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年报刚完,马上又来61条税收政策!会计朋友们请做好收藏!

1
明确国地税合并有关事项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目前税务机构改革正在紧锣密鼓地向前推进。按照工作部署,省、市、县新税务机构将依次完成挂牌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税务总局令第4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
2

企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
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进行加计扣除
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
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上述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应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并由委托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相关事项按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及技术合同认定规则执行。
企业应在年度申报享受优惠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留存备查。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3

税务总局宣布退还这18个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
序号
行业名称

(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统计)
1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2
医药制造业
3
化学纤维制造业
4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5
金属制品业
6
通用设备制造业
7
专用设备制造业
8
汽车制造业
9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10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11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12
仪器仪表制造业
13
互联网和相关服务
14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5
研究和试验发展
16
专业技术服务业
17
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
18
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
为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2018年对部分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

退还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行业包括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和电网企业,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B级。
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当期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以纳税人申请退税上期的期末留抵税额和退还比例计算,并以纳税人2017年底期末留抵税额为上限。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0号)
4

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税前扣除标准调至8%
自201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
5

新购进500万元以下的
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其中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
6

印花税两项优惠
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
7

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
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执行规定范围内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3号)
8

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
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称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整体改制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
二、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三、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四、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五、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六、企业改制重组后再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并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应以改制前取得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作为该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扣除。
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国土管理部门批准,国家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的,再转让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并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应以该宗土地作价入股时省级以上(含省级)国土管理部门批准的评估价格,作为该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扣除。
办理纳税申报时,企业应提供该宗土地作价入股时省级以上(含省级)国土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批准的评估价格,不能提供批准文件和批准的评估价格的,不得扣除。
七、企业在申请享受上述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房地产转移双方营业执照、改制重组协议或等效文件,相关房地产权属和价值证明、转让方改制重组前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地价款的凭据(复印件)等书面材料。
八、本通知所称不改变原企业投资主体、投资主体相同,是指企业改制重组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投资主体存续,是指原企业出资人必须存在于改制重组后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
9

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制定了
《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
进一步规范资源税征收管理

《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分为26条,明确了视同销售的范围、运费扣减的条件、代扣代缴的原则、应税产品计税价格确定方法以及规范申报、部门协作、信息共享、风险管理等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3号)
10

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个税优惠及征管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便于纳税人准确理解和及时享受政策
对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单位向科技人员发放现金奖励时,在实际发放现金奖励的次月15日内,单位向主管税务机构报送《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个人所得税备案表》,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0号)
11

收款凭证、内部凭证、分割单等
也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规范税收执法,优化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收款凭证、内部凭证、分割单等也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将减轻纳税人的办税负担。
二是在税前扣除凭证的种类、填写内容、取得时间、补开、换开要求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有利于企业加强自身财务管理和内控管理,减少税收风险。
三是针对企业未取得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外部凭证的情形,文件规定了补救措施,保障了纳税人合法权益。
12

按50%缴纳个税!
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优惠政策来了!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为进一步支持国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战略的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对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0号)
13

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
(一)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二)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1.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三)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
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多个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对其中办理注销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额的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销清算之日起36个月内抵扣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
14

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
自2018年5月1日起,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试点期限暂定一年。
对试点地区个人通过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一定标准内税前扣除;计入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商业养老金时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财税〔2018〕22号),
15

自2018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
对购置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为促进甩挂运输发展,提高物流效率和降低物流成本,自2018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对购置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挂车,是指由汽车牵引才能正常使用且用于载运货物的无动力车辆。
《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对挂车减征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69号)
16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
新版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报表,主要在以下方面进行了优化:一是取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及其附表中的“本期金额”列,只保留“累计金额”列。对原《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进行大幅简化,将数据项由185项减少至30项,精简84%。综合统计,修订后的表单数据项将减少65%以上。二是根据政策调整和落实优惠的需要,补充、调整了《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明细表》(A20101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201030)等表单的行次内容,确保符合条件的纳税人能够及时、足额享受到税收优惠。增加预缴方式、企业类型等标识信息和附报信息内容,为实现智能填报提供有力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6号)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
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的规定收购烟叶的单位为烟叶税的纳税人。纳税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烟叶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四号)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港口进入境内港口的船舶,应当依法缴纳船舶吨税。吨税由海关负责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五号)
19

国家税务总局
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进行了明确
为配合增值税税率调整,国家税务总局对申报表进行了修改,
一是《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中的第1栏、第2栏、第4a栏、第4b栏项目名称分别调整为“16%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16%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10%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10%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同时,第3栏“13%税率”相关列次不再填写。
二是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中的第1栏、第2栏项目名称分别调整为“16%税率的项目”“10%税率的项目”。
三是纳税人申报适用17%、11%的原增值税税率应税项目时,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分别填写相关栏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号)
20

