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孟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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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事件仍在持续发酵,最近一段时间刷屏朋友圈和各方面媒体,但随着新社会热点的出现,其舆论热度逐渐下降。疫苗事件最后一定会淡出人们的视线,我们也相信,长生公司的高俊芳等人必将受到应有的制裁。但更让人担心的是造成疫苗事件的根源没有充分挖掘,在付出如此沉重社会代价的情况下,最可怕的是疫苗事件背后作恶机制没有根治,如果我们只有喧嚣、没有反思,只有个案严惩、没有制度改进,那只能是治标不治本,疫苗事件的阴影不会彻底远离我们。事实上,类似的疫苗安全事件近年来也不止一次发生,2010年山西疫苗事件、2013年乙肝疫苗死亡事故、2016年山东非法疫苗案、2018年长春疫苗事件,基本上平均两三年爆发一次,每一次我们都群情激奋,引发强烈的社会反响,然后就没有然后的不了了之。我们不应是一个心大的民族,一个真正强大与理性的民族,应当能够在面对每一次社会悲剧之后加速社会进步,疫苗事件最好的结果是借由此次事件,深刻反思我们的疫苗监管体制,推动疫苗产业健康发展。
反思之一,我们到底在培养一个什么样的疫苗产业?
首先,这是一个具有较高利润率的行业,今年一季度A股52家疫苗企业的销售毛利润率平均高于50%,远高于A股大部分行业,此次疫苗“造假”事件的长生生物,以91.59%的毛利润率占据行业首位,高于同期贵州茅台销售毛利率的91.31%。相比之下,疫苗生产在美国是不赚钱的,利润明显低于其他医药行业,很多是作为其他药品的搭售品。当然鉴于国情不同,中国疫苗产业如果确实“一枝独秀”,在国际同行的羡慕中拿到高利润也是可以的。问题在于这种高利润既不是通过研发创新取得技术优势,以无细胞百白破疫苗为例,国内制备工艺技术与欧美相比还存在近20年的差距,显然也不是通过高效率企业管理降低成本所致,目前连起码的质量管理都无法让人放心,即便如此也不能影响其成为高利润行业。
其次,这是一个销售费用非常高的行业,有媒体对10家疫苗上市企业统计,今年一季度销售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平均达21.01%,远高于同期A股市场的平均水平(同期A股市场平均仅8.15%)。今年一季度,长生生物销售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高达33.9%,而其销售毛利润率为91.59%,这是一个什么概念?就是说出厂价为人民币100元的疫苗,直接生产成本不到9元钱,销售成本却高达是33元,销售费用是生产成本的近4倍。作为一家疫苗生产企业,既不需要大规模投放广告,也不需要建设实体店销售网点,那么动辄上亿元的销售费用真的合理吗?
长生生物2017年财报显示,公司销售人员25人,销售费用则高达5.83亿元,人均销售费用超过2000万元,我们无法得知这些巨额费用都花在了什么地方?在财报中,5.83亿的费用是以会务费等形式列支的,我们都知道那是销售回扣。调查疫苗造假案,不应停留在长生公司本身,一定要延伸调查这些销售费用到底去哪了。这样做的意义在于,我们需要知道疫苗行业乃至医药产业的市场生态到底是怎样?我们必须抓住“长生”这一典型,剖析流疫苗流通环节的种种问题,反思这些年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有没有解决这些问题,否则还会有下一个“长生”,否则“羊毛出在羊身上”,这些销售费用最终会转嫁到消费者身上,老百姓“看病贵”问题难以解决。
反思二,我们到底提供给疫苗企业什么样的市场环境?
财报显示,我国疫苗企业销售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重普遍高于研发投入,今年一季度康泰生物的销售费用占比48.93%,研发投入占比10.27%,高出3倍之多,长生生物研发投入占比仅为7.87%,不足销售费用1/4。尽管我们不能以偏概全,也不否定这个行业还有一些不错的企业,但中国疫苗企业不惜压缩研发投入,极力保障销售支出,似乎创新研发不是获得利润的有效方式,也不是企业提高竞争力的重点,似乎做好销售才是盈利最便捷的方式。当然我们没有理由质疑企业经营之道,但如果这是我国疫苗企业普遍的生存状态,到底是什么样的市场体制造成了这种状态?
