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美现有家庭基金会 9 万 2000个,其中纽约州已超过 1 万个,加州有9000个,佛州近6000个。三分之二以上的家庭基金会资产在百万元以下,依州法成立非营利组织,申请稅法 501©(3)以获得免稅资格。国稅局会根据基金会每年收到的捐款额收取申请费(以 1 万元为界限,500 至1000元不等),约三至六个月的时间审查批准。一旦获批免稅号,基金会创始人便可以将每年调整后收入(AGI)的30%或投资收入的20%捐献给非营利的家庭基金会,从而在个人稅中予以扣減。举例如下。

范先生与太太2013年AGI约36万元,平均稅率28%(AMT 4500元)。2014年他委托会计师为他申请「范与郑家庭基金会」非营利组织,约半年后获批国稅局免稅号,他从个人戶头转帐 10 万元至家庭基金会(假定范氏夫妇 2014 年收入与 2013 年相同)运作,这 10 万元将列入 2014 范氏个人稅1040A表逐项扣減中的「慈善或非营利组织捐款」(最高可达 50%AGI)。与此同时,范的会计师将于2015年5月15日(延期6个月至11月15 日)为「范与郑家庭基金会」申报990非营利组织年终稅表。

在年终稅表中,990-PF用于501©(3)范畴的非营利组织,基本上分为:一、家庭基金会,二、视为家庭基金的非免稅慈善捐款信托 4947(a)(1),二者之间紧密相连,唯后者不但要申报990表,还要同时申报1041信托组织年报。

仍举上例作为家庭基金2014年990 申报,范与郑基金会获得 10 万元,支出1万5000元,包括慈善捐款1万元,律师会计师费及簿记作帐、办公室维修及家具电脑复印机折旧等共 5000 元,剩馀 8 万 5000 元作为家庭基金会的「淨资产」积累使用。因此,家庭基金会类似槓桿,可以有效地调节纳稅家庭的稅率,特别是收入突然增加时,由于三分之一的收入可作为捐款输出,使当年的稅率得到控制。另一方面,家庭基金会犹如慈善捐款的「中转仓库」,起到延迟捐献的作用。

为了符合免稅资格,501©(3)条款要求家庭基金会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每年捐献和经营支出至少达到 5%的资产,这在家庭基金会初创阶段不成问题,如以上例子第一年累计8万5000元,假定每年从个人上稅收入中拿出 10 万元,同时按照每年15%的捐款及管理开销,10年后凈资产将增加为 285 万元,15%的支出将增加到 42 万 7500 元(为第一年的85.5倍),屆时可以考虑出工资(给配偶或管理人员),租办公室,投资房地产支付房贷利息、地稅及增加折旧,但底線是开销要达到 14 万 2500 元(285万x5%)。換句话说,如果基金会办公室开销 15 万元,则须捐款 27 万7500 元。如果捐款后总开销少于 14万 2500 元,罚款为差额的 15%。

二、投资收入须纳 2%特许营业稅。如果当年捐献和其他支出超过过去五年平均,投资收入稅可降为 1%。

三、任何有悖于非营利宗旨的投资加征5%的罚款,如违规投资不能在限期內撤出再加征 25%的罚款。

四、任何有悖于非营利宗旨的开销(如购买免销售稅材料转售别人),或非免稅开销,征10%的罚款,如经理人员知错犯错,再加征 2.5%的额外罚款。若经理人员未能限期纠正,额外罚款加重至50%。

五、任何营利性质的公司股份持有不得超过 20%,但可持有 2%以上。超出的持有股份将施以 5%的罚款,如未能限期吐出将加征 2%的罚款。以上规定決定家庭基金会不得以投资营利为宗旨,否则便会召来稽查与罚款之嫌。

假定 20 年之后,家庭基金会的淨资产已累积到一定规模(有可能超出 1068 万元),范与郑已达退休年龄,他们可以有下列选择:
一、将享有免稅性质的家庭基金会 转 为 非 免 稅 的 慈 善 捐 款 信 托(CLT)。
二、将非营利家庭基金会终止解体。
三、家族基金会继续发展壮大,造福社会的同时,遮荫子孙后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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