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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几天,有个朋友找我看一份《商铺托管合同》,大体内容就是买方全款从开发商买下商铺后,交给第三方整体统一对外出租经营,前三年免费,第四年开始将商铺的租金扣除一定第三方运营成本后返给买家,合同期限为十年。
朋友讲,当初开发商宣传的口号是:一户商铺富三代,买商铺坐等房价上涨,所得租金跑赢理财,双赢双丰收;买商铺做老板,我们替你打工,租金绝对保证。一听有这样的好事,朋友夫妻脑门一热,半夜排队去抢着买了个50多平米的商铺,花了八十多万。现在四年过去了,眼看要收租金了,商铺还一直空在那,不知找谁要租金那?问法萌君能不能起诉要回商铺自己经营或者出租。
那就看《商铺托管合同》怎么约定的吧?不看不知道,法萌君看完倒吸一口冷气,这合同哪有半点公平合理精神,纯粹就是一个骗局呀。
首先合同的主体就是骗局。管理方(受委托方)压根不是朋友所说的当初买商铺时宣传的,财大气粗的建设商铺的开放商,而是一家物业公司。不用查,就是个新注册的“皮包公司”。
其次,合同租金返还的约定也是个骗局。合同中白纸黑字的写的是“甲方尽力保证乙方从第四年起,每年获得较高的租金收益”,压根就没有朋友说的当初买商铺时销售人员口头保证的每年6%的收益。
朋友问我这是不是欺诈?卖商铺的销售人员是开发商的人,签订托管合同的是物业公司的人,即使能证明销售人员有6%的口头承诺,怎么能证明是物业公司认可的承诺那?
再次,关于买家要求提前要回商铺经营权问题,合同只约定了两条途径,一是双方协商解除合同;二是甲方延迟交付一年租金。关键是租金数额根本没有硬性约定,一年给你一块钱租金,买家也无权要回经营权呀。
按照这份合同约定,实际上甲方(物业公司)一分钱不花,获得了买家全款支付房款后所有商铺的十年经营权,前三年免费经营,后七年根据经营状况随意支付租金,好一个“空手套白狼”、“一本万利”的买卖呀。
从商铺宣传发售,到买卖合同签订、再到起草这份《商铺托管合同》,可谓一整套配合默契的法律流程,将商户的权利从宣传时的一片美好远景,落实到了合同中的分毫没有。不用问,当然出自专业律师之手。不知道发明这份合同的律师,有没有想过,法律的精神是什么,合同法的精髓是什么?
朋友听我讲解,失望的摇摇头,因为此前他们这些买家已经打听过不少法律人士。既然法律途径走不通,他们准备集体去找物业公司声讨或去市政府维权。
2017年8月28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市高院副院长黄祥青通报了上海四起涉"套路贷"犯罪案件的有关情况,其中披露一名律师参与犯罪团伙实施"套路贷"的犯罪事实。他说:"该律师毫无法律观念,提供虚假证据,藐视法律,欺骗法庭,极大破坏司法公信力。"
执业律师曹某接受"套路贷"业务委托,以虚构的吕某借得25万元且未归还的事实,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申请诉讼保全,致使法院裁定冻结、扣押、查封被害人名下25万元财产;在另一起案件中,曹某捏造被害人姜某借款70万元的事实,向法院起诉并申请诉讼保全,法院裁定冻结、扣押、查封被害人名下70万元。后曹某在得知"套路贷"事迹败露后,对两起案件申请撤诉及解除保全。
所谓"套路贷"起诉的案件,如果没有公安尽管认定存在犯罪行为,想通过民事诉讼推翻是很难的,弄不好法官也要跟着栽进去,因为每家“套路贷”公司的背后,都有专业律师的身影。最典型的例子就是 “签订阴阳合同”和“伪造银行流水”。 比如要借10万元,借条上却写“欠15万元”,如果借款人提出疑问,“套路贷”会说5万是违约金,只要到期还10万及利息就行,而且借款合同多是以个人名义和借款人签订,为的就是让你按期还款找不到人造成违约;伪造银行流水,就是“套路贷”先将15万元打到借款人银行卡,让借款人从银行提出现金先归还5万。如此以一来,15万借款合同与打款记录相对应,打起民事官司那个法官敢不认定?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但法治解决不了人性的问题,更有可能被别有用心的人,玩空心思的加以利用。法萌君就曾经遇到过,开发商委托的律师在法庭上拿着连签字时间都没有,建筑施工管理部门都没备案的开发商与建筑商双方盖章的竣工验收报工单,信誓旦旦的称,业主起诉的楼房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真实性情况是,那个楼房只是办竣工状态,这不是瞪眼瞎说,欺骗法庭吗?
某些律师看来,律师就是收人钱财与人消灾,那管什么公平道义,甚至法规法律。昨天,有个号称律师的作者撰文,一边夸耀自己如何拉拢收买法官赢得案件,一边大骂司法腐败自己全是势必无奈,张口闭口国外法治先进,律师好当。不知道他可知道,在国外的法庭上,律师向法庭说的每一句话,开口之前,都要对法律宣誓,宣誓自己的诚信,宣誓说出的每一句话都是实话。一旦查证律师说谎,轻则判处藐视法庭,重则吊证处罚的。
好人坏人,真的不是以职业群体来区分的。法官队伍有败类,但也不缺少正义之士;律师队伍也不例外。老百姓打官司都不容易,一定要多想想,分辨清楚,找个法律专业过硬,职业良心没泯的律师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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