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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财产”是在民事诉讼中经常碰到的棘手问题。常有客户抱怨,官司还没打,对方已经开始将涉及资产进行隐蔽和转移,对诉讼造成阻碍,甚至无法追溯。
其实,澳洲和中国的民事诉讼法对此都有相应的规定,来防止这种情况发生,并在实践中为律师广泛运用。财产保全又称为冻结令是在民事诉讼的判决下达前,当事人保障自身利益、防止对方转移财产的一个临时保护措施。
中国法律
我们先来看中国法律,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民事案件的财产保全可以在诉讼之前或者诉讼之中提起。
在法院受理当事人案件之前,若申请人提供了符合条件的担保,并且法院认为该案件涉及的财产处于现实的紧急情况下,若不立即采取将会对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产生不可挽回的侵害,法院应当在接受申请之后的48小时内作出同意财产保全的裁定,即通过查封、扣押、冻结等方式,使特定的财产物暂时处于法院的保管或者监视范围内。 诉前财产保全要求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若无法提供担保,法院将驳回其申请。
在诉讼过程中,为保证法院作出的裁判有执行效力,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考虑作出财产保全裁定,法院在接受当事人的申请时,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结合当事人自身经济状况等因素,法院也可以不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直接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另一种情况,若诉讼过程中没有当事人申请,但在必要情况下,为保证诉讼的有效进行,法院可以依职权自主地决定是否作出财产保全裁定。
实践中,申请人可以寻求担保公司担保,或者提供与案件争议同等数额的财产进行担保,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将会得到财产保全裁定。
另外,财产保全是法律给予当事人的一项权利,可以有效地保障自己的合法诉求得以实现,但法律也禁止该项权利的滥用。如果出现保全财产价值的错误,或申请人故意地超过了诉讼请求的财产范围;或者申请人错误地提供了保全财产的信息等情况,法院都将认定财产保全申请错误,申请人承担全部责任。
澳洲法律
再来看澳洲,澳洲法律中的财产保全被称为“冻结令”(Freezing Order或Mareva Order)。各州的法律和案例均对申请冻结令需要满足的要求做了具体的解释,每个州的最高法院或联邦法院均可以接受冻结令申请,若法院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充分,即可以下达冻结令。
实践中,债务纠纷是申请冻结令的常见情况之一,为防止债务人转移财产,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作出冻结令。债权人提出的证据主要包含两部分,第一,需要初步证明该案件是有争议的,即建立初步的起诉原因。第二,债权人想要追回的欠款有流失的风险,例如债务人可能为躲避债务而离开该司法管辖区域(一般为州或国家);债务人可能会故意地将其名下的财产转让给他人,或者直接转移至海外;债务人可能会故意地削减其财产的价值等等。
另外,法院也可以针对第三人名下的财产做出冻结令。在实践中,这一规定可以帮助债权人在棘手的情形下获得冻结令从而维护自己的权益,例如,债务人早已暗中转移财产给第三人,当债权人提起追偿诉讼之时,其名下已经没有足够的资产偿还债务,但只要债权人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债权人转让财产时并非真诚善意,该财产的价值可能被削减并且影响到判决的执行,并且第三人处分、使用该财产将会使判决难以执行,法院可以对第三人转移得到的财产做出冻结令。
与中国诉讼法些许不同的是,澳洲法院要求冻结令的申请人(即 债权人)完全承担举证责任。想要满足上述的条件看似简单,但其实法院在收到债权人的申请之后,还会综合考虑该案件的总体情况。债权人需要向法院证明,债务人售卖或抵押财产的意图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而恶意转移资产,若不立刻冻结债务人的资产将会使任何法庭最终的判决失去实际意义,法院才会做出冻结令。 如债务人能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债权人在提供证据时误导法院或不诚实, 法院除了可以解除冻结令以外同时要求债权人承担申请过程产生的所有费用,以及承担对债务人和任何第三人由此而蒙受的经济损失。
可见,债权人想要在澳洲获得冻结令并不是想象中那么简单,但为了成功追回欠款,冻结令是必不可少的步骤之一,所以,对代理律师的经验和水平要求是非常高的,只有全面缜密地搜集整理相关文件,向法院提交最具说服力的证据,才会顺利地拿到冻结令,并且乘胜追击地获得胜诉判决。
所以,当你在诉讼中或准备诉讼时发现对方有转移财产的倾向或动作,一定要及时与律师沟通,是否需要及时申请财产保全或者冻结令,来保护自身利益收到侵害。
最后,小编附上相关的法律和案例供您参考
(上下滑动阅读详细中国《民事诉讼法》关于财产保全的相关法律条文):

第九章 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 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一百零四条 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五条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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