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从小到大,我们经常被教育,要...要...,不要...不要...。简而言之,就是要讲道理,要做好人不要做坏人。但很少有人告诉我们:遇到“坏人”怎么办?
这里说的“坏人”,是指有“恶行”之人,行为之恶。为便于理解,文章把“坏人”分五个层级。
  在阅读前,请注意区分思想和行为。比如,想象美女洗澡和偷窥美女洗澡,前面是想法,后面是罪行。思想是自由的,而行为有规则。

底级--瑞典曾哥
  曾哥一家这么拙劣的表演,大多数人看得很清楚,也有少数人依然鸡血满满。再补充几点信息:
  1、酒店情况。新浪派人现场采访,该青年旅馆比一般青旅规模大,大堂不小。附近生活了四十多年的华人声称:该青旅属于低档宾馆,淡季价格一百多;宾馆有权拒绝客人滞留;瑞典警方执法很文明;从来没有遇到过种族歧视。
  2、冲突细节。曾三人原来蹭在酒店沙发里,中途男主出了趟门带回来一名女性!?酒店人员惊诧,担心是难民,当即要求他们离开。于是大闹、威胁、装病......旅馆报警。
  3、警方处置。警察来了,既未拔枪,也未使用械具。面对无赖扑地,强制拖离。难为两位警察妹子,把老先生轻抬出去(曾父被抬时的视频,是曾哥自己拍,看来他有这个习惯)。后面曾家人继续在酒店门口扑地、嚎叫、咆哮:指控瑞典警察杀人!未曾见过中国巨婴厉害的警察妹子蒙圈,旁观路人也是莫名。于是呼叫支援,在车上作简要询问后,参照对付足球流氓的做法,将曾氏三口在稍远处放下,算是小小的惩罚,以维持事发地秩序
  4、放置地点。警察把他们放下的地点离旅社7公里8分钟车程,地名为“公墓花园”,离皇宫5公里,是个又安全又漂亮的旅游景点。旁边是个教堂,国外教堂旁边通常会有墓地,但并非某些人想象中的阴森坟地。
  5、报大使馆。这件9月2日发生的鸡毛蒜皮的治安事件,原本也没落在各方眼里。要是成天为此类事情严正交涉,那各国外交官啥也不用干了。
  上述信息可能有偏差,但不改变事件的性质。令人困惑的是,整个过程并不难调查,也没啥风险,全世界人民都可以批评瑞典,照死了批,这么好的题材,为什么CCTV不做个现场专题调查报导,不给曾哥全家和鸡血们一个公道?
  有位欧阳芙苓评论精辟:中国人一个个透精透能,如果一个地方能让中国人挺身而出,为自己争取权利,此地的文明程度一定很高。中国游客闹事越离谱的地方,就是文明程度越高的地方,比如欧洲、美国、日本。而那些比较落后的,中国游客就很老实,比如朝鲜、柬埔寨、越南、俄罗斯,但很少听到有什么中国游客争取权益的事。所以,中国大妈的反应模式可以看成评价一个地区文明程度的指标,即文明指标。
欧阳说得很好,咳咳,我再补充三点:
  1、对于曾哥扰乱旅馆和道路秩序的行为,瑞典警方处置温和且规范,很快恢复了正常的社会秩序。完全不需鸡血沸腾,如此大动干戈。但各方的反馈,就象一面镜子,真切体现了“从中国看世界”和从“世界看中国”的思维差距之大。
  2、有位估计是JC的朋友一直留言说我们对外国人是多么友好。确实,美国人支付宝转错账户警方热心追回,日本人丢了自行车警方快速找回,印度女留学迷路了警察叔叔半蹲着耐心协助,这样的事情都成为新闻,说明国人并没有获得一视同仁。请问,在您眼里外国人应该在国内享有特权吗?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怎么到您那里就成了“外交无小事”、优待外国人。如果外国人象曾哥一样在中国打滚撒泼,只要警方处置合法合规、公开透明,相信人民群众一定会坚决支持您一视同仁、严格执法。
  3、越南海关、俄罗斯火车,国人被索贿已成潜规则,反抗挨揍的事情不少,啥时见过有关部门严正声明热情似火来帮助维权?国内发生类似事情,有关部门又在哪里?不管是美国枪击巴勒斯坦游行,还是本次瑞典高调维权,其实都是给局域网看的。
  成年人需要有自己的判断力,并尊重他人的看法。本号只是表达一个观点,既不负责启蒙,也不负责统一想法。总之,对你的成长不负责。如果鸡血们还是想不通,那完全可以联手曾哥起诉瑞典警方,有机会获得巨额赔偿。不过提醒一下,当事者曾哥他们已经在欧洲各地开心地玩耍了。
  奉上一首瑞典华人的打油诗作个小结
言归正传,
  瑞典警察把曾哥带走了,那在国内遇到曾哥一家满地打滚撒泼怎么办?
