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1/E-2签证(Treaty Traders/Investors)是非移民类工作签证。主要发放给与美国缔结有相关条约的外国公民。传统上,这些条约一般是与美国缔结的贸易和投资方面的友好条约(Treaty of Friendship)、商务和航行条约(Commerce and Navigation),简称FCNs。但近年来,美国缔结的多是投资方面的双边投资条约(Bilateral Investment Treaty)、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快车道(Fast-Track)。基于双边投资条约(BIT),仅能申请E-2签证,但其适用对象却比传统的FCNs更为广泛。
E-1签证:签发给符合条件的进行商务活动的人士(Trader);
E-2签证:签发给符合条件的投资者(Investor)。
申请人必须是条约国的国民,申请人如果为公司雇员,那么申请人和公司必须来自相同的条约国。
E1/E2申请人的合法配偶和和未满21周岁的未婚子女可以陪同或跟随申请人到美国,且不必具有和主要申请人相同的国籍;E1/E2签证持有人的子女不能申请工卡,但无需转换身份即可以在美国接受教育。E-2签证持有人的配偶可以申请工卡(EAD)。
E-1签证的要求:
Ø 申请人必须是条约国家的公民。
Ø 申请人要前往的在美贸易企业必须具有该条约国的国籍,即该企业50%的持有人必须具有该条约国家的国籍。
Ø 此等国际贸易必须是实质性的。贸易量必须庞大且持久。
Ø 所从事国际贸易的一半以上必须发生在美国和该条约国之间。
Ø 贸易指的是货物、服务和技术的国际交流。贸易项目的名称必须由一方传递给另一方。
Ø 申请人必须担任管理(executive)或监管(supervisory)职务或者具备高度专业的技能,对公司的有效运转不可或缺。
Ø 在E-1身份终止时,申请人必须打算离开美国。
E-2签证的要求:
Ø 投资者,无论是个人、合伙或公司企业,都必须具有条约国的国籍。
Ø 对企业而言,企业50%的持有人必须具有该条约国家的国籍。
Ø 投资必须是实质的(substantial),投资资金或承诺交付的资产不可撤回。投资必须足以确保企业成功运营。
Ø 投资的对象必须是真实运营的企业。投机性或闲置的投资都不符合条件。未承诺投入企业的银行存款或证券不算作投资资金。
Ø 投资必须超出投资者维持生计所需创造显著收益,或者必须对美国经济产生重大影响。
Ø 投资资金由申请人控制,必须在商业意义上置于风险之中。不允许使用以所投资企业的资产担保的贷款作为投资。
Ø 申请人必须到美国发展和指导该企业。如果申请人不是主要的投资者,则必须是不可或缺的员工,担任管理(executive)或监管(supervisory)职务,或具备高度专业的技能。
Ø 在E-2身份终止时,申请人必须打算离开美国
Altman & An LL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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