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竹梅    转自:民事之家
问题的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83条第3款规定,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
     实务中对该法的理解存在分歧,在法律适用上也不尽一致。
     1、“农民自建”是指权利主体而言,还是指行为主体而言?
     2、对低层住宅的含义是什么?
    3、农民将住宅承包给个体工匠建设,与农民将住宅承包给建筑施工企业建设,其适用的法律是否相同?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认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83条规定的农民自建是从建设主体即权利主体而言的,不论是农民自己施工,还是将工程承包给个体工匠或建筑施工企业建设,都是属于农民自建。
       2、农民将工程承包给个体工匠施工,其建设行为受《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调整。
      3、而农民将自建住宅承包给建筑施工企业施工,建筑施工企业的建筑活动应当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调整。
      4、农民与个体工匠或建筑施工企业订立的建筑施工合同都是建设施工合同。
   上述观点来源:刘竹梅《农民自建房是否适用<建筑法>》,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中国民事审判前沿》
  以下观点并非刘竹梅所写,是小编延伸理解的
【何为低层住宅
        2004年12月6日建设部发布的建质[2004]216号 《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第三条第(三)款规定:
        “对于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农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住宅(以下简称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设活动,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以为农民提供技术服务和指导作为主要工作方式。”

       通过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民,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指的是两层(含两层)以下住宅。
【二层三层的区别】
2006年12月14日建设部发布的建村[2006]303号《于加强农民住房建设技术服务和管理的通知》规定:
      为提高农民住房质量,保护农民生命财产安全,改善农民居住条件,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现就加强对二层(含二层)以下农民住房建设的技术服务和管理通知如下……
   六、三层(含三层)以上的农民住房建设管理要严格执行《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建设农民住宅是否需要资质】
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
      承担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筑工程施工任务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
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资质审查证明
,并按照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施工任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从事建筑施工的个体工匠,除承担房屋修缮外,须按有关规定办理
施工资质审批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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