  也许警方会有几种处置:
A:把曾哥强行带走。
B:他们不走,我也没办法。
  C:出门不容易,还有老人,你们协商吧。
  参考前几天秦皇岛的一瓜三命案。二位老同志吃瓜不爽来吵闹,要讹超市一万,超市理货员愿意赔三百。老同志于是扬言要上门连骂49天,漫骂到第五天案件就爆发了。期间超市报警,处置是让双方协商。事后新闻媒体的报道,语焉不详,没有来龙去脉的描述,更扯淡的是评论:“死者为大。逝者已矣,生者深思。如果,双方能够各退一步。那么,悲剧就不会发生。”纯属胡扯,法律是法律,道德是道德。本来每一次悲剧都是社会反思进步的机会,不分是非的和稀泥才是悲剧不断重现并愈演愈烈的根源。
  超市理货员面对侵犯无法获得援助,退无可退,才作出过激之事。请教法律专家,警方能否按照扰乱公共秩序/人格侮辱/寻衅滋事处置,把老同志强制带离并处拘留罚款吗?
初级--霸座孙哥
这个过程就不多说了,孙哥占了别人位置还理直气壮,大家都非常气愤。虽然后面作了处理,但是整个过程却是漏洞百出。
  事发中,
  高铁列车长和乘警与孙某沟通无果,孙某耍赖皮一路坐到终点,“沟通”这个用词非常值得探讨。济南铁路局方面23日回应媒体:"列车工作人员在处理该事件过程中的言行和应对方式得当,尽到应尽职责。针对“霸座”行为,尚没有具体规定可以参照处理。"看来济南铁路局认为霸座是道德问题。
  从产权来说。乘客购买车票后与铁路部门之间就构成了一个运输合同关系,座位就是运输合同当中的约定条款。孙某某违反了合同,也侵犯了其它乘客的合法权利。这是违法的问题。
  从公共秩序来说。孙某的行为不止侵害了其它乘客的利益,也扰乱了火车上的公共秩序,这可以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同样是违法的问题。
  从调查过程来说。面对列车长和警方询问,孙某没有如实陈述,谎称自己不能动了,严格说也是一种违法行为。
  面对这样的违法行为,而乘警作为列车执行公务人员,有权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采取合理处置措施或直接当场进行处罚,为何乘警的动作仅仅限于劝说,是否存在不作为的嫌疑?
  事发后,

  在全国人民的关注下,各方面开始行动了。
  8月23日,济南铁路公安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给予孙某治安罚款200元的处罚。
  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根据《关于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火车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的规定,孙某被列入“黑名单”,180天内禁止买火车票。
  但上述处置依然存疑。
  孙某占座是客观的侵害违法,一个很普通的公共秩序问题,警方完全可以直接把孙某上手铐带走。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扰乱公共交通秩序,可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在这个网上说句话都容易被“寻衅滋事”拘留的年代,孙某这么明显的持续的侵害行为,完全可以适用“情节较重的”的条款,却被处以不痛不痒的200元罚款。
  而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的失信处理,以所谓的《意见》作为限制公民权利的依据,法理依据是否充分,请专家分析。
  虽然孙哥这么赖皮,但他绝对不敢占龙哥的位置。
中级--昆山龙哥
  刘海龙醉酒驾车,违规变道,主动滋事,先是推搡,继而出拳,拨刀砍人,结果反被电动车主拾刀刺伤身亡。
  这个案件也是举国关注,众说纷纭,最后警方认为是正当防卫,当事人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撤销该案。检察院也发布通报,认定于海明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从过程看,依然有很多细节问题。
  关于龙哥:
  1、车内刀具是长期随身携带还是偶然购买?是熟练使用砍刀攻击还是临时使用?
  2、龙哥属于醉洒状态,是否对防卫的定性有影响?
  3、龙哥开宝马车,其日常职业和收入来源是什么?
