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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目介绍
继续第一期:什么人符合EB-1C(跨国公司高管移民)申请条件?本期罗律师要接着和我们分享【罗律师EB-1C谈】系列专题第二讲:“EB-1C里面跨国公司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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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知道EB-1C是美国职业类别移民的第一优先里一个小类。它指的是跨国公司高管移民,那么,这里面跨国公司的基本含义是指,在美国之外的公司和美国本土的公司,至少有两家公司来构成所谓的跨国公司。
这两家公司需要一个什么样的条件?法律要求它必须得是关联公司。也就是说,首先得有一家美国之外的公司,比如说中国公司,还有一家美国公司,这两家公司构成了关联公司,并不是两个独立的公司。
那么什么叫关联公司? 
关联公司,在法律的定义里面有很多种。我给大家简化一下,实际上,关联公司简单来说有两大类。
一个叫做母子关系。什么叫母子关系呢?一家公司,控股另外一家公司,控制达到51%以上,这就叫母子关系。也就是说一家公司是另一家公司的母公司,我控股你51%,你是我的子公司,我是你的母公司。如果中美跨境的话,那么要么中国公司控股美国公司,或者美国公司控制中国公司。只要构成母子公司的关系,这就叫关联关系。 
第二种关系叫兄弟关系。什么叫兄弟关系?也就是说中美公司有同一个大股东,有同一个妈。同一个母公司。这样的话,中国公司被一家公司或者个人控股51%,美国公司也被同一家的公司或者个人控股51%。中国公司和美国公司有同一个控制人,这两家公司构成了所谓的兄弟关系。这个就是第二种常见的管理关系。
那么无论是母子关系也好,或者是兄弟关系也好,都是合格的所谓的关联关系。那么区分母子关系,区分关联关系在实践当中是有意义的。
比方,今天我有家中国公司,我要去跟美国公司构成关联关系,中国公司可以去收购美国公司控股达百分之50以上的股份,那么美国公司就成了我的子公司。这个方式是可以的。但是很多时候大家会觉得我中国公司出面去控股美国公司,中国公司是不是涉及到对外投资,我中国公司有没有这么多美金,怎么获得对外投资资格,这些都是问题,都是麻烦。 
那么另外一种方式,假设我们用中国公司和美国公司构成兄弟关系,来看看情况就有所不同。假设我中国公司有一个大股东叫张三,他控制了60%的股份,那么大股东张三他又去收购了一家美国公司,控股百分之百。那么中国公司大股东是张三,美国公司大股东也是张三,因此中国公司美国公司有同一个妈,叫张三。因此中国公司和美国公司构成了合格的关联关系。
简而言之,如果说中国公司有一个个人大股东的话,那么个人大股东个人出面去把美国公司收了,那么这个时候也构成关联关系,因为张三个人的连接点,使得中国公司和美国公司构成了所谓的兄弟关系,因此也符合关联关系的定义。 
所以无论是中国公司把美国公司直接收了构成母子公司关系,或者是中国公司的个人大股东,把美国公司收了,也可以构成所谓的兄弟关系,这两个都是合格的关系。
当然有的人问我,中国公司的大股东是家公司怎么办?控股51%以上的是一家公司,这家公司出面收购可不可以?当然也可以,只不过这个时候这家母公司出面来收购,跟你中国公司直接出面来收购,难度一样,涉及到行政上的手续问题。当然,如果在没有个人大股东的情况下,公司收购也是可以有一些办法来进行处理。 
无论如何,如果能够个人直接收购的话,那是最简单的,总比你公司收购要简单一点。所以区分这种关联关系还是有一定的意义的。
罗律师EB-1C谈】系列节目,涵盖如下话题,敬请关注:
1.什么是EB-1C?
2.EB-1C里面跨国公司的含义?
3.EB-1C里面高管的含义?
4.EB-1C与L1-A的异同点?
5.实现EB-1C的路径一:“直接排遣”的适用人群和难点?
6.实现EB-1C的路径二:“开设美国分公司”的适用人群和难点?
7.实现EB-1C的路径三:“收购美国老公司”的适用人群和难点?
8.EB-1C对国内公司的要求?
9.EB-1C对美国公司的要求?
10.行业对EB-1C申请的影响?
11.EB-1C和EB-5的异同点?
12.EB-1C和EB-1A的异同点?
13.EB-1C和E-2的异同点?
14.EB-1C的申请进化史?
15.EB1-C的申请形势展望?
罗律师:美国移民律师,美国元臣国际律师事务所国际合伙人,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获得法学学士学位后,赴美留学获得克萨斯大学奥斯汀分校法学硕士学位。
加主播Mary个人微信:tanhaiwai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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