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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投降后,许多汉奸、战犯潜逃至港、澳。
广东各界,纷纷向广州行营要求逮捕惩办,以平民愤。故当时广州行营因汉奸、战犯引渡问题与港英当局发生的纠纷。
第一次交涉在1945年10月间,赴港与菲士丁达成协议:
(1)在香港军事占领时期,引渡汉奸和日本战犯,属于战后受降接收范围,可由粤、港双方最高军事机关直接办理,不属于平时外交问题(香港于1945年年底以前仍处军事占领时期)。
(2)凡属日本战犯,只须广州行营或英国驻香港陆军司令部之一方,提出名单及其罪行,即可提解审办,如同一战犯在粤、港两地均犯有罪行时,由双方协商分别审讯或会审均可,至于其最后判决处理权属于何方,亦由双方根椐罪行情况协商决定。
(3)凡属汉奸罪犯,可依上述战犯之原则办理,但须加具地方司法机关之意见和必要之罪行证据。
协议成立以后,最初办理之引渡案件尚属顺利。
1946年2月间,有日本间谍大间知林藏等8个战犯被引渡回广州,首批汉奸陈幹(广州伪绥署上校军法处长)、陈才(日军高本部队密探)、孔维新(福民堂监督,一向贩卖鸦片)等6人,亦由英国驻港陆军司令部作战参谋柯伦比少校押解来广州。同时广州行营亦应英方要求,将日本战犯4名交英方引渡回港。
但自1946年2月以后,广州行营奉令将肃奸工作(指镇肃汉奸)移交军统局指派的肃奸专员陈劲凡办理,陈派杨哲甫为驻港肃奸专员。
杨借职权在港敲诈勒索,为港英当局所不满;又当时肃奸专员名义上隶属行营,实际上行营无权过问,行营对引渡工作也就冷淡下来。
港英当局乃藉口香港军事占领时期业已结束,引渡案件须通过司法正常手续,对杨哲甫所提之引渡案件,均搁置不予办理。军统用了许多办法都无效果,不得不要求广州行营出面支持。
张发奎平时对军统有所顾忌,乘此也好送点人情,乃于2月下旬,通过菲士丁与港督夏葛交涉,重订如下协定:
(1)杨哲甫专员之机关职能,只限于调査有关汉奸罪犯之情报,并可通过行营驻港联络专员与港英当局交换、审査此种情报,但不能对在港有汉奸嫌疑者采取任何直接之行动。
(2)广州行营仍为交涉引渡之惟一正式机关。
(3)为照顾港英政府之司法治理起见,除伪方正式军职人员外,其他伪职人员之引渡案件,须同时附有广东高等法院之正当司法手续文件。
(4)有关引渡事件,仍可通过英军驻港司令部办理,菲士丁仍将完全负责协助进行。(5)关于日本战犯之引渡、审讯和处理等,仍照从前规定办理。点击此处免费看激情小说,你懂得。
这个协定实施后,港英当局立刻将第二批汉奸4名引渡回广州,张发奎以为利用这个协定可从军统手上夺回肃奸权,因此对这次工作很为满意。
6月以后,广州行营又奉令将所有与港、澳外交事件包括引渡案件在内,统交外交部两广特派员公署香港办事处办理,惟实际工作仍由军统肃奸专员负责(据说这是军统局和外交部为争夺行营的肃奸权,向蒋介石建议的)。
于是,广州行营本身所检举的汉奸引渡之案件,亦须通过外交部特派员郭德华之手。这样,广州行营就不是与港英当局惟一正式之交涉机关了。在郭德华办理引渡案件期间,港英当局得寸进尺,多方习难。
首先,对汉奸罪证多方挑剔,要求一切物证须有当时的原始证件,特别是伪职人员须有伪政府之原任职状,否则不予确定其伪职身份,引渡也就无从谈起;
又人证亦须有被害当事人之口供或控诉书,并须经港英当局调查属实后方为有效。因此,中方所提出的伪专员、伪县长等之引渡,因无法取得原伪政府之、委任状等,概被拒绝。
岑维休
其次,还发生了一件震动一时的岑维休引渡案:
根据国民党中央通讯社香港办事处主任翁平及国民党香港支部主任委员李大超等揭发,香港《华侨日报》督印(即社长)岑维休在日伪时期曾去日本觐见天皇,又曾以香港报人代表资格出席广东伪政府召开之会议,该报言论一向亲日,应以汉奸论处。
翁、李还向张发奎献计,说《华侨日报》是香港一大报纸,销路很广,如岑维休能引渡回来,即可将该报接收过来作为广州行营在香港之机关报,其资产亦不下100余万元港币云。张为之所动,因此力主引渡岑维休。
但岑案提出后,竟为港英当局所拒绝,谓岑之罪行无当事见证人,其赴日赴粤系民间私人行动性质,不能与伪职相提并论。后闻港英当局政治部亦拟趁此之机收买该报作为庇护条件。广州行营因此极为愤怒。
乃一面发动省参议会等向港督提出质问,一面令新闻界对《华侨日报》作各种笔伐,并由国民党中宣部特派员张湖生命该部在港之《国民日报》发表社论,要求引渡岑维休和揭露港英当局政治部收买该报之秘密,于是引起《国民日报》被封事件。
汉奸罪证问题,经钱树芬、郭德华与港英当局司法人员研究后,也作了新的规定,即凡在日伪机关担任职务之汉奸.当时报纸登载之有关新闻以及公文函件等旁证资料。
均得认为是确凿之证据,不一定要原伪机关之任职状:被害人所提出之罪证和控诉书等,由当地县级以上司法机关证明后,亦可视为凋查属实,不必再经港英当局之调査程序。
并规定伪军职人员之引渡仍由双方军事机关直接办理.其他伪职人员由广东髙等法院通过外交部特派员公署交涉引渡、又日伪时期充当县级以上,或相当县级以上之机关、团体负责人或任实职之委员、代表等,均得以伪职论处。
6月下旬,《国民日报》启封复刊。
岑案虽港英当局仍以岑的“代表”身份小适合于县级以上伪职人员之资格,要求我方补充罪证后方允引渡,但岑维休本人已因此有所恐惧,曾派人向广州行营说项,愿以《华侨日报》作为行营机关报,交出其全部编辑权,由行营派员允任总编辑,后因几经讨价还价,终未成功,岑案乃以拖延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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