  4、典当行是否有执照。如果有,特种执照如何办理出来;如果没有,属无照经营,为何能在当地长期营业?
  关于于海明:
  1、视频中于海明将电动车突然斜插至刘车前,造成碰撞。这是否算激化事件的因素?
  2、于海明在冲突中,始终保持良好的攻防状态,这与刘海龙的无效进攻形成对比。这是否对防卫的尺度判定有影响?
  3、于海明在冲突中,是否受伤,或受伤程度如何?警方对此未有陈述。
  昆山案的当事人,无论是否纹身,无论开宝马还是骑电动车,都应不影响应有的权利。法律的严肃性,应当体现在独立于舆论,搞清楚事件的来龙去脉,在法庭上对法条的定义和释义,进行充分的抗辩。
比较争议的自卫案件
  2012年广州少女抗暴自卫案。广州一位18岁少女,被杨某骗入出租屋并试图强奸,该少女慌乱中从墙上取下匕首将杨某捅死。法院认为,当女持刀反抗属正当防卫,但在杨某倒地丧失抵抗能力后继续捅刺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考虑到该女性杀人主观恶性不大,情节较轻,且犯罪时年仅18周岁,最后广州法院以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2009年邓玉娇抗暴自卫案。看一下巴东法院的判决书(2009)巴刑初字第82号:......(邓玉娇)实施的反击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邓玉娇的行为构成犯罪......鉴于邓玉娇是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人......被告人邓玉娇犯故意伤害罪,免于刑事处罚。
正当防卫有多难?面对强奸的防卫权非常可限,甚至可笑。面对身强力壮的侵犯者,对方未性侵时,你不能行使防卫权。对方停止性侵时,你也不能行使防卫权。这是哪门子正当防卫?这样的规则明显对被侵犯者不利,赤裸裸地鼓励犯罪。
  龙哥之死,原本可以给当事双方一个更认真的交待,并推动法治的改善,可惜草草结局。
  虽然龙哥看着横,但他在袁哥面前绝对是温柔的小弟

高级--辽宁袁哥
  袁哥出身贫苦,他抓住资本市场和能源市场的机会,通过运作一些特殊的超额利润或垄断利润的产品,获得巨大利益。
  袁哥作为大国证券界的佼佼者,曾经是那个时代最为出色的人,从20万变为36亿,他只用了四年。凭借过人的头脑和人脉,短时间内就建立了一个庞大的财富帝国。
  袁哥在财富快速积累过程中隐藏的种种原罪,也让他一直处在与昔日伙伴反目成仇的恐惧中,并因此身陷一系列暴力。
  2003年11月,因买凶杀人被捕;
  2005年1月,一审判决死刑;
  2005年11月,袁哥称捐出数百亿并举报辽宁高官;
  2006年3月,二审维持死刑判决。
  此案迷雾重重。袁哥是否对刺杀事件完全知情,还存在争议;而一条人命,让袁氏三人偿还,则更是蹊跷。财富无数的袁哥可能罪不致死,当他撞上了Z哥,马上灰飞烟灭。袁哥之境遇,可以和最后的案例印证。
  袁哥已经算高级牛了,但如果让袁哥知道对头的靠山是Z哥,相信给他一百个胆子也不敢搞事。
顶级--大国Z哥
  媒体曾经报道,袁哥之所以付出如此惨重代价,是因为在与刘哥的冲突中,刘哥以数十亿的利益输送,得到了Z哥的关照。
  Z哥犯错了,违法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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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处省略N字)

小结
什么是法治?
  中文世界有太多的鸡汤文,《远离垃圾人》《做最好的自己》《永远保护好家人》,巴拉巴拉之类的标题。这些话说得非常对,永远都对,可以称为“正确的废话”。很多大V是这个套路,参见 连岳叔叔,您的底裤露出来了
  但是,生活中难免会遇到躲不开的人,比如上面说的曾哥、孙哥、龙哥、袁哥、Z哥,还有网友高度概括浓缩的“中国大妈”、“油腻中年男”、“变坏的老人”等等,我们怎么办?
更进一步,大多数罪案(70%)就发生在熟人之间,比如朋友、同学、同事、领导、邻居,甚至亲戚。我们怎么办?
  所有的问题,最终归结到一点自觉自律要提倡,但自觉自律(素质论者止步于此)不能解决公共问题,遇到恶人恶行,躲是躲不过去的。所以,
 社会需要法律(规则/秩序),
  更需要公正的法律(良法)。
  什么是良法?
