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改革开放,是人类历史上规模最大、最引人注目的制度试验。40年来,在这个过程中,涌现出许多鲜活案例。把这些案例一点点地整理出来,讲述一些经济转型的中国故事,小中窥大,对理解市场经济的内涵,自有其重要意义。

       低处着眼,小处着手,干点大事。
       本文讲述一个,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基层银行贷款担保方式变迁的故事。
       上世纪八十年代之前,国家实行的是计划经济,农村是集体生产方式,基层银行一般不与农户发生信贷业务往来(国家指定的救济和信贷支农任务除外)。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农户成为独立的生产单位,乡镇企业也蓬勃发展起来。在这种情况下,基层银行特别是农村信用社面临满足农户和乡镇企业信贷需求的任务。自八十年代初期开始,农村信用社和农业银行基层网点,与农户和乡镇企业的信贷业务从无到有,逐渐增多。
       银行贷款是需要抵押的。当时基层银行网点面临着这样一个问题:农户和乡镇企业是否是合适的提供抵押的主体?即便是,他们的抵押能力如何确定?(当时土地和生产资料均不能作为抵押物)
       大水漫不过鸭子背。最初通行的做法,贷款者(农户或乡镇企业)找一家集体或国营企业,为其提供担保。当时很多农户和乡镇企业贷款,都是这样发放出来的。这种业务模式称之为“私贷公保”。没有公家(集体或国营企业)担保,私人(农户或乡镇企业)无法从银行取得贷款。
       这种情况十年后就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
       上世纪九十年代中后期,基层银行为地方集体或国营企业发放贷款时,在企业满足其他条件后,还普遍要求企业的领导人,以自己的财产为贷款提供担保。这就是“公贷私保”。
       没有企业领导人私人财产提供担保,公家(集体或国营企业)无法从银行取得贷款。
       我们不确定,当时的“公贷私保”是否有可靠的法律依据,但这种业务模式的普遍化,至少说明,它至少得到了上级银行部门的认可。重要的是,这种业务模式,在实践中收到极好的效果(贷款案全性)。豫西南某县1998年采用“公贷私保”方式,向集体企业发放贷款21笔109万元,到期本息收回率100%。
       当时企业经营还是承包制占主体时期,企业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极大且掌握在企业领导人手里。因为企业法人财产权掌握在企业领导人手里,如果对企业领导人没有一定的约束,基层银行无法监管贷款资金的安全性。同时,如果没有把握,企业不会采用这种方式,向银行申请贷款的。
       “公贷私保”是一个分离均衡,在基层银行信贷市场上,将具有较高安全保障的客户,从众多潜在借款者中分离出来,起到了保障信贷资金安全的作用。这与当时,我国银行普遍存在的高不良贷款率(20%以上),形成了鲜明对比。
       “私贷公保”和“公贷私保”,都是歧视性的制度安排。可以相信,这是我们国家转型时期,发生在基层的特有案例。这一案例也从侧面证实了一句话,在某些社会形态下,底层民众是社会上最聪明的一个群体(生存需要挤压出来的智慧)。在我国当时的制度环境下,金融制度的供给,都是政府主导的。虽然也有民间的金融制度创新,比如民间办金融、民间借贷等,但这些非正式的金融安排,不是被严令取缔,就是被迫转入地下。像本案例所讲的,由正规金融组织(基层银行)创新的非正式的金融安排(从来没有关于“私贷公保”或“公贷私保”的文件),极为少见。
       基层银行网点,在贷款担保方式上的创新制度变迁,折射出丰富的新制度经济学的内涵。
       按照新制度经济学的说法,如上银行贷款担保方式的变化,是基层银行的管理人员,为了增强信贷的安全性,而自发的制度创新行为,属于典型的诱致性制度变迁。社会经济环境发生了变化,合格的担保主体由“公”转为“私”,能够为信贷资金安全性提供更高的保障。由于资金短缺的大环境,银行信贷市场具有卖方市场的性质,如果没的超越市场力量的干预,具有金融资源配置权的一方,即银行信贷管理人员,自然就拥有了决定金融规则的权力。资金需求方是没有太多谈判能力的,他们只能主动或被动地接受银行信贷人员制定的规则。这样,在县域信贷市场中,基层银行就拥有了按自身偏好设计贷款规则的权力。基层银行信贷人员具有典型的“干中学”特征。当改革初期,只有公家(集体或国营企业)是可以信赖的借贷主体时,私人争取贷款就必须想方设法满足这一条件,于是就有了“私贷公保”。改革过程中,当公家借改制之机,逃废银行债务成为普遍现象的情况下,基层银行为了保障信贷资金安全,就想出了公家贷款让私人担保的办法,就是“公贷私保”。严格意义上,“私贷公保”以及“公贷私保”都有法律以及道义方面的瑕疵,但在一个不规范的市场上,“行得通”才是王道。
