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章莹颖,这个名字曾牵动无数在美华人的心。2017年6月,中国访问学者章莹颖在伊利诺伊大学香槟分校(UIUC)校区失踪,随后FBI逮捕嫌犯兰登·克里斯滕森(Brendt Christensen),几个月后联邦大陪审团追加绑架致死的指控。此后,嫌犯律师多次要求延期审判,时至一年多后的今天,该案件仍未宣判。

对于一直关注着此案的人们来说,疑问还有很多——事发已过一年有余,审判工作究竟进展如何?辩方和检方又各自作何主张呢?

与此相关,日前,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副院长满运龙在美国旁听了章莹颖失踪案证据听审,并为我们还原了该案践行证据裁判原则的实际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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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运龙,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副院长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的民间习语,形象且准确地概括了证据裁判的原则。现代文明世界的各个司法制度,无论在结构、程序等方面有多大差异,都共同奉行以理性司法为基础的证据裁判原则。但是在践行该原则的具体程序和步骤上,各国制度多有不同。这些具体细节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践行证据裁判原则的程度,从而决定了特定司法制度的品性。
日前,作者在美国旁听了章莹颖失踪案证据听审,再一次感受到美国司法践行证据裁判原则的实际过程。
左为章莹颖,右为本案被告
一、 背景
2017年6月9日,26岁的中国女访问学者章莹颖在美国伊利诺伊州立大学香槟-厄版纳校区失踪。当地警方和联邦调查局(FBI)经过联合侦查,于6月30日逮捕嫌犯布兰特 ·克里斯滕森(Brendt Christensen),指控其绑架章莹颖并致其死亡。此后,联邦检察官启动刑事追诉程序。羁押在当地监狱候审的被告克里斯滕森得到政府指派的公共辩护律师代理。(关于章莹颖案件的背景情况,参见 《关于章莹颖失踪案中美两国法律分析和比较》,抱住。)
一年多以来,控辩双方进行证据调查和证据开示等审前工作。经过将近一年的幕后准备,其中包括检方和联邦调查局于今年10月专程到中国调查取证,从今年12月开始,双方回到法庭,就管辖权、证据和一些列程序问题展开审前听审(pre-trial hearing)。
其中,证据问题是听审的核心内容。12月17和18日,位于厄版纳的美国联邦地区(伊利诺伊中区)法院进行两天的公开听审。时间恰逢我刚刚回到芝加哥家中度假,从芝加哥的律师朋友王志东律师(王律师从案发之初便无偿协助章莹颖家人)处得悉听审消息,便赶到厄版纳,全程旁听听审。旁听期间,与王律师、检方律师、联邦调查局探员,以及辩方律师都有过不同程度的私下交流。中间一次休庭期间,与王律师在法庭走廊里遇到主审法官,联邦地区(伊利诺伊中区)法院首席法官詹姆斯· 沙迪(James Shadid),当王律师向法官提到我来自章莹颖毕业的北京大学时,法官诚恳地表示:“对【贵校】的损失,非常抱歉!”
法院一角与评审法官詹姆斯· 沙迪
二、 证据听审
2018年8月期间,辩方律师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提交了数份证据压制动议( Motion to Suppress Evidence,证据排除动议的一种),要求法院审议并排除联邦调查局侦查所获得的多项证据。10月期间,检方就每一项动议提交书面答复(Response)。之后,辩方就某些检方答复提交书面回辩(Reply),并请求法院开庭审理有关动议。应当事方请求,法院安排在12月17-18日听审。
17日是听审第一天,上午9:00时准时开庭,到午间12:00时休庭;下午1:15开始,到4:30左右结束。18日第二天上午听审从9:00-11:30,下午从大约1:00开始到4:00结束。证据听审程序与正式审判开庭基本相同,主要的区别是没有陪审员参加。沙迪法官主持听审;检方有三位联邦检察官出庭(其中两位是联邦地区(伊利诺伊中区)的检察官,另外一位时司法部从华盛顿派来的专任出庭律师);身着绿色狱服的被告克里斯滕森全程在场,坐在四位辩护律师的中间,神情轻松,不时与律师耳语交流,在听到证人作证某些细节时还不时做出微笑。