  法律必须是对所有人(组织)的约束。无论是什么身份、职业、性别、年龄、财富、信仰、籍贯等,都不允许凌驾法律之上。也就是说,法律保护和约束所有人。如果法律规定了部分人的特权,那肯定不是良法。
  比如朱元璋为官员们设计了最严苛的刑罚,无数贪污官员被砍头剥皮,却规定了皇家的特权,后来明代的贪腐问题是极为严重的。这样看来,抓贪官未必是反腐败,也可能只是不让他人腐败
  比如伊斯兰教法规定了教徒的特权,非教徒受到全面的歧视,政治性极强的伊斯兰群体必然会和外界发生普遍冲突。
  比如美国各州搞的教育AA法案,以实现平等的名义规定按照人口比例录取的种族歧视政策,引发华裔强烈反对。此类问题在国内某些自治地方也存在。
社会需要执法者,
  更需要公正的执法者。
  从前面案例可见,法治的本义是依法治权,公权力守法,而不是依法治民。执法者守法,社会自然就有序。如果执法者不守法,“公法不彰”,必然“私法横行”。
  法治水平低的社会,特权横行,人们就会幻想“侠客梦”或“清官梦”。到了现代社会,人们换了用词,但思维方式并没有变化。比如,每次出现社会问题,比如空气污染,比如教育问题,有些人会象条件反射一样呼吁“加强监管”,这本来就是权力的问题,再去扩张权力的边界难道不是缘木求鱼吗
  有朋友留言,艳羡外国JC的执法暴力,同时反感批评舆论。确实,如果米国JC遇到曾氏这样耍赖打滚的,通常是直接上铐、暴力制服。这样的案例,纽约人民都不会陌生,不管是八十岁的老头,还是六十岁的大妈,待遇一样。但是千万别忘了,米国JC被允许合法使用暴力,是建立在严格的司法和公众监督基础上的。权力越大,责任越大,责权利必须统一。千万别只想好事,忘记了义务和责任。
  不要混淆法律与道
  法律讲强制,道德讲自律。
  这方面的认知问题如此普遍。
  比如,某省曾计划为“孝道”立法,最后不了了之。比如,广场舞大妈噪音扰民,很多人却以大妈需要活动场所辩护。比如,有的宗教场所大喇叭扰民,很多人却以维护宗教自由辩护。这完全是本末倒置。各种在公共区域侵犯他人权利的行为,比如撒泼、插队、言语和肢体威胁都是法律问题,而不是道德问题。
  比如,曾经轰动一时的香港“艳照门”。本来陈小哥与阿娇作为男女未婚青年,自由自在拍点照片,无可厚非。但在铺天盖地的道德批判下,作为受害者的他们,却一再向公众道歉,事业发展蒙受多年打压和困扰。谁是加害者呢?当然是随意泄露他们隐私的人,和那些站在道德高地勇敢开火的群众们。香港法院判决泄露隐私者有罪,体现了法治的本义。
  当有人把自己的道德标准强加于人,这就形成了道德暴力,白左的问题就在于此。这就是我们看到美国民主党支持者的问题所在:黑人把自己的暴力问题低收入问题都归结到白人的歧视,拉丁裔把自己的贫困都归结到富人的剥削,LGBT把反对自己观点的人都归结为歧视,穆斯林把自己的问题都归结到异教徒的压制。当白左们披上了道德盔甲,一切恶行就有了保护伞。
  白左以求善的名义激发出人性之恶,这与法治的精神完全背离。白左泛滥的社会,必然走向失序。
  剖析一个经典实例,可以与袁哥案参照看,能够帮助我们深度理解法治的精神。

辛普森与被害人
辛普森案
  当年轰动世界的辛普森杀妻案,最后被判无罪,很多人认为是辛普森有钱找了好律师得以脱罪,这其实是误解。
  辛普森案子分为二部分,刑事案与民事案,先说刑事案。
  好律师当然对辩护有影响,但辛普森的刑事案脱罪的关键原因是警方提供证据的瑕疵,洛杉矶警方犯了几个非常低级的错误:
  1、警探直接从血案现场去辛普森住宅,未按规定办理搜查证,取证方式违法;
  2、警方取证人员在现场未按照正常程序采集现场血迹样本,导致重要证据灭失;
  3、更加严重的是,办案警员竟然携带辛普森血样重新返回血迹遍地的凶案现场,并在现场呆了三个小时。
  正因为洛杉矶警方的极度业余和玩忽职守,不能形成有效的证据链,最后陪审团认为辛普森杀人罪名不成立。
  法律上有句谚语:“一碗面里只允许有一条虫子。”就是说当你发现一碗面里有一条虫子的时候,不需要再找第二条第三条,这碗面都可以直接倒掉了。刑事审判,是剥夺一个人的自由,所以检方需要证明嫌犯有罪,如果证据本身有瑕疵,那陪审团会质疑公诉方指控的可信度。