       我们可以先得出一个小结论:国家推动金融改革,有效的方法,是从有权制定金融规则(特别是非正式规则)的一方入手。引导金融组织的行为偏好,使之符合政策意图。事实上,40年来的金融改革,就是遵循着这个路子。
       但是,无论是“私贷公保”还是“公贷私保”,都没有走出县域信贷市场的范围,在更大的范围内特别是大中城市推广。原因在于,大中城市相对规范的法律意识和环境,以及更多的融资渠道,使具有较高交易成本特征的“公贷私保”担保方式,失去了推广应用的前提条件。更重要的是,大中城市的贷款客户,相比其基层农村的贷款客户,具有更多的不交易的自由。
       上世纪八、九十年代是值得怀念的年代、中华民族生机勃勃的年代。改革开放,解放思想,解放生产力,带来的社会发展和变化,令人耳目一新。随着市场经济改革的深化,有关物的财产属性在法律层面上,逐渐得到明确和认可。经济增长和财富积累,贷款抵押可供选择之物渐渐多了起来。相信到现在,即便在基层银行,贷款抵押的方式,也逐渐从所有制属性、人的属性为主,转移到物的属性为主上来。“私贷公保”以及“公贷私保”已经成为历史。但这个转型过程中出现的案例,似飞鸟留痕,还是给我们理解经济社会转型,留下了可供参详的证据。
       休谟说,利益是思想的奴隶。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基层银行贷款担保方式的变迁,折射出的,是人们对“公”与“私”的认识的变迁。对社会经济发展来讲,这才是根本性的变化。
       在中国历史文化上,“公”、“私”是个大问题,二者是两个相对应的概念。一般而言,将物质封闭独占者为“私”,将物质开放共享者为“公”。“公”为公平,“私”为奸邪。中国语境中的“私”,往往具有道德上的负面意义,历史上很少被肯定。
       我想,大概那些腐儒们不知道,“公”的要求是针对独占天下者,因为他们已经以天下为私。对一般老百姓,本来就无什物,强令其为“公”,何以苟活?像文革那样斗私灭私,没有了“私”,哪有“合天下之私以成天下之公”?
       再想想八十年代,刚刚从“一大二公”的路径上走出来,几年前,还在“狠斗私字一闪念”。几年后,带着先天血统优势的“公”,竟然就已经如此不堪,要“私”来为其提供信用保证。
       市场的力量是强大的。当市场竞争成为常态,人们自然会从市场行为中,找出符合实际的办法。在基层银行信贷人员朴素的思想认识中,哪种方式能够被允许,谁更可靠,他们实际上清清楚楚的。老百姓是不讲那么多的,哪个实用,他们就用哪个。
       事实上,经济学上,关于“公”与“私”的区别并没有什么奥秘,这方面的文献很多,如阿尔钦与艾伦合著的《交易和生产:竞争、协调与控制》中,关于“渔村故事”,已经讲明白了各种所有制的区别和效率。道理就在那里摆着,就看认不认了。
       时至今日,不知市场经济大潮下,中国人对“私”认识的醒悟,能否发展成为以自我权力为核心的社会契约关系。按照事物演化的逻辑,应该是这样的。
       可能阻碍在于“公”。江平先生十年前曾经举过一个例子:吉林大学的财产是国家的还是吉大的?这既是我们法律中最容易解决的问题,又是最难解决的问题。要说财产属于吉林大学的,有人会说不行。因为它并不是一个法人单位的,这样做可能犯下私分国家财产罪。要说财产是国家的,不是吉林大学的,国家为什么不替吉林大学还欠银行的三十亿元。这样就形成了《物权法》中的一个矛盾:财产既是国家的又是单位的。
       到底是谁的?
       产权不清晰的,是公有这一块儿。
       下一个40年,风向标,是“公”。

刑事诉讼中的私有财产权保障

作者:叶巍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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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公众号李义奇  作者 李义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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