听审第一天,检方7位证人出庭作证,包括6位联邦调查局探员和一位学校警察部主任。6位联邦调查局探员都分别参加了2017年6月14日深夜-15日清晨搜查被告住所和在联邦调查局当地办公室与被告进行谈话的过程。第二天上午一位辩方证人出庭,为被告的前妻(2018年初与被告离婚,在2017年6月是被告妻子并在同一住所居住),下午是检方的反驳证人,一位联邦警察局探员。
证人作证时,先由己方(即传唤自己出庭的一方)进行直接盘问(Direct Examination),之后由对方进行交叉盘问(Cross-examination),然后根据需要双方可以交替进行再直接盘问(Re-direct)或再交叉盘问(Re-cross)。由于不是审判,证据规则不适用于审前听审,除适用特免权之外的有关信息都可以做为提问和回答的内容,所以传闻证据、品格证据等的使用,一般不会遭到对方反对。除此之外,所有作证程序,包括发问、反对(objection)以及诱导性问题的使用等程序,均与正式庭审无异。法官对双方问答涉及的实质内容不做评论,但严格主持程序,及时当庭裁决反对动议,回答任何程序问题,保证听审有序推进。
两天的听审主要围绕辩方是否排除以下证据进行:(1)2017年6月14日深夜-15日清晨联邦调查局探员搜查被告住所提获的实物证据;(2)同一时间内被告向联邦调查局探员做出的口头陈述;(3)2017年6月下旬被告女朋友配合联邦调查局佩戴录音设备听取的被告谈话录音。就以上证据,双方主要争点简述如下:
(1) 实物证据
2017年6月14日晚,联邦调查局从当地法官获得搜查状,授权搜查被告夫妇共有的黑色轿车,然后7位探员来到被告住所公寓,向被告出示搜查状,得到同意后进入住所。几位探员与被告下楼到汽车停放的停车场取车,另外两位探员留在室内与被告妻子谈话数个小时,在被告妻子同意的情况下拍摄两张照片。几个小时后的15日凌晨,法官签署住所搜查状,联邦调查局探员对住所进行搜查和拍照,带走被告的手机、电脑、衣物等物品以及被告妻子的电脑等物品。
辩方主张,在15日凌晨的住所搜查状颁发之前,联邦调查局的搜查授权仅限于被告夫妇的汽车,但无权进入被告住所,所以此前进入住所的搜查属于非法,起获的所有证据需要排除。
检方认为,在15日凌晨的住所搜查状颁发之前,联邦调查局探员进入被告住所,得到被告的明确同意,不属于非法进入;进入后没有进行搜查,只是与被告妻子进行谈话,并在得到她的明确同意后对两件有关物品拍摄两张照片。对住所的搜查是在几小时后15日凌晨的住所搜查状颁发之后才进行的,完全合法,所起获的物证不属于排除范围。
(2) 被告口头陈述
2017年6月14日深夜-15日清晨联邦调查局探员到被告住所执行车辆搜查状,进入住所后,询问被告是否愿意到联邦调查局当地办公室回答几个问题。被告与妻子商议后同意,随探员来到附近的联邦调查局办公室。与探员谈话时,承认6月9日下午2-3点之间在事发地点开车接到章莹颖上车,但开了不久就让她在一个住宅区下车。几天前(12日)联邦调查局探员第一次访问被告时,问他事发时间的去向,他回答说整天都在家睡觉和打电子游戏。15日清晨的回答与12日的叙述显然不一致。联邦调查局根据这一矛盾,立即向法官申请搜捕状,领到后就地宣布逮捕被告,并向其宣读米兰达警告。之后被告表示聘请律师,探员停止任何询问。
辩方主张,15日清晨在联邦调查局办公室内搜捕状颁发之前,探员与被告的交流属于羁押情况下的讯问,由于没有告知被告沉默权、律师协助权等权利,属于非法讯问,所获取的被告口述需要被排除。
检方认为,15日清晨搜捕状颁发之前联邦调查局探员与被告的交流,不属于羁押情况下的讯问,因为被告是自愿回答问题,可以随时停止交流,所以不应排除。
(3) 被告谈话录音
联邦调查局在侦查中了解到,被告与妻子实行“公开婚姻”(open marriage),即双方保持法律上的婚姻关系,但各自可以有其他异性伴侣,互不干涉。被告妻子向探员提供了被告一位当地女友的信息,探员与其取得联系,并得到其同意佩戴录音设备,在2017年6月16日至29日期间,配合联邦调查局听取女友与被告(此间业已解除羁押)谈话录音。
辩方主张,检方没有得到被告女友的有效同意,所以录音所得证据需要排除。
检方认为,被告女友的同意完全出于自愿,合法有效,所以录音证据合法。
