岛 君 说 
实践中,在强大的国家机器面前,明知是恶法,企业家们却只能无奈地接受与面对,其结果就是对企业家精神的极大压制。
所以,我们必须不时地反思与总结,及时地废止过时的恶法。
作 者:陈九霖 北京约瑟投资董事长
            正和岛岛邻
图 片:视觉中国
来 源:董事会杂志 (ID:dshweixin)
最高人民法院对物美创始人张文中所谓的“诈骗、单位行贿、挪用资金”一案,2018年5月再审后公开宣判,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其无罪。
改判原审同案被告人张伟春、物美集团无罪;原判已执行的罚金与追缴的财产,依法予以返还。
这在社会上引起巨大反响,因为这被看作是我国保护企业家、弘扬企业家精神的重要信号。
我们为张文中案平反昭雪而高兴与欢呼之时,也要看到依然可能存在诸多没有伸冤的其他“张文中案”,以及或许正在制造的新的“张文中案”。
我最近了解到,在深圳这样的改革开放前沿,也出现法院违法管辖、超额保全财产等违法且无处申诉的事例;在北京这样的“皇城根”脚下,还发生仲裁庭违规拖延仲裁、违法结案且无人制止的案例;有的企业给政府有关部门寄去投诉函,受理单位没有开封就在信封上贴了一张退回的条子予以退回。
在国家强力推行依法治国的大环境下,诸如此类的情况依然频发,值得忧虑。
不得不说,我国法治建设还任重道远,张文中案得到平反,只是我国法治完善的万里长征的第一步。
“良好的开端,是成功的一半”,“行百里者半九十”。
今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 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
这个通知从企业家价值和作用的角度,说明了法治建设的重要意义。
我尤其赞同文中提到的要“使企业家安心经营、放心投资、专心创业”的立意。
市场活力来自于人,尤其是来自于企业家,因为企业家是经济活动的主体。
俗话说,有恒产者有恒心。
如果企业家的利益甚至是人身安全都得不到保障,如何激发其工作热情,弘扬企业家精神呢?
那么,什么是企业家精神?
管理学之父彼得·德鲁克在巨著《创新与企业家精神》中指出:“企业家从事创新,而创新是展现企业家精神的特殊手段。”“企业家将资源从生产力和产出较低的领域,转移到生产力和产出较高的领域,其中,必然存在着失败的风险。”
 著名经济学家熊彼特说,企业家所从事的工作就是“创造性破坏”;每个创新长周期的时间大约是40年以上。
冒险是企业家的天性,创新是企业家精神的要义。
创新不止科技领域,传统领域中的创新同样不可缺少。
创新也不尽是产品的创新,商业模式、企业管理、资源整合、市场细分等方面都存在创新。
爱迪生是十九世纪最伟大的发明家,他的初衷并非发明,而是要建立一个伟大的企业,成为企业大亨。
尽管他在科技领域拥有前无古人的创新成果,但由于他不懂管理,在管理方面没有创新,结果导致公司失败,不得不含恨下台。
创新,因为要进行“创造性破坏”,因为可能打破现有疆域,因为具有超前性,所以,有时“违反”现有法律、法规,为传统文化所排斥。
“傻子瓜子”创始人年广久是这样,物美创始人张文中也是这样。
保护企业家的创新和试错精神,除了文化的包容性之外,最重要的就是法律的保护,不能让企业家成为这样的一个群体:一部分人已经进了监狱,一部分在通往监狱的路上。
一次牢狱之灾,不只是时间的极大浪费,更是精神上的致命打击。
其实,法治也存在与时俱进、不断创新的问题。
比如:以前的所谓“流氓罪”、“走私罪”、“投机倒把罪”,现在看上去多么的荒谬可笑,可在当时让多少企业家锒铛入狱,甚至家破人亡。
法学泰斗江平教授说:“我们搞法律的人,以前也有个天真的幻想,认为中国只要有法律,就一切都好办。
可是到今天,我们的法律比较完善了,我们还是不好,为什么呢?
因为法律也有好也有坏,西方有善法和恶法之分。
谈到恶法,在法学上存在两大流派,即自然法学派和实证法学派。
自然法学派认为:恶法非法;实证法学派认为:恶法亦法。
因此,有一种意见强调公民的不服从意识,比如著名作家、哲学家梭罗反对畜奴和墨西哥战争,他就主张通过抗税来抵抗恶法。
而在实证法学派看来,对于已经公示生效的法律,公民没有审查权,只能执行。
实践中,在强大的国家机器面前,明知是恶法,企业家们却只能无奈地接受与面对,其结果就是对企业家精神的极大压制。
所以,我们必须不时地反思与总结,及时地废止过时的恶法。
除立法要创新之外,当前执法与监督方面也亟须改进。
首先,要依法执法。
我们不时发现违法执法的案例,比如:先抓人再找证据,押而不审,审而不判。
执法必须根据法定权限、法定程序和法治精神进行,切实做到不越权、越权无效、越权必纠。
其次,依法执法的前提下,一定要讲究效率,做到主动而有效地行使其权能。
市场瞬息万变,一个案子久拖不决,不仅耽误商机,还会消磨企业家意志,影响企业家精神的发挥。
再次,在执法时应当权衡多方面的利益因素和情况因素,在严格执法的前提下,做到公平、公正、合理、适度,避免由于滥用自由裁量权而形成执法轻重不一、标准失范的结果。
法律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是为了法官根据具体案情作出合理而公正的判决,然而,如果不加以规范和监督,频繁地行使自由裁量权,则可能出现特权思想,滋生腐败现象,最终伤害企业家。
依法监督是良好的法治环境中的重要一环,监督懈怠与放纵违法没有区别。
我注意到一个案例,在法院违法保全财产的情况下,企业根据律师的建议找到了同级检察院,该检察院把球踢回到该违法法院;企业又根据律师的建议,找到上级检察院,该上级检察院连举报信都不看就将举报人拒之门外;企业再请律师致函法院,要求依法重审,法院理都不理,更别说依法给予答复。
请问,法院违法谁来监督与纠正?
我还了解到,有些仲裁委员会违背事实裁决,企业投诉无门,似乎仲裁委员会就是法外机构一样。
如此伤害企业和企业家,何谈弘扬企业家精神呢?
就企业家和企业家精神而言,良好的法治环境,指的就是有利于企业家成长,有利于企业家精神弘扬,更进一步,有利于生产力发展的法治体系,包括立法、执法和监督。
期待我国良好的法治环境早日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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