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国务院2018年10月11日公布了11月移民排期签证公告,“绿卡最后批准排期”的亲属移民,港澳台及中国大陆出生申请人所有类别都同步小幅前进,最多为1个月10天。
至于绿卡批准排期的职业移民,港澳台申请人第一优先原地踏步,维持在2017年4月1日,其余所有类别都是有名额;中国大陆出生申请人第二优先移进1.5个月最多,其余类别多为原地踏步。
“递交申请排期”方面,港澳台及中国大陆出生申请人的亲属移民及职业移民的排期,都没有变动。

绿卡批准排期

亲属移民

亲属移民的“绿卡最后批准排期”(Application Final Action Dates,简称“绿卡批准排期”),港澳台及中国大陆出生申请人的具体更动情形如下:
F−1类:推进11天,由2011年6月11日前进到6月22日;
F−2A类:推进24天,由2016年8月22日前进到9月15日;
F−2B类:前进1个月10天,由2011年11月22日前进到2012年1月1日;
F−3类:前进23天,由2006年6月15日移进到7月8日;
F−4类:前进1个月7天,由2005年2月15日移进到3月22日。

职业移民

港澳台申请人第一优先的排期维持在2017年4月1日,第四优先的宗教劳工及第五优先的区域中心的排期,由10月份的无名额改为有名额。
中国大陆出生申请人的第二优先移进1.5个月,由2015年4月1日移进到5月15日;第四优先的宗教劳工排期,由10月份的无名额改为有名额;第五优先区域中心则由无名额改为有排期(排期为2014年8月15日),其余类别的排期没有变动。
2018年11月美国移民排期

A表:绿卡批准排期表
亲属移民全球(除中国大陆、印度、墨西哥及菲律宾)出生地在中国大陆
第一优先2011年6月22日(移进11天)2011年6月22日(移进11天))
第二优先(2A)2016年9月15日(移进24天)2016年9月15日(移进24天)
第二优先(2B)2012年1月1日(移进1个月10天)2012年1月1日(移进1个月10天)
第三优先2006年7月8日(移进23天)2006年7月8日(移进23天)
第四优先2005年3月22日(移进1个月7天)2005年3月22日(移进1个月7天)
职业移民全球(除中国大陆、印度、墨西哥及菲律宾)出生地在中国大陆
第一优先2017年4月1日(原地踏步)2016年6月1日 (原地踏步)
第二优先有名额2015年5月15日(移进1.5个月)
第三优先有名额2015年6月1日(原地踏步)
第三优先其他(非技术)劳工有名额2007年5月1日(原地踏步)
第四优先有名额有名额
第四优先(宗教劳工)有名额(由10月份的无名额改为有名额)有名额(由10月份的无名额改为有名额)
第五优先有名额2014年8月15日(原地踏步)
第五优先(区域中心)有名额(由10月份的无名额改为有名额)2014年8月15日(由10月份的无名额改为有排期)

递件排期

美国国务院签证公告自2015年10月起实行双轨制,在“绿卡批准排期”之外增加了一项“递交申请排期”(Dates for Filing Application,简称“递件排期”)。
2018年11月的递件排期,港澳台及中国大陆出生申请人所有类别均无变动。
2018年11月美国移民排期

B表:递件排期表
亲属移民全球(除中国大陆、印度、墨西哥及菲律宾)出生地在中国大陆
第一优先2012年3月8日(原地踏步)2012年3月8日(原地踏步)
第二优先(2A)2017年12月1日(原地踏步)2017年12月1日(原地踏步)
第二优先(2B)2014年3月22日(原地踏步)2014年3月22日(原地踏步)
第三优先2007年1月8日(原地踏步)2007年1月8日(原地踏步)
第四优先2005年6月1日(原地踏步)2005年6月1日(原地踏步)
职业移民全球(除中国大陆、印度、墨西哥及菲律宾)出生地在中国大陆
第一优先2018年6月1日(原地踏步)2017年10月1日(原地踏步)
第二优先有名额2015年6月15日(原地踏步)
第三优先有名额2015年8月8日(原地踏步)
第三优先其他(非技术)劳工有名额2008年6月1日(原地踏步)
第四优先有名额有名额
第五优先有名额2014年10月1日(原地踏步)
注:
美国国会每年发放的亲属移民类别及额度如下:
第一优先F1:美国公民成年未婚子女,每年23,400人。
第二优先F2−A 、F2−B:美国永久居民的配偶和未成年未婚子女及美国永久居民的成年未婚子女,每年114,200人。
第三优先F3:美国公民的已婚子女,每年23,400人。
第四优先F4:美国公民的兄弟姐妹,每年65,000人。
美国国会每年发放约140,000张职业移民签证,计有以下五个优先领域:
第一优先EB−1:杰出人才、杰出教授或研究人员、跨国公司高级主管或经理。
第二优先EB−2:拥有高等学历的专业人员,以及在艺术、科学或商业领域具特殊能力的人才。
第三优先EB−3:不具有高等学历的技术工人、专业人员、非技术工人。
第四优先EB−4:一些特殊移民,包括宗教工作者。
第五优先EB−5:投资移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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