对上述证据排除与否的判定,在相关法律规定之下(以后有时间,可以就相关法律问题一一详尽介绍和分析),主要依赖对有关事实的认定,比如法律要求的“同意”要件是否存在?何时、何种方式、何种情况下获得?有关搜查是在特定搜查状发布之前、还是发布之后进行的?等等。因此,证据压制动议的审查,需要通过传唤证人,就事实问题根据亲身经历作证。与有陪审团参与的正式庭审不同,证据听审的事实认定者是法官。所以,法官对有关事实的认定,将决定证据压制动议的命运。
经过两天听审,沙迪法官告知双方,他将在两周内就有关证据压制动议做出裁决。
三、 感想
第一、证据听审虽然不是正式审判,但双方的重视程度,不亚于审判。首先,双方经过几个月准备,就每一项动议交换过几十页的书面辩词。通过事先交换书面辩词,各自充分了解到对方的论点和根据,并据此准备听审的焦点问题。其次,双方为听审传唤各自证人出庭作证,就每一个细节,均有备而来。再次,听审过程无异于正式审判,每一个证人都要接受双方律师轮番询问和质疑,证言前后的任何细微差异,都逃不过律师的追问。
第二、律师提问集中于关键事实细节,试图从所有可能的细节发现对己方有利的事实。由于动议的裁决依赖于事实的认定,律师将问题集中在事件发生的具体场景、当事人行为、语言以及表情上面。比如,参加2017年6月14日深夜搜查被告住所的6位联邦调查局探员分别出庭,每一位都被问及当时的细节,包括每人进入被告房间的顺序,进门之前哪位探员在最前面,敲门几下,等等。再如,探员提到15日凌晨在被告住所楼下等待住所搜查状数个小时。辩方律师问:这几个小时你们都做些什么?回答:聊天,中间去买了一点零食。问:去哪个店?买了什么零食?答:附近的某某便利店,买了薯条。这些问题,看起来漫不经心,且有些琐碎,但目的却是在试图发现每个证人对同一时间发生事情的描述有无实质差异。
第三、不放过任何一个对方证人对具体事实叙述的疏漏和出入,利用所有机会攻击对方证人的可信度。出庭证人大部分都在听审之前以口头或书面方式提供过证言,律师对这些先前证言了如指掌,随时可以在当庭盘问时找出前后疏漏或矛盾之处。例如,一位探员证人事先提交过书面侦查笔录,其中提到14日晚被告开门后,探员进入被告住所,发现被告妻子裸身站在靠近门口的厨房处,之后进入卧室披上睡袍。当庭作证时,他讲到进屋后发现被告妻子裸身站在离门口不远的地方,有探员让她去穿上衣服,她说:“不用。”之后探员再次请求并让一位女探员陪被告妻子进卧室更衣。辩方律师马上追问:“为何你在侦查笔录没有提到更衣前探员和被告妻子的对话?”证人不得不对此当庭作出解释。这种对细微差异的追问,虽然不是每一次都能够找出对方证人的重大矛盾,但从心理上给对方所有证人造成压力,不敢对事实随意叙述,更不敢轻易编造。
第四、证据听审全程,被告克里斯滕森一直在场,但听审被质疑的对象不是被告,而是追诉被告的政府司法机关——联邦调查局。对一位不了解美国司法制度的人,参加听审会感到奇怪:被告在场,但没有一个问题是追究被告犯罪与否的事实。相反,整个过程基本是辩方在指控联邦调查局探员违法行事,联邦检察官左抵右挡,竭力辩解探员们没有违法取证。道理很简单,证据听审的直接目的不是审判刑事被告,而是就辩方提出的检方取证合法性等问题进行公开庭辩。辩方努力的直接目标,不是证明被告无罪(因为刑事被告没有证明无罪的责任),而是监督公诉方的取证行为是否合法。在程序正义的原则下,提出证明被告有罪的事实,是司法的最终目的,但不是唯一目的;达此目的过程和使用的手段,还必须符合程序正义要求。证据听审的过程,集中体现了美国刑事司法程序正义的具体实施。
被告全程在场,也体现了美国宪法第六修正案关于刑事被告有权与他的指控者当面“对质”的权利。此问题构成另一话题,这儿不赘述。
第五,证据听审的全过程,充分体现了对证据裁判原则的严肃、认真的具体践行。遍阅美国刑事法律及其学术阐释,很难找到对证据裁判原则集中、明确的论述,但观察美国刑事司法的具体运作,会看到这一原则精神无处不在,时时处处、实实在在地体现在具体司法程序之中,而且被司法进程的参与各方认真对待,切实行使。这,可能就是上升到司法文化层面的证据裁判原则。
最后,殷切期待美国司法在保证程序正义的同时,能够有效、准确地认定事实,追究犯罪,惩罚伤害章莹颖的真凶!
—— 2018年12月19日芝加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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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慕白昕丨 版式:王萧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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