海关停止代征进口租赁飞机进口环节
增值税由税务机关进行征收
自2018年6月1日起,对申报进口监管方式为1500(租赁不满一年)、1523(租赁贸易)、9800(租赁征税)的租赁飞机(税则品目:8802),海关停止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租赁飞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由税务机关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组织实施。
《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进口租赁飞机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4号)
21

调整增值税税率
自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原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7%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6%;原适用11%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1%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0%。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
22

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
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为完善增值税制度,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
23

增值税纳税申报将进行
表表比对、票表比对、表税比对
自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申报将进行表表比对、票表比对、表税比对。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提高申报质量,优化纳税服务,税务总局制定了《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申报比对规则:表表比对,申报表表内、表间逻辑关系比对;票表比对,各类发票、凭证、备案资格等信息与申报表进行比对;表税比对,当期申报的应纳税款与当期的实际入库税款比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7〕1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操作规程(试行)〉执行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18〕94号)
24

税务总局明确一般纳税人
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等若干问题
针对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标准后而涉及的征管操作问题,总局发布相关公告予以明确。
具体内容如下:
1、明确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条件;
2、纳税人转登记的办理程序;
3、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转登记日当期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4、关于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或留抵进项税额的处理;
5、关于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销售和购进业务在转登记后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处理;
6、纳税人在转登记后可以使用现有税控设备继续开具增值税发票;
7、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如纳税人连续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则应按照规定,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8、一般纳税人在税率调整前已按原税率开具发票的业务,如发生销售折让、中止、退回或开票有误的,按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
25

增值税调整后涉及到税率为17%和11%的
业务增值税如何申报
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附件1中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中的第1栏、第2栏、第4a栏、第4b栏项目名称分别调整为“16%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16%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10%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10%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同时,第3栏“13%税率”相关列次不再填写。
本公告施行后,纳税人申报适用17%、11%的原增值税税率应税项目时,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分别填写相关栏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号)
26

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转登记纳税人)的,其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出口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发生适用增值税零税率跨境应税行为(以下称出口货物劳务、服务),继续按照现行规定申报和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事项。自转登记日下期起,转登记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服务,适用增值税免税规定,按照现行小规模纳税人的有关规定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0号)
27

优化出口退(免)税服务
进一步简化出口退(免)税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为优化出口退(免)税服务,进一步简化出口退(免)税手续
为进一步落实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出口退(免)税服务,简化出口退(免)税手续,持续加快退税进度,支持外贸出口,税务总局制发相关公告取消部分出口退(免)税事项和表证单书,具体如下:1、取消出口退(免)税预申报;2、取消报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3、取消报送进口货物报关单(加工贸易专用);4、取消报送《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5、取消报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凭证及资料。
同时简化了出口退(免)税事项和表证单书,具体如下:1、简化了《出口退(免)税备案表》。2、简化了年度进料加工业务的核销流程及报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
28

延续动漫产业增值税政策
自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对动漫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自2018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动漫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照1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动漫产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8号)
29

销售抗癌药品可以选择
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自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抗癌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上述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47号)
30

汇算清缴好消息!

年度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不再需要履行备案手续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本办法适用于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剩余的31条政策目录
31
汇算清缴好消息!
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不再报送相关资料
由企业留存备查
32
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
33
纳税信用级变更为A、B、M、C、D五级

34
税务总局编制了《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

35
税务总局明确“受益所有人”的条件和判定标准

36
明确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

37
所有成品油发票均须通过

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
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
38
明确可担任税务师事务所的

合伙人或者股东的范围
39
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

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具体细节
40
明确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

所得税政策问题
41
明确通行费电子发票抵扣进项税额事项

42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

43
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具体事项

44
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1辆自用小汽车

免征车辆购置税
45
增值税纳税申报删除两张表

46
航空公司收取的退票费应开具发票

47
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的进项税额抵扣新规

48
可证明纳税人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凭据

49
开发票需要填税收编码简称

50
恢复10%的法定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

51
金融机构开展
贴现、转贴现业务增值税政策
52
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

53
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

54
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

55
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的发票代码调整为12位

56
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

57
航空运输销售代理部分业务增值税政策

58
明确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

59
涉农和小微企业再担保费收入

免征增值税
60
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

免征增值税
61
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网,国家税务总局,xiaochenshuiwu,会计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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