  所以,刑事案辛普森得以脱罪的根本原因不在于好律师,而是警方工作的严重问题。如果警方证据链没有漏洞,无论律师团如何强大,辛普森都很难脱罪。
  但辛普森依然逃不过民事责任。在刑事审判结束4个月后,两位死者的家人以非正常死亡为由起诉辛普森,要求民事赔偿。辛普森输掉了民事诉讼,需要赔偿二位受害者家庭三千多万美元。
  两个案件的差异在于:刑事案件,是判决辛普森是不是杀害前妻的凶手;而民事案件,是判决辛普森在其前妻和前妻男友被杀这件事上,是否负有责任。刑事判决与民事判决并不矛盾,检方无法证明辛普森是凶手,但辛普森确实和本案有关联。
  理解辛普森案,可以让我们认识在米国的司法体系中,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司法程序有很大不同。
  在刑事案件中,控辩双方的力量对比极为悬殊,一方是拥有强大公权力支持的检察官,而是另一方是嫌疑人;而且刑事判决后果是严重的,涉及嫌疑人的自由甚至生命。因此,司法程序对刑事审理的过程要求很严。刑事案判定罪名成立时,要求12名陪审员一致投票认定。判定的依据必须是检方提出“超越合理怀疑”的证据。在整个庭审过程中,法官相当于裁判,维护司法程序的公正。在无罪假定下,控辩双方的律师是平等的。双方呈出自己的证据,最后让陪审团依照法律对证据的要求,作出罪名是否成立的判决。在大陆法国家中,因为缺乏对等的法庭抗辨,公民权利的保障程度通常不如普通法。
  而民事案件的审理与刑案有着巨大的区别。控辩双方没有政府力量介入,嫌疑人和受害方对抗的力量是平衡的。而民事判决后果只涉及金钱的赔偿。因此,民事案件的证据要求是平衡。如果陪审团表决只要求多数通过。刑事和民事审理的罪名也是不一样的。
  同一案件在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中得出不同结果,恰恰体现了司法的程序正义。辛普森案,以极端的样本,呈现出了法治的本质,不是以法治民,而是以法治权,政府必须守法。
  2018年,辛普森案世纪审判已经过去二十三年,当时参与调查的刑事鉴识专家李昌钰博士接受采访时认为:“凶手应该是两个人,辛普森不一定杀人,但他应该知情”。
  再次审视辛普森案,虽然审判结果并不完美,但警方检方的工作态度与能力通过案件得到了强有力的监督和改进,社会法治水平得以改善。
  在辛普森刑事案的审判过程中,我们发现抗辩双方的焦点,是警方获得证据的合法合规性。无论是登门调查,还是获得证据,这种对执法者严格的程序规范,称为程序正义。
程序正义
  法治的目标是为了维护秩序和正义。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必须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程序正义并不完美,但通过程序正义,我们能够更好地保护公民权利,接近实质正义。
  如果没有程序正义,执法者忽视程序的限制和规范,那么公权力随着可能给公民扣罪。但是,现实生活中有很多执法者并没有这方面的意识,唯有当他们成为“被执法者”时,才能意识到程序正义有多么重要。我们耳熟能详的“从重从快”“严打”“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执法口号,就是忽视程度正义表现。极端的情况,就是砍掉路易十六脑袋的罗伯斯庇尔后来被疯狂的法国民众送上断头台,而将查理一世送上断头台的英国的奥利弗·克伦威尔,也在死后被掘墓砍头。
  貌似大快人心的实质正义,最终的结果却是既没有程序正义,也没有实质正义。法国人不断革命,而英国人痛定思痛,把程序正义作为实现法治正义的起点。这最终形成了西方文明的两条不同法治路线,影响着世界上每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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