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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综合自券商中国、财经天下周刊、澎湃新闻
对于影视明星黄晓明是否涉嫌参与股票操纵事件,众说纷纭,引发舆论热议。
就在刚刚结束的证监会新闻发布会上,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常德鹏表示,高勇操纵精华制药案的情况,证监会已经对外发布,
“黄晓明未被列为本案违法行为当事人”。


证监会调查证券期货案件时,依法会对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和单位采取包括询问在内的必要的调查取证措施,被调查人和单位应该配合。证监会在执法过程中,会继续秉持依法全面从严的基本原则,如果发现还有他人涉嫌参与本案操纵行为,一经查实,必将严惩不贷。
此回应间接证实了几件事:一是在已经处罚的高勇操纵精华制药案件中,黄晓明非违法当事人;二是黄晓明有可能作为相关人员接受了证监会在调查过程中国的询问;三是证监会表态,若还有他人涉嫌参与本案操纵,将严惩不贷。此前有消息称,稽查人员在办案期间曾致电黄晓明,黄晓明曾挤出时间与调查人员见面三个小时。
不断发酵的股票操纵案件
证监会最近的一则处罚公告,让影视明星黄晓明多日来陷入舆论漩涡。
有着“民间炒股冠军”之称的高勇控制利用2个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子账户及14个自然人账户,放大资金杠杆,以连续封涨停、连续交易等手段对“精华制药”实施了操纵行为。而这14个账户之中,就牵涉到由母亲张素霞委托高勇管理的黄晓明的个人账户。
舆论惊涛骇浪,黄晓明两次发表声明。
第一则声明,黄晓明撇清了与高勇的关系,表示不认识违法行为当事人,并表示未曾受到过任何与股票相关的处罚,未接入过任何与股票有关的调查。
第二则声明则回应了四大核心问题,一是表示没有参与任何股票操控,二是不认识高勇,只是委托理财,三是从未投资长生生物,四是本次事件确实是因他理财不谨慎所导致。
黄晓明在声明中也表示,本次事件确实是因他理财不谨慎所导致,“对此次事件给大家造成的不良影响深表歉意,我一定从中吸取教训”,“最后,我要特别说明一点,此事是因我将账户交由母亲打理而将她牵涉其中,由此给母亲带来困扰与担忧,作为儿子,我愿意也必须承担一切舆论责任。”
黄晓明和“民间股神”的暧昧关系
此次最受关注的,是黄晓明与高勇、路雷二人牵扯多深?在工商信息里,可以发现路雷与明星投资关联的蛛丝马迹。
据财经天下周刊 报道,根据天眼查信息,高勇与路雷曾同为“航博视讯”的股东。其中,高勇是自然人股东,路雷曾担任执行董事、经理,但二人在2012年11月均已退出。如今,点开航博视讯所留的网站,是一家澳门足球博彩网站,在游戏开户流程下,有“澳门No.1网投”等字样。
此外,二人还通过“北京护城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京历代传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有交集。在前者中,高勇和路雷均为股东,路雷占股63%,高勇占股10%,同样是路雷为实控人。在后者中,高勇曾任法人代表,但2018年7月变更为徐翀。
二人名字重合的,还有弘道黄埔。路雷与高勇同样是在2012年12月作为自然人股东退出。
值得一提的是,除了路雷和高勇,护城河投资的第三位股东阎宇可能也与明星投资有关联。路雷与阎宇的名字,均出现在北京中关乐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股东中。此次涉事的黄晓明,入股的深圳市丰年互动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就最终在“中关乐影”与路雷相关联。
深圳丰年互动的股东名单中,也不乏章子怡等明星的名字。根据天眼查资料,路雷与章子怡、黄晓明的交汇路径十分相似,除“深圳丰年互动”路径外,也在路雷参股的“深圳云聚汇数码有限公司”交汇。
凭借高勇与路雷,黄晓明与近来备受关注的“长春长生”的前身黄海机械也有一次偶遇。此次被证监会披露的16个账户中,至少6个账户曾出现在2014年,黄海机械”的前十大流通股东名单中。2015年7月,长春长生才55亿元买下黄海机械,借壳登陆A股。
可以发现,黄海机械的2014年前十大流动股东,与高勇操纵的账户高度重叠。其中,第一即为此次“好雨7-高勇”、“好雨7-路某”的母账户华宝信托“时节好雨”7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二为黄晓明,第四为吴宝江,第五为薛青,第六为黄艳,第九为崔可欣。
此外,据腾讯一线报道,上述账户建仓时,黄海机械的股价还在6元徘徊,并无亮点。但7月中旬一路高歌猛进,到9月底已攀升至9元。第四季度,股价一路震荡,说明主力在慢慢出货。
这与此次高勇被处罚的情况十分相似。高勇建仓后,精华制药2015年春节后上班第一天即停牌重组,复牌后不断释放利好消息。
值得一提的是,根据天眼查信息,高勇担任高管的三家企业:航博视讯、智源科技、弘道黄埔,都曾因“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
黄晓明是否该担责
对于是否操纵股票,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常德鹏表示,高勇操纵精华制药案的情况,证监会已经对外发布,“黄晓明未被列为本案违法行为当事人”。这也就间接证明了黄本人未涉及操纵股票。
常德鹏表示,证监会调查证券期货案件时,依法会对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和单位采取包括询问在内的必要的调查取证措施,被调查人和单位应该配合。此前有媒体指出,稽查人员在办案期间曾致电黄晓明,黄晓明曾挤出时间与调查人员见面三个小时。“由于黄晓明平时比较忙,其账户一直由母亲来操作,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其参与或知悉股票操纵行为,因此不会对其追责。”
常德鹏表示,证监会在执法过程中,会继续秉持依法全面从严的基本原则,如果发现还有他人涉嫌参与本案操纵行为,一经查实,必将严惩不贷。
虽未操纵股市,但因出借账户理财,黄晓明是否需要担责。
