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哥华头条lahoobignews 编辑]
乐活按语

目测到一大批加拿大代购哭晕在厕所里
每一个人的朋友圈里
都有着那么几个日韩澳美英加等代购
前几年的时候,还经常看到
做代购买车买房的大新闻
不过随着越来越多的品牌
通过更多正规渠道进入中国市场
商品的价格也逐渐透明之后
似乎代购真的越来越难做了
不过,这两天有一个更心塞的消息
要告诉大家,今后做代购光发朋友圈是不行了
国家从头到尾都将用法律的形式
规范整个代购市场
历时五年,历经4次审稿,8月31日
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常委会投票表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正式通过!
据悉,这部法律将从2019年1月1日
开始正式实施,它是中国电商领域
第一部综合性法律,对电商、跨境代购等
其中部分内容简直就是
为规范代购
和其他电子商务经营者而设!
对于很多海外华人来说
别是学生和代购党
这无疑就像是晴空霹雳
今后做个代购,说不定
一不小心就违法,要被罚款了
事实上,
朋友圈的代购,
才是真正的大头。
华人们或多或少都做过给亲戚朋友买点东西,
赚点跑路费也算。
更有甚者,
把代购直接变成了他们的工作。
每天跑超市药店代购点,
和上下班似的,

在微信上推销产品,
天天在朋友圈发发广告。
有许多留学生,
就靠这样,
把自己的生活费房租赚了出来。
很多人抱着侥幸心理以为微信代购这么分散,
怎么可能管得到?
现实,会告诉你一个残忍的答案...
只要你是代购,
就算偶尔代购的留学生,
都逃!不!过!
若不按法执行,
就算你在天边,
都会把你抓到!
并遭到严惩!
 最高罚款高达200万!
罚得你倾家荡产!
你,敢不遵守吗?
根据《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
“电子商务经营者
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
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
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
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
简而言之就是
代购们如果今后想要在某宝上注册代购店
首先要去工商局进行注册
只有完成了这些注册内容
才能够进行合法的销售
否则将会被视为违法行为!
除此之外
《电子商务法》第二十八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
提示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
依法办理登记,并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针对电子商务的特点,
为应当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
办理登记提供便利。”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
向税务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
信息和与纳税有关的信息,
并应当提示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
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依照本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办理税务登记。”
或许大家已经在许多其他平台,
看过关于《代购法》的解读文章,
他们乐观地表示:
这次法案只和大代购有关,

和普通的小代购是没有关系的。
而事实上,大错特错!
当1月1日新规出台之后,
首当其冲受到影响的就是私人代购!

若不按法执行,
明年1月1日就是你们的死!期!
条例白纸黑字地写着:
最高罚款高达
 200万元!
朋友圈的代购们,
都哭晕了……
大型代购公司:“我们不怕!”
然而小代购店苦不堪言:
在两个国家交税,
两个国家申请执照,
雪上加霜啊...
很多人觉得:天塌了,是高个顶着。
然而,这次是例外。
这次中国新代购政策的出台,
对小型代购店,是雪上加霜,
因为他们分别要在两个国家申请执照!
在两个国家交税!
因为代购法背后不仅保证了消费者的权益,
同时还有一个目的
就是让经营店铺者缴税!缴税!缴税!
办完工商主体登记,

意味着你要缴税缴税缴税!
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依法出具纸质发票或者电子发票,
意味着你要缴税缴税缴税!
完善海关、税收、进出境检验检疫等制度,
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等
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仓储物流、报关、报检等服务,
意味着你要缴税缴税缴税!
但凡你的产品从进出国内外,
就意味着你要缴税缴税缴税!
再加上中国出台的新税法规定,
无论什么国籍,
只要符合下面任意一种情况,
就需要向中国缴税:
1、无论中国国籍还是外国国籍,
是否拿了PR,只要你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就属于居民个人,都需要向中国缴税。
2、即便你在中国境内无住所,
只要你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83天,
也属于居民个人,
无论从中国境内还是境外取得收入,
都需要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3、如果你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
或者你没有住所
并且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83天,
这样的人属于非居民个人,
无需缴纳境外收入所得税。
但如果你在中国境内有所得,
也需要缴纳这笔钱的个人所得税。
个人代购:
执照、缴税,一个也逃不过!
甚至在你不知道的时候:
你,已经违法了!
代购法的出台,

对于本来就赚不了多少钱的代购朋友,
今后的利润恐将变得更少!
在这里,为大家总结出了
《电子商务法中》跟海外代购有关的内容
👇
第九条  本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本法所称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指在电子商务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本法所称平台内经营者,是指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第十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
第十一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依照前条规定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在首次纳税义务发生后,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并如实申报纳税。
第十二条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依法需要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
第十七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二十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按照承诺或者与消费者约定的方式、时限向消费者交付商品或者服务,并承担商品运输中的风险和责任。但是,消费者另行选择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提示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依法办理登记,并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针对电子商务的特点,为应当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办理登记提供便利。
第八十五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实施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或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侵害消费者权益等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处罚。
据《新华社》的报道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杨合庆
在回答记者提问时强调
“任何的经营者从事任何的经营活动,
消费者的人身安全都应当是第一位的”。
杨合庆说,如果消费者受到人身损害
电子商务法对法律责任进行了严格界定
如果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就应当依照电子商务法、侵权责任法和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来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法律条款这么多
今后做代购或许将不再是
每天发发朋友圈
想代就代这么简单了
但一切都朝着正规有序发展。
代购的市场没有消失。

但是在市场的大浪中,
根基不稳的会倒,
留下来的都是经过千锤百炼的代购们……
无可否认的是,
在市场中稳住的第一步,
就是依法经营!
大家准备好了么?
来源:新浪财经、中国新闻网、新华社、悉尼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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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林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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