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每一位父母的眼里,自己的孩子都是人之初、性本善的!
但是在现实世界里,人之初,性本恶绝对是没错的。
真的不敢想象,如果没有法律制约,
世界将会变成什么样子。
可悲的是法律虽有,真空、漏洞却让“性之恶” 们不断地滋生!
一连串的未成年人犯罪案,这十年间不断滚动闪现;
2009年,两名13岁的男生小李和小魏,强奸了一名大他们5岁的女生,之后向受害者身上泼汽油,打算烧死受害者致女生严重毁容,可最后两个男生被无罪释放了。
2012年某日,一名未满14岁的男生,与其他3名狐朋狗友,强奸了一名女生。奇葩的是,法院一开始以为他年满14岁,所以给他判刑了,但后来发现他的生日有误,是农历的日期,实际上他未满14岁后,居然就给当庭无罪释放...
2014年某日,11名未成年人,仅仅因为一名8岁的孩子没有给他们“保护费”,竟然将对方围殴致死——可因为他们都未满14岁,所以11人全都无罪释放
2014年某日,南昌一名13岁的男生,因为作业问题与母亲发生冲突后,居然将母亲活活掐死并抛尸河中!但也正如您所能猜到的那样,因为他未满14岁,最后他被无罪释放
2015年10月,湖南邵东县的三名未成年人,抢劫并杀害了当地的一名女教师。落网后,三人表示,他们很清楚自己未满14岁,杀人不会坐牢,所以才敢“大干一场”...而最后,果然如他所愿无罪释放了。
2016年1月,广东一名19岁的男子涉嫌奸杀了一名11岁的女童。然而,令人恐惧的是,这个嫌疑人其实早在13岁时就曾犯下过杀人案,掐死了一名男童。但因为他未满14岁,他还是个孩子,所以审判结果依旧是无罪释放
然而,法律的宽容并没有令他悔改,反而是纵容了他的罪恶。于是他在掐死那名男童1年后,又持刀伤害了一名女童;当年3月,他又剥夺了另一条无辜的生命...然后,还是无罪释放...
2016年12月下旬,一名成绩优异的女孩意外失去双亲,后来发现自己非亲生,并被家族户籍除名后,心生绝望。她从14岁开始辍学贩卖毒品,在当地带着100多个小姐卖淫,后来北京开展卖淫活动时被抓,不过因为年龄还是无罪释放了。
审讯时,女孩说道:“我不后悔,反正已经没有人再关心我了。”此前,这个女孩曾自杀未遂。
前几天看到一则新闻:10月4日海南文昌发生一起多名少年男女殴打一名少女事件,网传视频中几名男子轮番掌掴小女孩并用衣服盖住女孩头部进行围殴,几名女孩对被打小女孩连续扇耳光并强制撩起其上衣进行侮辱...

随后当月7日,文昌发布处理结果称,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1、对已满14周岁的3人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1000元,因均未满16周岁,且系初犯,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2、对未满14周岁的5人不予处罚,责令其监护人进行严加管教。
消息一经爆出就引发了网民的激烈讨论,其中不乏一些专家学者从心理学、生理学、法理学等各个角度所进行的分析论证,但处在打击违法犯罪最前沿的执法部门鲜有发声。
教唆十岁女孩自杀,你还有理了?
近日,一个15岁少年教唆10岁女孩做爱、离家出走,甚至是自杀的帖子彻底火了,事情的经过大致是这样的:
10岁女孩在B站结识了一个15岁少年。而后少年在聊天中,不断诱导10岁女孩文爱(文字做爱),给他买丝袜。女孩母亲怒不可遏,在女儿QQ上找到了15岁少年的联系方式。结果,此人倒打一耙,竟拿未成年人保护法恐吓这位母亲~
未成年保护法越来越被曲解成为保护未成年罪犯的法律,所以中国罪犯低龄化趋势越来越严重,一些不能称做人的小屁孩甚至犯下了惨绝人寰的案件!
无独有偶,就在昨日看到一个泯灭人性的未成年人团伙惨案!
