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20条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旨在制止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损害的行为。
  正当防卫成立五大条件:起因条件,时间条件,对象条件,主观条件,限度条件。
一、侵害现实存在
  正当防卫的起因必须是具有客观存在的不法侵害。
  不法侵害必须现实存在。如果防卫人误以为存在不法侵害,那么就构成假想防卫。假想防卫不属于正当防卫,如果其主观上存在过失,且刑法上对此行为规定了过失罪的,那么就构成犯罪,否则就是意外事件。
二、侵害正在进行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才能合法益造成威胁和紧迫性,因此才可以使防卫行为具有合法性。不法侵害的开始时间,一般认为以不法侵害人开始着手实施侵害行为时开始,但是在不法侵害的现实威胁十分明显紧迫,且待其实施后将造成不可弥补的危害时,可以认为侵害行为已经开始。不法侵害的结束时间——当合法权益不再处于紧迫现实的侵害威胁的时候,视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具体表现在:不法侵害人被制服,丧失了侵害能力,主动中止侵害,已经逃离现场,已经造成危害结果且不可能继续造成更严重的后果。
也就是说,
  坏人拿刀对你,你不能防卫,因为侵害还没有开始。
  坏人的刀插了你,你不能防卫,因为坏人主动中止侵害。
  坏人的刀从你体内拨出来,你不能防卫,因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
三、具有防卫意识
  正当防卫要求防卫人具有防卫认识和防卫意志。前者是指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后者是指防卫人出于保护合法权益的动机。
  防卫挑拨、相互斗殴、偶然防卫等都是不具有防卫意识的行为。
  防卫挑拨——为了侵害对方,故意引起对方对自己先行侵害,然后以正当防卫为由,对对方施以侵害。这被俗称为“激将法”。因行为人主观上早已具有犯罪意识,自不可能实施正当防卫,为不法加害行为。
  相互斗殴——双方都有侵害对方身体的意图。这种情况下,双方都没有防卫意识,因此不属于正当防卫,而有可能构成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等罪名。但是,在斗殴结束后,如果一方求饶或者逃走,另一方继续侵害,则有可能构成正当防卫。
  偶然防卫——一方故意侵害他人的行为,偶然符合了防卫的其他条件。例如,甲正欲开车撞死乙,恰好乙正准备对丙实施抢劫,而且甲对乙的犯罪行为并不知情。这种情况下,甲不具有保护法益的主观意图,因此也不构成正当防卫。
请问:
  被暴力侵害者,通常处于高度紧张状态。如何保持冷静?
  如果坏人逃跑,不知道是去取刀枪还是叫人。怎么办?  
四、针对侵害人防卫
  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侵害人本人防卫。由于侵害是由侵害人本人造成的,因此只有针对其本身进行防卫,才能保护合法权益。即使在共同犯罪的情况下,也只能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的人进行防卫,而不能对其没有实行侵害行为的同伙进行防卫。如针对第三人进行防卫,则有可能构成故意犯罪或者假想防卫,或是紧急避险。
请问:
如果对方有多人,先出来一个人拿刀对你。怎么办?
五、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防卫行为必须在必要合理的限度内进行,否则就构成防卫过当。
  必须注意的是,并非超过必要限度的,都构成防卫过当,只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的,才是防卫过当。针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所进行的防卫,不会构成防卫过当。
  借用作家王湛先生的句子,怎么样才算标准的“正当防卫”:

在坏人挺刀刺向你的时候,就在那电光火石之间,间不容发之际,你出手如风,拳变掌,掌变指,三指陡然扣中对方内关神门大凌三处腕部要空,指力爆发倒转对方长刀,轻轻送入对方身体要塞,一刀毙敌。这叫在在精确计算,对等理性下的以彼之道还彼之身,也就是“正当防卫”然后,你就可以了事佛衣去,深藏功与名,啥事没有。
  切记,必须得一刀毙命,并不得拨刀、补刀或者施以老拳,不然很可能属于防卫过当。
再补充几句
  如果防卫未能一刀毙命,对方逃跑,你切记不能追赶。万一对方自己逃跑时撞墙而亡,你可能承担责任。至于对方去取刀叫人,你仍然要静静等待,然后重复上面的过程,在对方用刀刺你时确保冷静防卫。
  所以,古往今来,完全符合上述五条标准的,身怀“正当防卫”绝技的,也就是东邪西毒南帝北丐王重阳慕容复张无忌扫地僧等十人。

一个问题
  对方占道、对方威胁、对方多人、对方取刀,请问各位专家,如何保持理性冷静、精准把握防卫的五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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