有不愿具名的法学专家表示,黄某明及其母找人理财本身并无过错,在没有事实证明其违法参与的情况下,不能简单判断其有过错,代客理财属于正当的民事合同,按照合同法规定,代理人以被代理人指示所做的正当法律行为,后果由委托人承担。委托人明知代理人从事违法行为,不阻止,与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不知情,则不承担法律责任。
但也有业内人士意见相反,他们认为账户出借本身是违法违规的,需要担责
2015年7月12日证监会发布的《关于清理整顿违法从事证券业务活动的意见》第5条明确规定,证券投资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严格遵守证券账户实名制要求开立证券账户。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不得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买卖证券。
根据今年6月15日中国结算发布的《关于对证券违法案件中违反账户实名制行为加强自律管理的通知》规定,为进一步加强账户管理,将对证券违法案件中违反账户实名制管理的相关当事人,除采取注销账户、限制使用等措施外,将同时采取一定时期内限制新开账户、列为重点关注对象等处罚措施。
从以上法律法规,出借个人证券账户的行为是违法违规的,有声音指出,将账户提供给操纵股票者使用,确实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严重扰乱了股票市场秩序。
股民喊“不要让黄晓明跑了”,不无道理
澎湃特约评论员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应用经济学博士 盘和林
8月10日,中国证监会披露一起股票操纵大案,号称“民间炒股大赛冠军”的操盘者高勇被罚没近18亿元。这起案件之所以引起公众广泛关注,是因为证监会公布的对高勇的市场禁入决定书中涉及艺人黄晓明。
8月15日凌晨,黄晓明通过微博发布声明,表示账户由母亲代为管理,系其母亲委托路某理财,经由路某介绍转委托给高勇管理。他并不认识高勇,没有参与操控股票。
从声明来看,黄晓明急于撇清自己与母亲的法律责任,定义成“理财不慎”,轻描淡写“承担舆论责任”和“吸取教训”。
但从委托关系的法律责任来看,黄晓明并不能将法律责任全部委托出去,如果存在授权不明,被代理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此外,委托他人理财,如果没有防范相关违法风险,即“不行为”也需要承担法律责任,黄晓明的不知情就是属于“不行为”,这是法律上要求的应知,所以同样承担责任。
黄晓明的“委托理财”属于委托法律关系,委托合同也同样要承担法律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称本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实施民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显然,黄晓明的委托关系属于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即黄晓明名下的账户,这相当于完全授权。
退一步来说,授权没有约定的,黄晓明也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民法通则》第65条第3款规定:“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法律责任一般来说是可规则性,常规意义上来说就是做出了违法行为,这也是黄晓明一直声称的,他与他母亲并不知情,没有参与任何股票操纵,所以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不过,法律责任有两种形式,一种就是过错责任原则,即存在过意,另一种就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没有做出“行为”,这是属于应知,过失犯罪、部分渎职罪等就属于这一类型。
对黄晓明来说,一开始做出了委托关系的“行为”,即委托他人理财,而且这一委托行为也是违法的,证券法有规定,不得借用账户炒股,也就是说黄晓明及其母亲有违法行为,并需要承担违法行为所带来后果。之后需要承担“不行为”法律责任,比如在委托理财过程中的违法操作,黄晓明的不知情或应知不制止、不防控,就是一种典型的“不行为”,同样难逃法律责任。
显而易见,假如以不知情、不参与就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绝大多数委托关系都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了。这是说不过去的。
此间,有律师声称,黄晓明与其母亲属于“善意第三人”,其实这是法律关系使用错误,黄晓明在委托关系中属于当事人,并不属于善意的第三人。同时,黄晓明及其母亲委托行为本身就是违法行为,并不是“善意第三人”。
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或不动产的占有人,不法将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以依法取得对该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占有人)赔偿损失。这里的第三人就是善意第三人。因此,黄晓明并不适用于“善意第三人”法律关系。
股民喊“不要让黄晓明跑了”,窃以为这不无道理,黄晓明涉嫌操纵股票数额巨大,有关部门必须严肃调查,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假如仅仅以“不知情”“没有参与操纵股票”等为由来逃避应有的法律责任,那么将使得委托关系的操纵股票置于“法外之地”,此例一开,或使得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最终形同虚设。
当然,作为普通投资者从黄晓明涉嫌操纵股票中的启示是,切莫逾越法律将个人账户交由他人打理,从而惹来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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