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7号晚
江苏省昆山市震川路发生一起持刀砍人案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事发时,宝马车内一男子与一名骑电动车男子因交通问题发生口角,继而升级为持刀伤害,拿出刀先动手的一方,却被骑电动车的另一方夺刀杀死。昆山警方此前曾向媒体表示,宝马车内砍人男子事发后因抢救无效死亡。另据昆山市检察院29号介绍,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犯罪嫌疑人已被控制。
按照昆山市公安局官方微博“@昆山公安”目前发布的警情通报:两名伤者分别是刘某某(男,36岁)和于某某(男,41岁)。当晚,双方在震川路、顺帆路路口因行车问题引发口角导致冲突。冲突中双方受伤,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于某某没有生命危险。
网上的两个方向公开视频也都发布出来了,大家应该也都看过案件的原貌;初步心里都有一杆自己的秤砣...
在那个视频中,一辆宝马车占用了非机动车道压实线行驶,在行驶过程中,剐蹭到了非机动车道上一辆正常行驶的电车上。
随后,令人无语的事情发生了。宝马车上,一个男的出来与电车男交涉,但在交涉中,宝马上的一个纹身男看不下去了,他冲了出来,二话不说就对电车男拳打脚踢,打完他还觉得不够,还跑到了车上拿出了一把砍刀出来威胁电车男,然后对电车男一通乱砍
可谁知道在砍人的过程中,纹身男连刀都握不紧,把砍刀甩掉了,而此时电车男反应很快,他立马拾起砍刀,砍向纹身男,纹身男跑向宝马车,但是最终还是被电车男砍死了。
咱们先从眼睛能看到的对错找找因果!
首先你压线了,开车的就违反了交通法规!
压了线对自行车道上的行人 造成了一定影响 理应道歉,这事儿就应该没有后面的惨案了,凡是冲动的都要跟魔鬼擦肩而过。
再者说上来动手也是不对的,这不是“暴力街区”,咱们还算是法治社会。
人人动手,法在何方?!(有本事你跟CG动武,分分钟秒你...)
最可怕的就是动完手,还要回车里拿点东西出来咋呼.... 和谐社会在此,你的刀只能用来杀鱼做饭,你不放在家里做饭用,却用来砍人,这就违背了一个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
理法不容啊兄弟...
网上也有调侃的,不过如果您真的那样做了 我觉得也基本上算是恐吓!可您下的是狠手啊,按照最新的报道 纹身的刘某 刀刀见血地砍向骑自行车的于某 ,只是没有生命危险罢了;
这要是换做谁 都是要保命的!老话常说,话不投机三句半,手下留人 命是天....  
对上面图片里说的,一看就是段子,毕竟花臂社会哥也不是东北人,东北人还是活雷锋多。
不过这个花臂社会哥秉承的就是下手狠不见血誓不罢休的
 黑色帮派作为...

中国是不允许有黑社会的,所以今年1月,中央还专门下了一个文,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根据公安部近期公布的黑恶势力的29种常见表现形式中,该 纹身刘某 至少就占了两条:
1、佩戴夸张金银饰品炫耀的人员和以凶兽文身等彪悍、
     跋扈人员从事违法活动的。
2、态度蛮横、粗暴,随身随车携带管制刀具或棍棒的。
从网络公开信息我们就知道为啥这个刘某人如此张狂、如此狠手段.....
新京报援引知情人士,在此基础上补充:“刘海龙于2014年5月13日,还因涉嫌寻衅滋事和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
也就是说,刘海龙自2001年至2014年间至少5次被捕,刑期累计已超过10年。
记者29日从昆山市人民法院获悉,死者刘某某全名刘海龙,此前的确有多次案底。观察者网查阅昆山市人民法院公开资料,将其前科列举如下:
2001年7月,刘海龙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
2006年9月7日,刘海龙因打架被昆山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5日;
2007年3月,刘海龙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
2009年5月11日,刘海龙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于2011年3月24日获释;
2013年1月,刘海龙因殴斗用折叠刀将人捅出胸腔积液;
2013年6月3日,刘海龙因斗殴将人打成粉碎性鼻骨骨折;同年7月19日,刘海龙因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被判2年2个月有期徒刑。
“砍人事件”引起热议,有网民在微博上晒出死者刘某某生前照片、视频,暗示其“黑帮老大”身份——警方目前对此未予证实,并提醒外界不要散布未经证实的消息。
“大金链子小手表,一天三顿小烧烤,刺青套装纹上身,掌声送给社会人”,这种亚文化,显然不会是一个正常社会所鼓励的。
所以,很悲催的一点,一个花臂社会男之死,也让他的兄弟们求仁得仁,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关注。其中如果有不法者,小心吧,现在正扫黑除恶呢。
最后,也要说一下,纹身的不一定都是坏人;但纹成那个样子,还是太对不起父母了。
花臂社会男被杀了,人们不会太过关心;网民们更关心的,是骑车男的命运。
这也顺应了网友们对邪不压正的渴望和焦虑 越来越急迫了....
很多人都说,这件事如果按正常案件来审理的话,电车男很有可能会被定性为防卫过当被判几年,因为这样才方便管理,更有利于社会稳定。
但是实际上,这个案件如今已经影响很大了,如果还循规蹈矩地按常规走的话,反而不合适。
为什么这么说呢?
因为关于这个案件,犯错方纹身男目中无人,没事挑事,无法无天,践踏他人尊严,践踏法律法规,虽然最后他死了,但如果却给电车男定罪的话,那这是不是就是在告诉大家:法律是用来约束老实本分的老百姓的,而不是用来伸张正义的?
一个有社会影响力的案件的判罚结果,会对一个社会和国家今后的法治、道德、人心、风气、教育的走向,有着风向标的作用。
怎么判!谁更有理,算不算正当防卫....
这话题太专业了,崔小编也不能给出最终的建议,等待司法机关公正的通知就好了,不过小编知道美国那边前几天发生了一个类似的事件,咱们可以画葫芦卖瓢,先去看看大洋彼岸的真实案例...【补充:在这里不是宣扬美国法律与我国法律的优劣高下,仅以此案例作为分享给各位讨论参考】