15岁的刘雨(化名),山西人,刚刚随着家长来到陕西榆林神木市。家长来这里打工。按照时间表:她失踪于9月22日。也就是一个普通的初中生,在新的学校入学就读的第二十二天。
9月1日开学。9月22日离开家。那晚,6点左右,她忽然说有同学找她借书,就出门了。当夜未归。次日中午,她亲戚家的一个男孩在QQ上约到她,约了见面时,她说:“要看看有没有大人在后面跟着,有家长的话就不见。”
但匆匆和亲戚家男孩吃过饭后,亲戚家孩子让她一起回老家过中秋,她说稍晚,有人约了她三点见。之后才能走,便匆匆离去。
这之后,她消失了。这是她最后一次出现在家人面前。再出现,已经成为几块。
她离开后几小时,就已经丧命,过程极其残忍。
我们为什么很多人都不敢杀鸡杀鱼?因为同理心。看到别的生物受苦,自己本能地也不安。我们看到的对象与我们自己越相像,就会唤起越强烈的同理心,看到的受苦者越具体,同理心也会越强烈。
这是约束着大多数人不会去伤害其他的人的最大的力量。也是世界的善良守序的根本。
其实我们一直都错误的认为 成年人犯罪手段和动机都要成熟,且比孩子可怕。但是很多现实都印证了 未成年人的犯罪手法和心理活动更加肆无忌惮和残忍!!
难道这就叫做“无知者无畏”么!
有些成年人即使是罪犯,还有罪犯的畏惧和利益考量,而这些问题少年,已然拥有了成年人的力量,却没有成年人最起码的理性或恐惧。他们欲望勃发却没有任何正常的渠道,他们的残忍没有底。
大家都有同样的感觉:
同样是6岁的孩子,现在的孩子明显比10年前的同龄孩子懂得更多成熟更多。所以是否相应的把刑事责任年龄也适当提前一点会更好的匹配社会实际呢?
     “少年强则国强”,对青少年的教育也绝不止是某一个人、某一个家庭、某一个单位的责任,这需要整个社会的共同努力,可能这就像“大同社会”一样:太理想化难以实现,但对青少年的引导和教育的的确确又需要如此。
对于那些边远地区和缺乏素质教育的地方,我们更应该去投入教育,普及法律和道德观!
一个是他们没成年到有足够的理性,去思考自己的行为。这个阶段,他们就是一根行走的生殖器,精虫上脑而且攻击性爆棚。
另一个是他们处于一个无知者无畏的境地,既不珍惜自己的生命,也不珍惜别人的生命。
王朔在小说里写出过这样的年轻无知、草菅人命的荒诞历史:连黑社会老大都害怕这样十六七岁的少年。
横的怕楞的,楞的怕不要命的。不要命的.....怕煞笔。他不是不要命,他是煞笔到不知道轻重,不知道什么是命。他生下来,活得象畜生,行为象畜生,也准备死得象个畜生。
而他们却有个神奇的免罪符未成年人 }
不能再让未成年人保护法变成了未成年人犯罪保护伞
法律不能这样继续滞后!过去,社会可能没有那么多的问题少年——如今整整一代人的分离,6100万曾经的留守儿童,他们当中的很多人,用土话讲,是“有人生,没人教”,带着大量问题长大。

 延 伸 阅 读
李玫瑾教授内部讲座,触目惊心的未成年人犯罪。每位家长都该认真听!
  援引美国对待未成年罪犯的最新发展趋势
(1)关于少年法庭体系和刑事法庭体系合并的最新研讨。目前在美国也在讨论未成年人与成年人法庭的合并。
(2)2005年3月,最高法院提出的第八和第十四修正案禁止对18岁以下的其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犯罪者处以死刑。有一个案例,罪犯西蒙在他17岁时计划并实施了一起可处死刑的谋杀案,18岁时,被判处了死刑。
最高法院指出第八修正案关于禁止非常残酷的刑罚的解释是指:必须根据标志一个健全社会的进步的衡量准则的发展水平去决定一种刑罚与其不相称而被称为非常残酷的刑罚,如何衡量必须与现有社会发展水平?未成年人的认知力还不成熟,没有责任能力,意味着他们不能承担责任的行为不应和成年人一样在道德上受到指责。
他们自身的弱点和相比之下在周围环境中缺乏自控力,就意味着未成年人与成年人相比有更强烈的被原谅的请求,因为他们很难摆脱在整个环境中对他们的负面影响。事实上,西蒙案件在审理中受到了国际舆论的影响,最后不得不做出死刑判决。
美国的青年惩治体系,是多层次的,有很强的科学性,虽然是以矫正为目的,但绝对不是忽视或不管。
《未成年人保护法》只应该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应该保护他们的违法行为,比如对其他人施暴的违法行为,法律就不应该予以保护,否则就是对违法行为的纵容。在我国,为什么未成年人暴力事件频频发生?这与法律的不作为大有关系。《未成年人保护法》成了他们行凶作恶之后的“保护伞”,为他们开脱罪责,逃避处罚,这就难免让某些失足未成年人心存侥幸,甚至一错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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