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日报记者谢雨珊/天普市报导
洛杉矶县警局天普分局局长弗洛瑞斯(David Flores)。(记者谢雨珊/摄影)
洛杉矶县警局天普分局。(记者谢雨珊/摄影)
华裔高小姐在天普市K-Mart逛街,结帐时遭一名约莫60多岁的墨裔男子威胁要杀光所有华人,报案却不被警方当作一回事。洛杉矶县警局天普分局局长弗洛瑞斯(David Flores)18日澄清,虽然这名墨裔男子行为是错的,但执法人员必须遵守国家宪法,这起案件只能成为“仇恨事件(hate incident) ”;刑事律师说,墨裔男子举止确实不足够成为犯罪案件,这与保障人民言论自由的宪法第一修正案有很大关系。
弗洛瑞斯从天普市经理与市长获悉相关消息,他希望透过媒体让民众更了解“仇恨犯罪”与“仇恨事件”的分别,以及警方的难处。他说仇恨事件是在“没有犯罪”情况下,对其他族群产生种族、性别等的仇恨表现,例如:辱骂、寄黑函等。执法人员的工作是在第一时间辨识是否有犯罪行为,才得以执法。若是墨裔男子“有犯罪”,警方一定全力以赴逮捕,但“仇恨事件”在法律上不足够使警察当场逮补这名墨裔男子。
不过弗洛瑞斯强调,事实上警局碰到“仇恨事件”相关案子,会留下备案资料,追查肇事者的动向,若肇事者有犯其他罪行,警局可查看该名肇事者前科,有利于日后破案。他提到警方已试图向Kmart取得录影纪录,但刚好这起案件发生地点的录像机损坏,无法看到墨裔男子的长相。一旦寻得这名男子,警方会试着了解他的动机,查询他的精神状态等。
至于高小姐提到的加州刑事法律422a条例,弗洛瑞斯举例说明,如果有人说“我不喜欢你,我现在要拿枪杀你”。这对当事人有“直接性、立即性”的威胁的确是触法。但若有人说“我不喜欢蓝种族的人,我想杀光蓝种族人”,这种说法较为广泛,对当事人无有直接性威胁,不触法。
洛杉矶市警局(LAPD)局长摩尔(Michel Moore)也认为此案属于“仇恨事件”,宪法第一修正案保障人民言论自由权利。任何形式的、好的、不好的语言在美国都合法,警方无法立即逮捕墨裔男子,但留下档案,后续追踪与了解是不可少的。
刑事律师邓洪也说,事实上警方遇到这种歧视方面的案子是有难处的。KKK党一直以来讨厌黑人,经常有集会,也曾说过“要杀黑人”,这些都不算是仇恨犯罪。美国宪法并无禁止民众说出充满仇恨的言语,大家都有言论自由,因此他认为这起案子很难成为一起刑事案件,主要在于当时并无人受伤。即使有加州刑事法律422a条例,墨裔男子说的“我讨厌华人,我要把华人通通杀光!”事实上并没有对当事人有直接性、立即性的威胁。
谈及到孙安佐事件,邓洪说孙安佐叫同学星期五别到学校上课,扬言要炸掉学校,这是个很确切、很直接的威胁。每个案件看似相同,但在细节上略有不同。若这名墨裔男子不断骚扰华人,同样表示要杀光华人,在这种情形下便足以构成犯罪。
摩尔认为即使执法人员不能立即执法,但不该妨碍人民报案。弗洛瑞斯说,执法人员与人民需要互相合作,才能让社区更安全,欢迎民众遇事马上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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