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受到了伤害,就可能会复仇。这种无法摆脱人性的个体心理抉择,表面上犹如饥餐渴饮的本能一般合理。特别在扭曲的秩序中,人的生存状态,本质上普遍压抑(除非麻木不仁),甚至由嫉妒、贪婪的暗流汇聚成仇恨的洪流。换言之,置身于扭曲的秩序中,每个人都难以摆脱仇恨的危险关系。


立足现代世界文明,相比而言,在充斥着仇恨的群体关系中,人与人之间的处境,与丛林之中的野兽,并无二致。或者说,有过之而无不及。
即使你自觉的不去仇恨他人,但他人也可能自觉主动的仇恨你,不择手段的伤害你。也就是说,这种人与人之间的仇恨,首先从很多人的道德上全然失去自我约束;更令人恐惧的是,任何人复仇的机会也没有法律的约束,某些复仇者甚至受到法律的纵容、偏袒。
仇恨的洪流,毫无轨迹,肆意蔓延,随时会以惊涛骇浪拍倒任何人。
个人自觉的道德,以及法律,一旦失去对人的行为意识的约束。常人最能感觉到的压力,并非思想上渴望的自由,更多是财产和生命的保障。
当他人对你的伤害非常惨烈,譬如抢夺了你的财产,杀害了你的亲人。而你所处的国家,并不能将作恶者绳之以法,此时,你若是按照自己的主观意志去复仇,大概是合乎“人之常情”的。
但是,我们不得不反思,这种复仇,或许并不能从法律上获得普遍(普适)的“正.义”。乃至于,引发对方更凶残,无休止的报复,直到某一方失去报复能力,或死亡。
然而,我们可以肯定的是,这种复仇,如果面对公权力作恶,几乎是能得到普罗大众的“人之常情”的支持。最起码,在文明的普遍正义原则上,也无可厚非。
法律正是源于人之常情的考虑,其不断朝向文明的进步,能够将人性的价值观疏导至良性循环。从而以理性,约束个体意志的复仇抉择。乃至于产生文明的反思,唤醒人性的宽容。
但是,在法.治社会,遇到法.律难以抉择的案件,依然会考虑到“人之常情”,采取大众签名的方式,做最终的审判。这种民主的方式,可能也会促成法律条款的修改(完善)。其实,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本身正是对人性普遍规律的不断认识。
可见个体的复仇,必须考虑到复仇的对象。无差别的复仇,很可能害人害己。如果一时间不能复仇,这种仇恨的心理,也可能导致自己的心理被扭曲,被阴暗的欲求所笼罩,惶惶不可终日。
如果置身于法治社会,我们更应该提倡法律对个人的自由、生命、财产的合理保护。个人意志的复仇,不但是丧失文明理性的野蛮之举,也很可能使得自己沦为违法者。复仇者,成功的复仇之后,与最初的复仇处境从客观上相比,受到的痛苦无疑是双重的。
个体的仇恨与复仇,究其根源,主要是因为群体秩序法治不公所致。
然而,扭曲的群体秩序中,往往存在另外一种群体性的致命仇恨。这种仇恨的形成,主要靠症痔宣喘制造“假想敌”,譬如纳粹对犹太人的仇恨、胖噜二蝈对欧美日韩的仇恨。可笑的是,心怀仇恨的人并不一定切实的受到被仇恨者的伤害。
群体性仇恨一旦形成,个体微弱的理性将被裹挟,大规模陷入癫狂的非理性,极度强化本已丧失法治的混乱局面。这种群体压抑,与个人的压抑,混合在一起,最明显的特征就是以爆力解决矛盾,乃至心狠手辣痛下杀手。
制造群体仇恨的非法团伙,有一个最明显的诉求,就是在鸡端盘剥他人生命财产自油的同时,将这种邪恶导致的生存(生活)压力,嫁祸于假想敌。它们正是利用大众无意识的人性缺陷才得逞的。
但是,它们没有料到的是,它们在欲壑难填的支配下,一旦对盘剥的对象达到无以复加的压力,最终也会被它们制造的仇恨群体所覆灭。咖扎废撒达母就是它们在历史不远处的血淋淋的诅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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