据美国VOX新闻网站报道,7月19日下午,佛罗里达州克利尔沃特附近一家便利店外,两名男子因为一个残疾人停车位发生争执。28岁的非洲裔男子马基斯·麦格洛克顿(Markeis McGlockton)将47岁的白人男子迈克尔·德雷卡(Michael Drejka)推倒在地。随后德雷卡向麦格洛克顿开枪,他被送医抢救无效身亡。
根据监控录像和相关报道,麦格洛克顿把车子停在便利商店外的残障车位后便下车进入店内购物,而他的女友布兰妮‧贾克柏(Britany Jacobs)与5岁的孩子留在车上等候。德雷卡发现麦格洛克顿的车并没有残疾证明,便上前与贾克柏理论,质疑他们为何没有残障者身份却占用了残障车位。
接着,麦格洛克顿从便利商店出来,争吵后动手把德雷卡推倒在地,德雷卡则掏出枪来朝麦格洛克顿发射。麦格洛克顿中枪之后先是跑回店内,然后倒在地上,后来在被送医之后宣告不治。
对此事件,美国警方表示:德雷卡不会受到任何的刑事指控,因为他受到“不退让法”的法律保护,属于自卫杀人。
所谓“不退让法”,指的是民众在与他人发生对抗时无需选择退让,可在认为生命安全遭受威胁时使用致命武力。这种情况下杀人被认为是自卫。

皮涅拉斯县警长鲍勃·瓜尔蒂耶里(Bob Gualtieri)表示,麦格洛克顿当时推了一把德雷卡,不是就那么随便一推,而是真的用力想要把他推到,具有攻击性的。这让德雷卡担心麦格洛克顿会再次发起攻击。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阮齐林也针对此事发表了他的观点,他认为
应当判定电动车主属正当防卫,这是维护法律价值和秩序应有的判断。
阮齐林教授认为属于正当防卫,应判无罪
从法理上来说,电车男在纹身男逃跑后继续持刀追砍,确实涉嫌防卫超过了必要的限度。
但是我前面也说了,谁又能确定纹身男的逃跑,不是去拿刀,不是去拿枪,不是去打电话叫更多带武器的“兄弟”过来伤人,不是想过去开车撞死电车男?
所以说,使用法律不能机械化教条化,法律的使用,应当兼顾天理国法人情,因为司法的终极目标是让每一个人民群众都感受到公平和正义。
对于一个随身携带管制刀具,不守交通规则,一身金链,满身纹身,毫不讲理,目无法律的黑社会,当他砍你的时候不小心把刀甩飞了,你不拾起刀来砍死他自保,难道还等着他日后带一堆同伙来报复你?
对于这种人,你不砍死他,你当场极有可能就会被其弄死。即便当时不死,日后也极有可能会被他骚扰、报复,而这些骚扰和报复,都极有可能让你生不如死。

所以面对这种情况,法律应体现惩恶扬善、激浊扬清、驱邪扶正的作用。如果一个法律,能让恶人处处受保护,好人处处被打压,那这法律就很难服众,也失去了存在的意义。所谓恶法非法,就是如此。
法律是保护老百姓的,法律的存在,是为了保障每一个公民的尊严。法律不应该是管理的工具,也不应是压制舆论的工具。
声援电车男,其实就是在声援我们自己。因为我们不是黑社会,我们谁都不想自己的尊严或生命被随意践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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