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全科诊所将施行备案制了!
作者丨李兴鹏
来源丨医学界
12月26日,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发布了《关于本市全科诊所审批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下称《通知》),宣布自2019年2月1日起,上海市全科诊所审批实行备案管理,并公布了备案材料及要求。
政策频发,鼓励医生开诊所
鼓励医生开办私人诊所由来已久。北京市2009年的卫生工作会议上就曾提出,鼓励有资质的医生在社区开办诊所或个体行医。2014年2月,原北京市卫计委在首次卫生计生工作会议上进一步明确,北京将探索建立医生自主创业制度,允许公立医院在职医生开办私人诊所。
2016年11月1日,《“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甫一出台,原国家卫计委又接连发布了《关于修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和《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将原文中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条件里的“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内容予以删除。意味着我国正式开始筹备在全国推行“在职医生办诊所”的新制度。
今年年初,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改革完善全科医生培养与使用激励机制的意见》,首次提出“医疗机构相关规划布局不对全科诊所的设置作出限制,实行市场调节”,这项政策也为上海乃至今后全国范围内全科诊所的开办,奠定了有利基础。
并且,7月份上海出台关于推荐健康服务建设55条意见,对全科诊所的准许进一步放开。
从中央到地方,医改文件的接连发布,也为此番上海市施行全科医生诊所备案制提供了政策依据。
会有大批医生真正走出体制吗?
长期以来,我国医务人员总量不足,而且基本上都是单位人,优秀的医生都挤在大医院,因此出现大医院战时状态常态化,群众看病难。与此同时,一些想出来自主开办诊所的医生却被“医疗机构区域规划”和“审批制度”等障碍活生生挡在门外。
此番上海新政的发布,也引发了医疗界的广泛关注。有分析人士指出,全科医生可以更加便捷地开办诊所,受益的人群不仅仅是大医院医生,乡镇级别的医生也可以下班后到自己的诊室坐诊了,告别之前在家给患者提供服务(非法行医)的风险。
那么,究竟有多少全科医生会真正“走出来”自己开诊所呢?“全科诊所审批实行备案管理只是打开了一个政策缺口,制度落地还需要一段时间。”一位医疗行业的顾问向“医学界”表示,缺乏相应的配套政策,同时面对市场准入、医保对接、高额投入等一系列难题,在职医生的自主创业路即使被全面放开,依旧充满坎坷。
中欧卫生管理与政策中心主任蔡江南教授认为,虽然很多医生对多点执业乃至自由执业充满期待,但固有体制的改变却很难一蹴而就,需要经历一个十分漫长的过程。后续还需要大量配套政策消除医生、公立医院、患者等多方的顾虑。
不是所有的医生都适合开诊所
上海医改的新政,意味着原本向社会办医接近封闭的基本医疗市场洞开,作为一名医生,很多人都有自己的诊所梦。一旦政策落地,医生会真正受益吗?
“任何政策都不是绝对完美的,往往考虑了一方面却忽视了另一方面,但有一点是明确的,就是社会资本是以逐利为目的的,那就要看办医者是不是真正本着为公众提供基本医疗为宗旨了。”深圳市坪山区人民医院副院长郭长春认为,“医师个人诊所要走高端路线,为公立医院的基本医疗做补充。所以,应该鼓励名医开诊所,而不是所有医生。”
医生执业方式的改变,注定是一场障碍赛,尚有不少藩篱亟待破除。陕西省山阳县卫计局副局长徐毓才在接受“医学界”采访时表示,目前我国大多数医生还都是在事业单位体制下成长起来的,在现行的医疗体制下,包括全科医生在内的医务人员往往很难分身去其他地方执业,更不用提耗费大量精力和资金去开办私人诊所了。在他看来,“不是所有的专业的医师都适合开诊所,也不是所有的医师都有意愿、有能力开诊所。”
附:《关于本市全科诊所审批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全文
各区卫生计生委,市卫生计生委监督所:
为加快推进本市医疗领域“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促进全科诊所发展,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本市健康服务业高质量发展 加快建设一流医学中心城市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8〕25号)要求,经2018年11月13日市卫生计生委第49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本市全科诊所审批实行备案管理。本文件自2019年 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月31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视全科诊所备案管理工作
全科诊所是符合条件的全科医师(含中医全科医生,下同)举办,主要为一定区域内的社区、家庭和居民提供一般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服务的诊所。中医诊所备案按照《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经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的全科医生或其他医师经转岗培训后获得全科医师注册资格者可申请举办全科诊所,全科诊所应当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诊所基本标准》等相关规定。各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指导服务,健全规章制度,细化工作流程,根据市卫生健康委统一要求完善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保障全科诊所备案管理工作顺利实施。
二、明确全科诊所备案管理要求
举办全科诊所的,应当向所在区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提交备案材料(见附件)。各区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备案申请后,对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全科诊所核定诊疗科目为“全科医疗科”,其具体诊疗范围应当按照《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卫妇社发〔2006〕239号)第七条规定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的范围。有能力开展家庭病床服务的,应当按照《关于遵照上海市地方标准<家庭病床服务规范>开展家庭病床服务的通知》(沪卫基层〔2010〕16号)要求实施,登记相应服务方式,并纳入全市家庭病床管理和评价体系。全科诊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变更、校验、停业(歇业)、延续(换证)、补证、注销等事项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办理。市卫生监督机构要完善“上海卫生监督综合应用平台”相应服务模块,加强对区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高管理效率。
三、加强全科诊所备案后质量管理
全科诊所应当纳入各区医疗质量控制体系,依法依规开展诊疗活动;建立诊疗服务与管理信息系统,加入各区卫生平台,按照《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统计调查制度》要求报送数据。各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全科诊所的管理,将全科诊所纳入医疗机构日常监督检查范围,全科诊所参加质控情况、质控检查报告以及监督检查情况将作为医疗机构校验的依据。各区卫生行政部门将符合条件的全科诊所纳入基层卫生服务体系统筹建设,为社区居民提供健康管理、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医养结合等多层次健康服务。各区相关行业协会应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8年12月6日
零基础Meta分析流程及软件操作
SCI杂志审稿人,手把手教你
限时优惠,扫码购课
↓↓↓
版权申明 |本文原创如需转载请联系授权
并在开头标注作者来源,否则一律举报
投稿邮箱 | [email protected]
商务合作 | 021-58545118
继续阅读
阅读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