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5“投资移民”已经成为不少中国富人移民美国的途径,2014年,EB-5签证的持有人中,超过85%都是中国国籍。
而近年来,由于申请太多、案件堆积排期,取得临时的“条件绿卡”(conditional green card)的等待时间竟然长达15年,不少投资项目都到期了,绿卡还没有拿到。
图片:该旅馆项目。
诉状中说,USIF在2016年,从400多名EB-5投资者手中共筹集了2亿美元,投入了曼哈顿七大道701号的一个旅馆项目中。
为了保证申请绿卡时,投资者的钱还属于“风险投资”的状态,这就出现了这笔钱需要“二次投资”(redeploy)的问题。而这第二次投资由谁来决定?是中介还是投资者?因这一问题产生的分歧竟使投资者和中介对质公堂。
7月11日,一群中国投资者在纽约州法庭提交诉状,希望法庭下令,禁止投资中介“美国移民基金”(U.S. Immigration Fund LL,简称USIF)将他们的钱进行第二次投资。
起诉书中说,该基金使用“饥饿销售”的手段,并以吊销绿卡申请资格为威胁,强迫这124名中国人接受中介选择的第二次投资。
而被告律师8月初在回应华人投资者的信中却表示,这不是胁迫,而是法条要求。
诉状中称,USIF在2016年,从400多名EB-5投资者手中共筹集了2亿美元,投入了曼哈顿七大道701号的一个旅馆项目中。
所谓EB-5“投资移民”,就是投资50万美元以上、并产生10个以上就业机会的外国投资人,在投资后可以拿到居住在美国的“条件绿卡”,如果两年后投资依然符合要求,投资人就可以获得永久居留权。
而要求就是:在申请绿卡时,这些投资必须保持风险投资(at-risk)的状态,也就是不能保证资金返还,比如不能把钱放在银行账户里不动。
排期太长 中介提前接受还款 投资到期 必须“二次投资”
诉状中说,USIF在2016年,从400多名EB-5投资者手中,共筹集了2亿美元,投入了曼哈顿七大道701号的一个旅馆项目中。
然而,由于USIF接受了这一开发商的提前还款,使得钱现在到了USIF的银行账户里,这些EB-5投资者的钱就不再符合“风险”的标准。
为此,USIF向投资者提出,要把钱二次投资到另一个项目(702 Times Square)中。但投资者表示,这一项目“风险太高”,因此不愿接受。
诉状中说,USIF给了投资者三个选择,要么投票同意二次投资的提案;要么撤资,但必须也要投票同意提案,不然不给撤;要么反对提案,失去EB-5的申请资格。
而如果投资者不投票,USIF就要把消息捅给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告诉他们这些投资者的投资不符合“风险投资”的要求,让他们失去资格。
诉状中说,中介不该采取“不要拉倒”(take it or leave it)的强迫态度对待投资者,而应该提供更多的项目供投资者选择。
然而,被告律师8月初在回应华人投资者的信中写到,二次投资并非胁迫,而是中介必须要做的事,属于移民局政策。
一位律师说到,EB-5环节中,不存在中介私下把钱还给投资者这一说。通常就是中介选择一个同第一次类似的项目,替投资者把钱投入。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2017年更新的政策手册(Policy Manual)中指出,投资者必须在“商业上合理的时间内”,将资金“重新分配”(redeploy),也就是进行第二次投资。这第二次投资同样必须是风险投资。
因此,被告律师表示,中介也不能拖太长时间不二次投资,否则很可能使得投资者的绿卡申请被拒绝。而如果法庭叫停了二次投资,很可能使得同一项目的其他的投资者也变成没有在合理期内二次投资,违反EB-5要求,影响别人的的移民程序。
来源:综合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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