疫苗产业是高壁垒、高投入、高周期的行业,一般认为“三高”的行业特点源于医药产品研发和临床试验周期,但在我国这还是一个高度行政监管的行业,市场形态相对封闭的行业。疫苗生产前端需要经过国家若干有关部门的行政审批、行政许可,后端则要面对各省市地区医药卫生部门、疫控中心的政府招标采购。疫苗企业的生产、销售乃至全产业链活动中,基本不需要直接面对消费者,消费者选择权利的空间被极大压缩,而由于医药行业的专业性,消费者对所使用产品的信息严重不对称,消费者对疫苗产品质量、实际效用无法准确把握,大多数情况下,我们只能选择相信或者听天由命。
疫苗行业的生态是现有疫苗的成本较低,技术含量不算高,打通渠道的企业就能坐享高额收益。在《疫苗之王》一文中,我们看到资本在行政权力的配合下,如何玩转资本的游戏,几年时间就占据中国疫苗市场半壁江山,如同变魔术一般高速成长的背后,是长生生物掌握了疫苗产业的关键两端。一个是前端拿到多个疫苗生产牌照,获得进入这一垄断行业的资质,一纸生产批文创造了超乎想象的利益,企业资产价值大幅暴涨。一个是后端拿到政府招标订单,把疫苗产品销售给疾病防疫站和医院。
长生公司仅用三年时间,把狂犬疫苗市场占有率从不到4%提高到28%。值得注意的是长生的疫苗报价是239元,而另一家公司的报价则是149元,但仍无法阻止长生抢占市场份额,这或许是长生巨额销售费用的价值体现。我们不知道这里面有多少政商勾结,如果拿到批文、拿到招标就能赚钱,也不用考虑实际消费者,即使出现了问题,也不必付出多大代价(2017年长生百白破疫苗出现质量问题被罚款300万,不及25个销售人员每人销售费用2330万元的零头),我们更能理解企业销售费用大幅高于研发支出的行为,在这样的体制环境中,我们能指望培养出什么样的企业?在长生生物这样疫苗企业快速发展的同时,另一个刺眼的数据是,近5年涉及人用疫苗犯罪刑事案件408件,其中行贿、受贿、对单位行贿共166件,占比44%。
反思三,我们到底在实行什么样的监管机制?
疫苗关系到每一个国民的生命健康,但近年来我国疫苗事件频发,屡次挑战社会底线,足以说明疫苗监管体制必须重新审视。我国实行计划免疫,一类疫苗强制接种,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垄断程度较高,二类疫苗公民自费接种。疫苗生产的审批流程多、周期长,企业研发需要向药品监管部门申请临床试验,研发产品需要申报药品注册证,产品生产需要通过《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检验,拿到药品注册批件及GMP证书后才能生产,产品上市需要中检院进行批签发,拿到批签发合格证才能上市,产品销售需要在省级公共资源平台获得中标采购合同,才能销售给疫苗接种单位。
在看似如此严谨、环环相扣的管理体系下,为什么还会频频出事?首要问题是重审批、轻监管,一个简单逻辑是,即使事前的资质审批专业有效,即使这层层审批中没有权力寻租导致的蒙混过关,也无法保证事后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实际上,企业在拿到生产批文后,确保疫苗安全有效几乎可以说仅有的一道关口,就剩下出厂上市前的强制性检验审核,即批签发,但对有效性检验是随机抽样,大部分疫苗抽检比例为5%。而对企业所谓日常监管多流于形式,这次长生公司生产记录造假,如果没有内部人举报,相关监管部门仍未发现问题。
疫苗监管的碎片化,难以形成全链条、全覆盖的有效风险防控。疫苗是质量控制极为严格的行业,从生产、存储、运输到接种,任何环节的把控不严,都可能造成公共危害。比如,两年前山东疫苗案,疫苗未经严格冷链存储运输销往24个省市。我国疫苗监管存在事实上分段监管的问题,药监部门的监管止于流通环节。当疫苗到了疾控机构、接种单位,受制于人力资源有限,再加之疾控业务的封闭性专业性,药监部门无权监管,也确实难以实施有效监管。疾控机构及其基层疫苗接种单位作为事业机构,既参与疫苗采购、分发、接种,又要监督,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在承担公共职能的同时,还有创收的压力,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想象监管的力度效果还能有多少。
反思四,我们到底需要做什么样的改变?
市场环境很大程度上决定企业的行为选择。一个高度行政干预、相对封闭垄断又缺乏有效监管的市场体制,极易滋生企业投机、权力寻租的小圈子生态。疫苗安全事件屡次发生,不能等闲视之,除了全面调查和严格处理个案之外,更应加大改革力度,铲除引致行业不健康发展的制度因素,改变行业发展的市场环境。
其一,要给消费者更多选择的权利。
在加强疫苗产品信息公开的基础上,消费者能够自己选择疫苗产品,这家或者那家公司的,甚至国产的、进口的,而不是把这种选择权利简单交给防疫机构。在互联网经济如此发达的今天,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实现消费者主权并不会增加太多成本,但要设计新的游戏规则,改变疾控机构集中购买的模式。
其二,要给生产者更多进入的权利。
疫苗行业是寡头垄断的市场形态,这既来自于技术投资门槛,也来自于高度行政管控,要加大行政审批改革力度,减少过多的前端审批环节,让更多潜在生产者能够进入市场,形成足够的良性竞争。而削减下来的行政审批资源,转而用于加强事后市场监管。
其三,要完善全程可追溯的监管体系。
借助信息技术加强行业监管,让每一个疫苗产品都可以全流程可追溯信息,强化产品质量责任制,从生产、流通到接种,每一个环节都信息可查询、责任可追溯。增强政府采购招标的透明度,相关人员信息、责任向社会公开,其责任可追究,加大违法企业惩罚力度,增强企业质量管理的主动性。
其四,要给社会更多监督的权利。
政府监管终究力量有限,要保障社会各方面的知情权、监督权,特别是利用好媒体监督,改善调查记者的生存状态。加强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让行贿的人员、造假的企业在资本市场、在政策采购中寸步难行,为作恶的行为付出代价,要形成企业不敢违法、不能违法的外部环境。
疫苗事件最终会在人们的视线中消散,在付出如此沉痛社会代价的情况,绝对不能简单过去、含糊了事,必须借此时机,痛定思痛,加大改革力度,根除滋生疫苗事件的环境土壤,推动疫苗行业重回健康发展的轨道,让类似事件不再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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