忙,给主要负责销售的母亲或姐姐打打下手。
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我念中学时的一个暑假,这天,有个其他村庄的中年人大概喝多了酒,迈着虚浮的步子,将自己“扔”进了店铺里,也不管跟在后面有意搀扶他的那个可能是其朋友或亲戚的我村青年,向正在卖东西的母亲要了包烟,打开抽出一根点燃,抽了一口,然后,就大声对正想跟他收钱的母亲说:“你开店铺,卖东西,是剥削,压榨贫下中农的钱……”。
母亲被吓住了,茫然不知所措,似乎没了勇气跟他要钱;我在一旁内心很不以为然,却也说不出话来,不知怎么反驳;一旁我的姐姐则说:“我们有营业执照!……”。“有营业执照,也是剥削!”那人似乎理直气壮。后来,陪同他过来的那个本村人上前给了钱,解释说:“他喝多了”,将他拉走,我们才算听到他似乎有些骂骂咧咧的声音渐渐远去。
闻声过来的邻里问:“怎么回事?”母亲似乎算是缓过神来,说:“碰到一个酒疯子!”
我后来仔细想了想,第一个问题是:凭什么说“开店铺、卖东西”就是剥削?我父亲每隔三五天就到城里进货,有时坐车有时挑担,跑过来跑过去,付出了许多的辛苦和劳动,节省了村里人往返奔波于城乡之间的费用和时间,为顾客提供了方便,当然也就需要挣相应的钱,这似乎不能说是‘剥削’!如果村里人觉得这里东西卖得贵(事实上我家卖的价格并不比城里高,甚至许多商品还更便宜),也可以去城里买更便宜的。或者其他人认为“开店铺,卖东西”挣钱多,有利可图,也完全可以去城里进货来村里卖——毕竟这样的小本生意,进入的门槛不算高。这样,几个店铺竞争下来,在村里,这些东西的价格也就降下来了,有独家垄断所带来的“高价”现象一定程度上也就可以消解掉!
第二个问题是:凭什么他口口声声“剥削”、“压榨”的带有似是而非的意识形态色彩的话语,竟然能够让母亲及我哑口无言?值得注意的是,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已经改革开放许多年了,特别“左”的那套话语,让一个喝多了酒的人说出,其余威仍在,不能不令人深思:一个正确(或者严格说来是包含了正确的价值与承诺)的意识形态在博弈中该是多么重要!
二、从“剥削”到“剥削性”
以上两个问题事实上是联系在一起的。从第一个问题,即有关“剥削”的理解,展开相关探讨,可以把两者勾连起来。
有一定年龄的中国人肯定知道,“傻子瓜子”事件在改革开放之初影响很大,因为涉及雇工超过8人,所以当时不少人根据马克思的相关论述,觉得似可将其判定为存在“剥削”。《邓小平文选》中“傻子瓜子”出现了三次,在“个体户到底雇几个人算是剥削”的争论甚嚣尘上之时,邓小平建议对私营企业采取“看一看”的方针。这在当时悬置争论,保持了中央政策的延续性,意义非常重大。
就“傻子瓜子”事件而言,涉及资本与劳动之间的关系,如果单从微观的、劳资相互作用的层面来看的话,不能简单用“剥削与被剥削”判定两者的关系,他们的合作其实无疑存在互惠成分。而,如果一定要在微观层面固执地强调“剥削与被剥削”,那么似乎也可以举出大量反例来说明“劳动剥削资本”的现象。
比如现实生活中不难碰到这样的现象:一个罐头工厂,生产了9个月,给员工发了前8个月的工资。到了第9个月,由于前8个月的罐头都卖不出去,积压下来,工厂眼看要倒闭,第9个月的工资发不出了。这时工人可能还会觉得第9个月的工资没有拿到,被“剥削”了。可是,站在企业或工厂的角度想,就会觉得,工人前8个月做的都是无用功呀!如果这些有一定保质期的产品卖不出去,这些产品可能就会成为“垃圾”;那么,工人前8个月生产的可能就无非是一堆“垃圾”。但是,企业主却为生产的这一堆垃圾,支付了员工8个月的工资!这岂不是“劳动剥削资本”现象?
更有效地针对“剥削”问题的探讨也许不是着眼于微观层面,而是需要步入到宏观层面上来:劳资的结合或者说社会相互作用中“剥削”成分多还是“互惠”成分多,或者说“剥削性”问题,直接地取决于劳资双方以人口相对数量为基础构成的谈判地位,间接地取决于其他社会制度与宏观社会结构。
具体而言,劳资双方相互作用的剥削性至少取决于如下三个方面
首先,最直接地要看资本家和劳动者的相对数量,即资金、知识和组织才能在人群中的分布状况。如果一个社会中持续地存在大量没有资本、较为贫穷的廉价劳动力,资本对劳动在宏观层面的“剥削”成分(即劳动者只能在市场中以相对较低的价格出卖其劳动力)就可能持续存在。
其次,要看制度是否能让有才能的人都贷到资金进而办厂,要看政府是鼓励还是限制社会资金对某些市场领域的进入。简而言之,持续的改革开放,有知识、技术和组织能力的人能较轻松地拿到资金勇敢地投资办厂,将有利于削弱资方对劳方的剥削成分。有知识、技术和组织能力的人,拿不到相应的资金,无法去办厂,甚至不准搞私营企业,其实是间接地助长了资本对劳动的“剥削性”。
再次,要看体制是如何分配企业利润和社会资金的。最近不少企业家说:一年忙到头,最后都是在给银行和税务局打工。如果体制上不理顺,银行和税务局等金融财政部门相对实业企业的谈判地位过高,即便我们教育这些机构,说:“要怀着一颗感恩的心为企业服务,因为它们是我们的衣食父母”,也难以达到实效。
三、避免垄断以避免剥削
如前所述,“剥削”一词更值得分析的维度是其对宏观社会结构属性的指称这个层面。但,在这个层面上,也许“剥削”更恰当的替代词是:垄断,以及在此基础上的高额利润和高比例收益的占有甚至是腐败获利。
由于社会可以划分为具有层次性的不同领域,这些不同领域都可能存在垄断现象,所以,结合上文的分析也就不难看出,“剥削”具有不同的层次。
最浅层次的剥削是企业主对工人的剥削,这一点众所周知,不做赘述。
有一种较高层次的“剥削”,就是在某些经济性的生产或服务领域搞垄断,设置门槛,阻止别人对某些行业的进入。比如移动通讯、银行机构,如果政府部门只批准两、三家公司来经营,不准其他公司进入,就容易产生“剥削”。其所获得的垄断利润,也就是“剥削”所得利润。这个层次的剥削使得一些具有聪明头脑的人无法发挥他们的聪明才智,这相当于“剥削”了这些人的聪明才智。原本这些聪明人能够吸引资金创业进而创造就业机会的,现在却不能去做这件事,社会上一部分人的就业机会也就丧失了,这也就相当于通过经济或金融垄断,“剥削”了一部分人的就业机会和相应工资。
最高一个层次在社会文化领域。如果“左”的意识形态实现了对社会文化领域的垄断,那就不仅会全面控制社会伦理、道德和宗教的影响力,甚至还会不允许人们有不同的思想,极大地限制人们政治领域和经济领域的行动空间。“狠斗私字一闪念”、“宁要社会主义的草,不要资本主义的苗”所造成的国民乃至国家的贫穷,都是再明显不过的后果。也就是说,社会文化领域的垄断容易导致较低层次的政治领域在相当长的时间里无法实现有效的优胜劣汰。进而在经济领域,许多人本来可以过得更好,却不得不过苦日子,极大地束缚生产力。这当然是最高层次、最大规模的“剥削”。
以上可知,垄断有不同的层次,较高层次些微的垄断性,都可能导致较低层次巨大的垄断性,进而形成该层次较严重和较长时间的“剥削”。
所以当那位喝多了酒的人慷慨激昂地对我母亲说:“你开店铺,卖东西,是剥削,压榨贫下中农的钱……”时,他正在高层次上维护某种业已过时的、似是而非的意识形态的垄断性,并基于此来“剥削”乃至“剥夺”他人。
四、深化改革开放破除垄断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破除了不少行业和经济领域的垄断,消灭了不少“剥削”。但是,改革开放深入的层次还不够。如果不对高层次的垄断进行改革开放,较低层次的改革开放对于打破垄断、削弱剥削而言,只能是事倍功半,仅有敲边鼓的功效。而一旦深入的改革开放打破了高层次的垄断,一些较低层次的垄断和“剥削”现象其破坏力甚至可以忽略不计,反倒获得了平衡,有了维持的理由。
(本文改写自《博弈—结构功能主义》一书的后记)
编辑:孙巧铃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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